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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海軍章程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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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簡放。

    凡海軍各缺,如一時無合例應補人員,準擇其資深勞多者升署,仍扣滿應曆資俸,辦事無過,再請補授。

    并準職大者借補小缺。

    如職大者系候補人員,無資可計或資不足,準先委署,侯署事曆滿資俸,再準借補。

    凡海軍學生出身人員已保有文職,若不願對品改武,如遇補缺需人,其材器又适相宜者,準其通融借補,作為權領某官事務,照所任之職支食全俸,并準計俸論資,以次升擢。

    遇有勞績,仍照文職保獎。

    凡海軍副将、參将、遊擊三項人員,曆俸巳滿三年,如本軍無缺可升,應再留任三年。

    副将由北洋大臣查明才具能勝總兵之任者,咨會海軍衙門奏明,以總兵請旨記名簡放。

    其參将、遊擊兩項人員,遇有直隸及直隸鄰近省分、沿海各省綠營副将、參将等缺,由北洋大臣随時咨商該省督、撫,酌予插班補升,均仍準暫留海軍差委。

    凡海軍實任人員已升補外省之缺,經北洋大臣奏留仍在海軍供職者,改為署任。

    陸其支領署任官俸之半,并照例領升任半廉。

    凡海軍副将、參将、遊擊三項人員,曆俸已滿三年,本軍無缺可升,留任又滿三年,外省仍無缺推升,即由北洋大臣咨會海軍衙門,保以應升官階開缺候補,酌派船塢、學堂、軍械、機器、制造及遊學外洋等差,仍準支應升官官俸之半。

    凡副将、參将、遊擊三項開缺侯升當差人員,三年内準領升官半俸,三年外即行停止,按差事繁簡改給薪水銀兩。

    若當差得力,準遇缺推升,如不得力,停支薪水。

    凡海軍提、鎮大員資俸已過六年,勞苦日久,應準離船休息,或暫行準假,或開缺回籍修墓,由北洋大臣酌定期限,奏明辦理。

    銷假之日,若不領帶船隻,派當别差,仍淮照支官俸,以示格外體恤。

    凡各省文武,有明放海軍事宣及機器、駕駛等學者,如願投效北洋海軍,準其呈報北洋大臣,派員考驗,實系可用之材,發交提督試用,當差三年無過,準予奏獎叙補。

    凡海軍守備以上官員,遇升補之日,由北洋大臣咨送海軍衙門,轉送兵部,帶領引見,免其騎射。

    如有巡防要差或遠赴外洋,準其補缺後,咨由兵部先給劄付,随後補行引見。

    其千總以下官員,免其引見,由北洋大臣咨會海軍衙門,轉咨兵部,給予劄付。

    凡海軍戰宮,自授職守備之日起,按資推升,無論在船、在岸當差供職,統以二十年為限。

    凡未滿年限者,除有要事準假及因病不能當差供職外,概不準無故告退。

    藝官升擢例:凡管輪人員,由學生出身者,在學堂時學習幾何、算法、代數、三角、格緻、輪機理法,考列優等,派入機器廠學習拆卸、合攏、修理鍋爐汽機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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