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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卷一百九 樂志五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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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能措意。

    中書監高閭器識詳富,志量明允,每間陳奏樂典,頗體音律,可令與太樂詳採古今,以備茲典。

    其內外有堪此用者,任其參議也。

    」閭歷年考度,粗以成立,遇遷洛不及精盡,未得施行。

    尋屬高祖崩,未幾,閭卒。

     先是,閭引給事中公孫崇共考音律,景明中,崇乃上言樂事。

    正始元年秋,詔曰:「太樂令公孫崇更調金石,燮理音準,其書二卷并表悉付尚書。

    夫禮樂之事,有國所重,可依其請,八座已下、四門博士以上此月下旬集太樂署,考論同異,博採古今,以成一代之典也。

    」十月,尚書李崇奏:「前被旨敕,以兼太樂令公孫崇更調金石,并其書表付外考試,登依旨敕以去。

    八月初,詣署集議。

    但六樂該深,五聲妙遠。

    至如仲尼淵識,故將忘味;吳劄善聽,方可論辨。

    自斯已降,莫有詳之。

    今既草創,悉不窮解,雖微有詰論,略無究悉。

    方欲商搉淫濫,作範將來,寧容聊爾一試,便垂竹帛。

    今請依前所召之官并博聞通學之士更申一集,考其中否,研窮音律,辨括權衡。

    若可施用,別以聞請。

    」制「可」。

    時亦未能考定也。

     四年春,公孫崇復表言:「伏惟皇魏龍躍鳳舉,配天光宅。

    世祖太武皇帝革靜荒嵎,廓寧宇內,兇醜尚繁,戎軒仍動,制禮作樂,緻有闕如。

    高祖孝文皇帝德鍾後仁之期,道協先天之日,顧雲門以興言,感簫韶而忘味。

    以故中書監高閭博識明敏,文思優洽,紹蹤成均,實允所寄。

    乃命閭廣程儒林,究論古樂,依據六經,參諸國志,錯綜陰陽,以制聲律。

    鍾石管絃,略以完具,八音聲韻,事別粗舉。

    值遷邑崧瀍,未獲周密,五權五量,竟不就果。

    自爾迄今,率多褫落,金石虛懸,宮商未會。

    伏惟陛下至聖承天,纂戎鴻烈,以金石未協,詔臣緝理。

    謹即廣搜秬黍,選其中形,又採梁山之竹,更裁律呂,制磬造鍾,依律並就。

    但權量差謬,其來久矣,頃蒙付并州民王顯進所獻古銅權,稽之古範,考以今制,鍾律準度,與權參合。

    昔造猶新,始創若舊,異世同符,如合規矩。

    樂府先正聲有王夏、肆夏、登歌、鹿鳴之屬六十餘韻,又有文始、五行、勺舞。

    〔六〕太祖初興,置皇始之舞,復有吳夷、東夷、西戎之舞。

    樂府之內,有此七舞。

    太和初,郊廟但用文始、五行、皇始三舞而已。

    〔七〕竊惟周之文武,頌聲不同;漢之祖宗,廟樂又別。

    伏惟皇魏四祖、三宗,道邁隆周,功超鴻漢,頌聲廟樂,宜有表章,或文或武,以旌功德。

    自非懿望茂親、雅量淵遠、博識洽聞者其孰能識其得失。

    衛軍將軍、尚書右僕射臣高肇器度淹雅,神賞入微,徽讚大猷,聲光海內,〔八〕宜委之監就,以成皇代典謨之美。

    昔晉中書監荀勗前代名賢,受命成均,委以樂務,崇述舊章,儀刑古典,事光前載,豈遠乎哉。

    又先帝明詔,內外儒林亦任高閭申請。

    今之所須,求依前比。

    」世宗知肇非才,詔曰:「王者功成治定,制禮作樂,以宣風化,以通明神,理萬品,贊陰陽,光功德,治之大本,所宜詳之。

    可令太常卿劉芳亦與主之。

    」 永平二年秋,尚書令高肇,尚書僕射、清河王懌等奏言:「案太樂令公孫崇所造八音之器并五度五量,太常卿劉芳及朝之儒學,執諸經傳,考辨合否,尺寸度數悉與周禮不同。

