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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海軍章程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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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饷官弁俸銀兵匠錢糧船上差缺薪糧各船俸饷總數官弁傷廢俸兵丁加賞行船公費醫藥費酬應公費查英國海軍饷章,有常俸、膳俸、勞績俸、責任俸。

    德國海軍初創,其饷章有常俸、房租、糧食、馬匹、膳銀等項。

    告退之官,各國俱有養老俸;受傷者有養傷俸;病故傷亡者又有恤賠孤寡之俸。

    名目不一。

    合計其數,以北洋現發納章多至倍蓰。

    蓋以海軍為護國威遠之大計,不宜過從省啬也。

    中國海軍創設饷力末充,未能援引。

    但兵船将士終年涉曆風濤,異常勞苦,與綠營水、陸情形迥不相同,不能不格外體恤,通盤籌計。

    拟請仍照北洋現發薪饷銀數作為範圍,衡度事任,略有增損。

    而以其數劃分十成,以四成為本官之體,視官職大小而定;以六成為帶船之俸,視船隻大小而定。

    其兵匠、夫役之月饷,差員之薪糧,行船之公費、醫藥費,亦照現發銀數為定額。

    至官弁之老病俸、兵丁之加賞、酬應之公費,并參酌中外情形,薄定其數。

    自提督下至兵役應支俸饷,均仍加閏扣建。

    所有旗、綠營例支養廉、薪蔬、燭炭、心紅紙張、案衣什物、馬幹等名目,一概剔除,以歸簡易。

     今将所訂俸饷、公費各數目條列于左:官弁俸銀:凡實缺官員帶船者,全支官俸,并全支船俸。

    凡署事官員帶艙者,支官俸一半,并全支船俸。

    凡實缺官員不帶船者,如派在岸當差或因公離任,準支本任官俸之半,不支船俸。

    凡實缺官員,如因病請假他往或遇有事故回籍,暫離本任,未經開缺者,在半年以内,準支官俸之半;半年以外,即行停支。

    其船俸非在船不準支給。

    凡海軍遊擊以上官員,俸曆已滿六年,無缺可升,已由北洋大臣保以應升官階開缺候補,仍留海軍當差者,準照保升之官階,支食官俸之半。

    凡各兵船大副以下人等,如奉提督饬令與别船員弁暫行調換操練,仍應各食本俸,不得作為調署。

    凡各船管帶官及管輪官,責任最重,無論實缺、署事,于例支官俸之外,兼支船俸全分。

    凡充各船大、二、三副,弁目等,襄助管帶,責任稍輕,無論實缺、署事官員,于例支官俸之外,兼支船俸三分之二。

    凡提标各官,除全軍總管輪照管輪官員支船俸全分外,其餘則專供差委,無論實缺、署事,于例支官俸之外,兼支船俸三分之一。

    凡經制外委皆弁目無充管帶管輪者,其船俸俱準支食全分,不再扣減。

    提督:官俸三千三百六十兩。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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