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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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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者并如之 太宗天會七年定竊盜得物者罪例 凡竊盜但得物徒三年十貫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軍三十貫以上徒終身仍以贓滿盡刺字於面五十貫以上死徵償如舊制 世宗大定九年二月制妄言邊關兵馬者徒二年章宗明昌二年十一月制投匿名書徒四年 五年定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婦人犯者并決五十着於敕條 時尚書省奏在制名例内徒年之律無決杖之文便不用杖緣先為流刑非今所宜且代流役四年以上俱決杖而徒三年以下難複不用婦人比之男子雖差輕亦當例減遂有此令 【臣】等謹按大定間濟南尹梁肅上疏曰刑罰世輕世重自漢文除肉刑罪至徒者帶鐐居役歲滿釋之家無兼丁者加杖準徒今取遼季之法徒一年者杖一百是一罪二刑也刑罰之重於斯為甚今太平日久當用中典有司猶用重法臣實痛之自今徒罪之人止宜居作更不決杖朝廷以為今法已輕於古恐滋奸惡不從是金制徒刑決杖其來已久何待明昌五年始議定制意大定後中間别有變更至是複之稍從輕減特史文未詳耳 承安三年四月定明安穆昆身犯私鹽私酒麴殺牛者徒一年杖數不以贖論不及徒者杖五十 五年八月更定鎮防軍犯徒配役法 九月定皇族收養異姓為子者徒三年姓同者減二等立嫡違法者徒一年 泰和元年十二月新律成增徒至四年五月為七六年三月敕尚書省祖父母父母無人侍養而子孫遠遊至經歲者甚傷風化雖舊有徒二年之罪似涉太輕其考前律再議以聞 元徒法五年數杖數相附麗為加減鹽徒盜賊既決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於迤北之地北人遷於湖廣之鄉【詳刑制篇】 諸徒囚晝則帶鐐居役夜則入囚牢房其流罪發各處屯種者止令監臨關防屯種諸流遠囚徒惟女直高麗二族流湖廣餘并流尼噜罕及取海青之地泰定間又從禦史言以職官贓汚者流放廣南 【臣】等謹按元制流罪北人徙南南人徙北去家萬裡往往道死文宗天曆二年始更遷徙法凡應徙者驗所居遠近移之千裡在道遇赦者皆得放還如不悛再犯徙之本省不毛之地十年無過則量移之所遷人死妻子聽歸土着順帝元統初從翰林學士王結言移鄉者改過聽還其鄉着為令 世祖至元十二年二月禁民間賭博犯者流之 十五年正月敕官吏隐匿及擅易馬匹私配婦人者沒其家軍官不能撫治軍士及兵擾至逃亡者沒其家赀之半 趙天麟上策曰竊見方今或因贓濫或陷逆流例皆籍沒其财歸諸内府散於宗室班於外家彼犯罪之家非刻剝下民則兼幷於貧人以得之今而釁彰孽露幹我常刑是因利以賈害也但國家不患無财貨之用右族不患有饑寒之窘豈賴夫籍沒貪汚之财以周所用乎今未免此事者亦因循而不以為意故也伏望陛下留心細慮當籍沒之财則於一所明立簿記待諸積之多散於無告之人可也 十七年十一月诏有罪配役者量其程遠近 配役之法不一有配隸淘金者至元二十四年紮爾古齊奏去歲審囚官所録囚數南京濟南兩路應死罪已一百九十人若總校諸路為數必多宜留紮魯忽赤數人分道行刑帝曰囚非羣羊豈可遽殺耶宜悉配隸淘金 十九年十一月中書省臣言天下重囚除謀反大逆殺祖父母父母妻殺夫奴殺主并正典刑外餘犯死罪者令充日本占城?國軍從之 是月定勢家為商賈阻遏官民船者沒其家 二十年四月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财産女子入官犯人配役先是十四年五月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赀散之貧民至是又有是令後二十六年十月禁内外百官受人饋酒食者沒其家赀之半 二十三年四月定竊物者配役之例 中書省臣言比奉旨凡為盜者毋釋今竊鈔數貫及佩刀微物與童幼竊物者悉令配役臣竊議一犯者杖釋再犯者依法配役為宜帝曰朕以漢人狥私用金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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