    問其所以,稱必依經文,聲則不協,以情增減,殊無準據。

    竊惟樂者皇朝治定之盛事,光贊祖宗之茂功,垂之後王。

    不刊之制,宜憲章先聖,詳依經史。

    且二漢、魏、晉歷諸儒哲,未聞器度依經,而聲調差謬。

    臣等參議,請使臣芳準依周禮更造樂器,事訖之後,集議並呈,從其善者。

    」詔「可」。

    芳上尚書言:「調樂諧音,〔九〕本非所曉,且國之大事,亦不可決於數人。

    今請更集朝彥,眾辨是非,明取典據。

    資決元凱,然後營制。

    」肇及尚書邢巒等奏許,詔「可」。

    於是芳主修營。

    時揚州民張陽子、義陽民兒鳳鳴、陳孝孫、戴當千、吳殿、陳文顯、陳成等七人頗解雅樂正聲,八佾、文武二舞、鐘聲、管絃、登歌聲調,芳皆請令教習,參取是非。

     永平三年冬,芳上言:「觀古帝王,罔不據功象德而制舞名及諸樂章,今欲教文武二舞,施之郊廟,請參制二舞之名。

    竊觀漢魏已來,鼓吹之曲亦不相緣,今亦須制新曲,以揚皇家之德美。

    」詔芳與侍中崔光、郭祚,黃門遊肇、孫惠蔚等四人參定舞名并鼓吹諸曲。

    其年冬,〔一0〕芳又上言:「臣聞樂者,感物移風,諷氓變俗,先王所以教化黎元,湯武所以〔改章功德。

    〔一一〕晉氏失政,中原紛蕩。

    劉石以一時姦雄,跋扈魏趙;苻姚以部帥強豪,趦趄關輔。

    〕 〔於是禮壞樂隳,廢而莫理。

    大魏應期啟運,奄有萬方,雖日不暇給,常以禮樂為先。

    古樂虧闕,詢求靡所,故頃年以來,創造非一,考之經史,每乖典制。

    遂使鏗鏘之禮,未備於郊廟;鼓舞之式,尚闕於庭陛。

    臣忝官宗伯,禮樂是司,所以仰慚俯愧,不遑寧處者矣。

    自獻春被旨,賜令博採經傳,更制金石,并教文武二舞及登歌、鼓吹諸曲。

    今始校就,謹依前敕,延集公卿并一時儒彥討論終始,莫之能異。

    謹以申聞,請與舊者參呈。

    若臣等所營形合古制,擊拊會節,元日大饗,則須陳列。

    既歲聿雲暮,三朝無遠,請共本曹尚書及郎中部率呈試。

    如蒙允許,賜垂敕判。

    」詔曰:「舞可用新,餘且仍舊。

    」鼓吹雜曲遂寢焉。

    〕 〔初,禦史中尉元匡與芳等競論鍾律。

    孝明帝熙平二年冬,〔一二〕匡復上言其事,太師、高陽王雍等奏停之。

    〕 〔先是,有陳仲儒者自江南歸國,頗閑樂事,〕請依京房,立準以調八音。

    神龜二年夏,有司問狀。

    仲儒言: 前被符,問:「京房準定六十之律,後雖有器存,〔一三〕曉之者尠。

    至熹平末,張光等猶不能定絃之急緩,聲之清濁。

    仲儒授自何師,出何典籍而雲能曉?」但仲儒在江左之日,頗愛琴,又嘗覽司馬彪所撰續漢書,〔一四〕見京房準術,成數昞然,而張光等不能定。

    仲儒不量庸昧,竊有意焉。

    遂竭愚思,鑽研甚久。

    雖未能測其機妙,至於聲韻,頗有所得。

    度量衡歷,出自黃鍾,雖造管察氣,經史備有,但氣有盈虛,黍有巨細,差之毫氂,失之千裡。

    自非管應時候,聲驗吉兇,則是非之原,諒亦難定。

    此則非仲儒淺識所敢聞之。

    至於準者,本以代律,取其分數,調校樂器,則宮商易辨。

    若尺寸小長,則六十宮商相與微濁;若分數加短,則六十徵羽類皆小清。

    語其大本,居然微異。

    至於清濁相宣,諧會歌管,皆得應合。

    雖積黍驗氣,取聲之本,清濁諧會,亦須有方。

    若閑準意,則辨五聲清濁之韻;若善琴術,則知五調調音之體。

    參此二途,以均樂器,則自然應和,不相奪倫。

    如不練此,必有乖謬。

     案後漢順帝陽嘉二年冬十月,行禮辟雍,奏應鍾,始復黃鍾作樂,器隨月律。

    是為十二之律必須次第為宮,而商角徵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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