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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正誼堂文集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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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使費,動以金錢數十萬講起。

    是小民之争訟,曲直尚未判,而家資已蕩然矣。

    嗣後各衙門一切差禮、班禮,永行禁革。

    如有仍前酷吓索詐者,許被害之人赴該衙門禀究。

    若本官徇情不究,即赴上司控理,揭報參處。

     一、鄉保藉公索詐宜禁也。

    朝廷設官分職,原以為民判斷是非。

    台屬有司,率多不親理民事,皆批鄉約、保長、管事、書役查覆。

    彼等操權在手,乘機詐吓;以此之從違,定理之是非。

    甚至遇有修理衙門等項公事,即藉端派索,每丁派銀六錢。

    小民之脂膏幾何,奚堪此脧剝也?嗣後一切詞訟,該地方官俱須親為審理,不許批發鄉約人等,縱其詐吓;亦不許藉稱公費,派索丁銀。

    如有故違,一經告發,鄉約人等嚴拿究處,該地方官即以溺職指參。

     一、社港花紅陋規宜禁也。

    台地各社番民,打鹿為生,歲應辦納饷銀;不肖有司額外勒取花紅,大者數百,小者五、六、七十兩不等。

    且派粜麻豆粟石,而書承、差役、通事、社商又從中脧剝,更逾額饷數倍;民何以堪?嗣後台屬各社應需饷稅,俱令番民自行輸納,不許社商、通事人等經手。

    其花紅一切陋規,概行禁革。

    如有陽奉陰違,仍前勒取及額外橫征者,許番民據實赴轅呈控,以憑參拿究處。

     一、包攬錢糧米石宜禁也。

    正供國課,例應裡民自行交納。

    讵台屬丁銀,概行保長包收,而保長又交與經承代納。

    因之保長額外多收,與經承扶同侵用。

    至台屬正供,俱系納粟,兌營支給兵食;而經胥鬥級人等藉端刁難,或以粟石潮濕,不收駁回;或以籽粒未淨重加搧揚,若半飽之籽粒則作為棄粟,仍不給納戶收回。

    其準收入倉者,又淋尖踢斛,百般刁掯。

    納戶因上倉如此艱難,遂願多出價折銀,聽經胥包攬;而經胥收銀入手,仍在台市購買低粟,朦混入倉:均屬不法。

    嗣後輸納丁銀,俱應設櫃,令民自封投櫃;不許保長包收,經承代納。

    其正供粟石,俱征本色入倉,不許折色包攬。

    如有仍前包收及刁難勒掯等弊,一經察出,保長、經承立拿重處,縣官即以失察指參。

     一、過台人民需索宜禁也。

    台地自開辟以來,往來人民,絡繹不絕;水口稽查,就地安插,原以杜匪類竄伏之患。

    迩來凡過台者,廈門出港,以稽查為名,需索使費以及船稅,每人費至七、八金。

    有攜帶眷口者,其索費更多數倍。

    至入港之時,台防廳經承、縣承及識認收管安插,悉委其權于保長。

    諸凡使費,或五、六金,或二、三金不等。

    是小民遠涉波濤,本圖生計,利未見而耗費已多。

    嗣後過台,出口、入口稽查安插,不許需索陋規、使費。

    違者,過台人民即赴泉、台二防廳禀究。

    如該防廳知情縱役通同索詐,本都院斷不姑容,立即參拿究處,悔無及矣! 與台灣陳巡道 昔人仕宦所至,往往能廟食百世者,惟是為國為民之念真切笃摯,絕非身家所得而累,有以感動于自然耳。

    年兄曆官有年,廉勤着績,聲施達乎中外,固知儒術足尚而吾道之可以有為也。

    但名臣建豎,無間初終。

    宋韓魏公有雲:「莫嫌老圃秋容淡,且看黃花晚節香』;年兄從此益懋厥勳,慎終如始,雖古名臣何多讓焉!宋晦翁告陳同甫曰:『真正大英雄,卻于戰戰兢兢、臨深履薄得之』;年兄勉之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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