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省份&mdash&mdash貝阿恩(從世紀初開始)和弗朗什孔泰(世紀末)&mdash&mdash人們看到每年都有規律地不斷重複這類法令。
村莊的&ldquo小民們&rdquo抗議不止,且不乏暴力,但在整體上無濟于事。
盡管如此,私有财産的勝利并非得到完全的保障。
保留再生草在理論上是件易事。
但是為了誰的利益?困難就從這兒開始。
許多人都要求重視自己的權利,地産主當然在其中,但是還有村莊集團,它們完全有能力為自己的利益進行收割、分配或出售。
它們本身的意見也不統一。
它們的利益很明顯地同隻占少數的牧場主的利益相背離。
在根本沒有牧場的居民中,還分耕農與短工:不同的分配方式似乎極容易偏袒其中的一方。
最後,在農民之上還有領主,一般情況下他是牧場的占有者,同時經常擁有特權:種種的放牧權,如&ldquo單獨畜群權&rdquo或&ldquo枯草權&rdquo,由于保護二茬草的措施,這些權利的價值縮小了,似乎應該換作一筆補償費,&mdash&mdash在洛林,提取所有公共産品的1/3。
一個複雜的、陷于舊事物殘餘中的社會的想象,在衆多的相反要求之間,怎麼會不猶豫不決呢?梅斯的高等法院就無休止地在最不相同的論點之間搖擺不定。
法律規定倒是穩定下來了,但随着省份的不同,其實際意義也千差萬别。
在弗朗什孔泰地區和貝阿恩省,除了一年一度的保護期之外,還實行了将全部二茬草給予地産主的制度,舊公共地役制的一切痕迹徹底地消除了。
其他地方&mdash&mdash如在勃艮第或洛林地區&mdash&mdash舊公共地役制還未完全消亡,因為二茬草期間的公共牧場仍然實行多年,而在其他時間,被公共畜群搶吃一空的草料又在另一種形式下回到了集體手中。
但是因為幹草一般要以每人擁有的牲畜頭數按比例分配,短工們就成了農業革命選實的犧牲品,在變革中喪失了許多好處。
無論如何,雖然沒有一個整體的改革,陳舊的共同使用牧場的習俗,已在牛羊不知不覺的齧食中漸漸走向了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