大姓,遷主安廟。
神部尚書王諶既是庶姓,不宜參豫。
臣昔以皇室宗屬,遷世祖之主。
先朝舊式,不敢不聞。
」詔曰:「具聞所奏,尋惟平日,倍增痛絕。
今遵述先旨,營建寢廟,既而粗就。
先王制禮,職司有分。
移廟之日,遷奉神主,皆太尉之事,朕亦親自行事,不得越局,專委大姓。
王諶所司,惟贊闆而已。
時運流速,奄及縞制,復不得哀哭於明堂,後當親拜山陵,寫洩哀慕。
」
是年,高麗王死,十二月詔曰:「高麗王璉守蕃東隅,累朝貢職,年踰期頤,勤德彌著。
今既不幸,其赴使垂至,將為之舉哀。
而古者同姓哭廟,異姓隨其方,皆有服制。
今既久廢,不可卒為之衰,且欲素委貌、白布深衣,於城東為盡一哀,以見其使也。
朕雖不嘗識此人,甚悼惜之。
有司可申敕備辦。
」事如別儀。
十六年九月辛未,高祖哭於文明太後陵左,終日不絕聲,幕越席為次,侍臣侍哭。
壬申,高祖以忌日哭於陵左,哀至則哭,侍哭如昨。
帝二日不禦膳。
癸酉,朝中夕三時,哭拜於陵前。
夜宿監玄殿,是夜徹次。
甲戌,帝拜哭辭陵,還永樂宮。
十九年,太師馮熙薨,有數子尚幼。
議者以為童子之節,事降成人,謂為衰而不裳,免而不絰,又無腰麻繆垂,唯有絞帶。
時博士孫惠蔚上書言:「臣雖識謝古人,然微涉傳記。
近取諸身,遠取諸禮,驗情以求理,尋理以推制。
竊謂童子在幼之儀,居喪之節,冠杖之制,有降成人。
衰麻之服,略為不異。
以玉藻二簡,微足明之,曰:童子之節,錦紳并紐。
錦紳即大帶,〔四〕既有佩觿之革,又有錦紐之紳。
此明童子雖幼,已備二帶。
以兇類吉,則腰絰存焉。
又曰:童子無緦服。
鄭注曰:『雖不服緦,猶免深衣。
』是許其有裳,但不殊上下。
又深衣之制,長幼俱服。
童子為服之緦,猶免深衣,況居有服之斬,而反無裳乎?臣又聞先師舊說,童子常服類深衣,衰裳所施,理或取象。
但典無成言,故未敢孤斷。
又曰:聽事則不麻。
則知不聽事麻矣。
故注曰:『無麻往給事。
』此明族人之喪,童子有事,貫絰帶麻,執事不易,故暫聽去之,以便其使。
往則不麻,不往則絰。
如使童子本自無麻,禮腰、首,聽與不聽,俱闕兩絰,唯舉無麻,足明不備,豈得言聽事則不麻乎?以此論之,有絰明矣。
且童子不杖不廬之節,理儉於責;〔五〕不裳不絰之制,未睹其說。
又臣竊解童子不衣裳之記,是有間之言。
〔六〕將謂童子時甫稚齡,未就外傅,出則不交族人,內則事殊長者,餕旨父母之前,往來慈乳之手,故許其無裳,以便易之。
若在志學之後,將冠之初,年居二九,質並成人,受道成均之學,釋菜上庠之內,將命孔氏之門,執燭曾參之室,而唯有掩身之衣,無蔽下之裳,臣愚未之安矣。
又女子未許嫁,二十則笄,觀祭祀,納酒漿,助奠廟堂之中,視禮至敬之處,其於婉容之服,寧無其備。
以此推之,則男女雖幼,理應有裳。
但男女未冠,禮謝三加,女子未出,衣殊狄褖。
無名之服,禮文罕見。
童子雖不當室,苟以成人之心,則許其人服緦之絰。
輕猶有絰,斬重無麻,是為與輕而奪重,非禮之意,此臣之所以深疑也。
又衰傍有衽,以掩裳際,如使無裳,衽便徒設,若復去衽,衰又不備。
設有齊斬之故,而便成童男女唯服無衽之衰,去其裳絰,此必識禮之所不行,亦以明矣。
若不行於己,而立制於人,是為違制以為法,從制以誤人。
恕禮而行,理將異此。
」詔從其議。
校勘記
〔一〕 百禮鹹畢 百衲本「百禮」二字空二格,南本已下諸本並注「闕二字」,今據通典卷八0總論喪期後魏條補。
〔二〕 筮日求吉 諸本作「筮曰永吉」,通鑑卷一三七.四三一三頁如上摘句。
按上雲「有司上言,求蔔祥日」,知通鑑是,今據改。
〔三〕 有司陽祥服如前 按「陽」字不可解,上雲「監禦令陳服笥於廟陛南」,此雲「如前」,疑「陽」乃「陳」之訛。
〔四〕 錦紳并紐錦紳即大帶 諸本「紐」作「細」,下「錦紳」無「紳」字。
冊府卷五八0.六九五六頁如上摘句。
按禮記玉藻本文作紐,正義謂「絇,帶之紐」,「細」字無義,今據改。
又「錦紳」連文,「錦」不得雲「即大帶」,今據補。
〔五〕 且童子不杖不廬之節理儉於責 諸本「責」下旁注「疑」字。
按童子不杖、不廬見禮記雜記下,注雲:「未成人者,不能備禮也。
」這裏是說童子不杖不廬的禮節,於理不該苛責。
並無可疑,今刪。
〔六〕 是有間之言 諸本「間」訛「聞」,不可通,今據冊府卷五八0.六九五六頁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