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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海軍章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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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靖遠"船巡查一員,副炮弁三員。

    左翼中營外委五員:充"鎮遠"船副巡查一員,副炮弁四員。

    左翼左營外委四員:充"經遠"船巡查一員,副炮弁三員。

    左翼右營外委一員,充"超勇"船副炮弁。

    右翼中營外委三[五]員:充"定遠"船副巡查一員,副炮弁四員。

    右翼左營外委四員:充"來遠"船巡查一員,副炮弁一[三]員。

    右翼右營外委一員,充"揚威"船副炮弁。

    後軍中營外委一員,充"鎮中"船炮弁。

    後軍副中營外委一員,充"鎮邊"船炮弁。

    後軍左營外委一員,充"鎮東"船炮弁。

    後軍右督外委一員,充"鎮西"船炮弁。

    後軍前營外委一員,充"鎮南"船炮弁。

    後軍曆營外委一員,充"鎮北"船炮棄。

    精練左營外委一員,充"康濟"船副炮弁。

    精練右營外委一員,充"敏捷"船炮弁。

    精練前營外委一員,充"威遠"船副炮弁。

    精練後營外委一員,充練勇學堂副炮弁。

    督運中營外委一委t員],充"利運"船副炮弁。

    以上弁目共四十三員。

     總共戰船九艘("鎮遠"、"定遠"、"緻遠'、"濟遠'、"靖遠"、"經遠"、"來遠"、"超勇"、"揚威"),炮船六艘("鎮中"、"鎮邊"、"鎮東"、"鎮西"、"鎮南"、"鎮北"),魚雷艇六艘,練船三艘("威遠"、"康濟"、"敏捷"),運船一艘("利運")。

    共設提督一員,總兵二員,副将五員,參将四員,遊擊九員,都司二十七員,守備六十員,千總六十五員,把總九十九員,經制外委四十三員。

     附:船上差缺一等文案兼支應委官:提标二員。

    二等文案兼支應委官四員。

    計提督二員,左翼中營,右翼中營各一員。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二十員。

    計:中軍中、左、右三營,左翼中、左、右三營,右翼中、左、右三營,營各一員;後軍左、右、前、後、中、副中六營,營各一員;精練左、右、前、後四營,營各一員;督運中營-員。

    總醫官。

    一等醫官。

    二等醫官二員。

    計:左翼中營、右翼中營各一員。

    三等醫官十八員。

    計:中軍中、左、右三營,左翼左、右二營,右翼左、右二營,營各一員;後軍左、右、前、後、中、副中六營,營各-員;精練左、右、前、後四營,營各一員;督運中營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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