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谕、黔省逆苗不法。
擾害地方。
深廑皇考聖懷。
憂勞倍切。
乃用兵許久。
諸事尚未就緒在事諸臣則懼責而未免有所掩飾。
鄰省諸臣。
又喜事而或張大其詞。
均非地方實在情形也。
至于封章上達。
朕發交廷議。
再裁酌降旨。
而數千裡外之揣度。
豈能切中本地機宜。
絲毫不爽。
兼之一摺批發。
而觀望者群起而窺伺之。
以為上意如此。
勉強遷就。
轉緻事務紛更。
難于奏績。
朕計慮及此。
是以不便頻降谕旨指示方略。
而至于憂念苗疆。
則未嘗一刻去諸懷也。
所望在事諸臣、盡屏私心。
視公事如巳事。
竭誠辦理。
并将确實情形。
入告于朕。
不事掩飾。
候朕降旨裁奪。
至于鄰省大臣、尤當休戚相關。
勿存喜事之心。
勿為将來邀功之地。
誠心助理。
據實奏聞。
如此方不愧人臣公忠之道而公事亦易于觀成矣。
可密谕黔省在事大臣、及鄰省督撫等共知之。
○多羅履郡王允祹、帶領衍聖公孔廣棨、引見。
谕曰、至聖先師、功在萬世。
我皇考尊師重道。
備極敬誠。
典禮之隆。
超越往古。
爾為後裔。
當躬行實踐。
勤學讀書。
勉為聖賢。
以仰承先澤。
凡爾子姓兄弟。
雖親疎不一。
姿禀或殊。
然遠溯尼山要皆聖人之後。
不可自待菲薄。
務期交相砥砺。
立志端方。
使天下儒風。
有所宗仰。
遵家訓、即所以報國恩也。
朕實有厚望焉。
○吏部題、大學士張廷玉、恩賞世襲一等輕車都尉。
并前所得一等輕車都尉。
照例歸并。
授為三等子。
仍與伊長子張若霭承襲。
從之。
○以詹事府少詹事王蘭生、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命翰林院侍講嵩壽庶吉士介福、鄂容安、在南書房行走。
○戊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大學士鄂爾泰等奏請、纂修皇考世宗憲皇帝實錄。
朕思記事之文。
務期确實。
方可信今傳後。
我皇考臨禦以來。
敬天法祖。
勤政愛民。
立極陳常。
德洋恩溥。
一切顯谟彜訓。
皆出實心實政。
不尚虛文。
茲當編纂之時。
惟在敬謹繹思。
據實紀載。
不必沿襲史氏繁詞。
徒作鋪張揚厲之體。
至于皇考十三年中整綱饬紀。
事事極其周詳。
覺世牖民。
言言可為典則。
為臣子者、自當慎重考核。
編述詳明。
期于聖德神功。
廣大悉備。
庶可昭垂簡冊。
傳示萬年。
其條例款項。
及監修總裁等應用人員。
并一切開館事宜。
總理事務王大臣、詳議具奏。
○刑部侍郎王纮年老乞休。
得旨、王纮以年屆七旬難勝刑部繁劇之任。
懇請緻仕。
朕念伊系皇考簡用舊人。
事簡之部。
尚可辦理。
着勵宗萬以禮部侍郎管刑部侍郎事。
王纮、以刑部侍郎管禮部侍郎事。
○禮部議準河東總督王士俊等疏請、新改陳許二府。
新設淮甯石梁二縣。
酌定學額。
應照例陳許二府學、取進文武童生各二十名。
淮甯石梁二縣學、取進文武童生各十五名。
從之。
○己巳。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兵部議準、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廣西柳州城守營、兵少差繁。
請撥提标中營存城兵、一百二十名。
将右哨千總、改為把總添入柳州城守營。
其中營所轄通道汛千總改為提标中營右哨千總。
仍駐通道汛防守。
從之。
○命果親王允禮總理宗人府事務。
履郡王允祹、管理宗人府事務。
○轉工部右侍郎王鈞、為左侍郎。
以詹事府詹事張廷瑑、為工部右侍郎。
○庚午。
禮部會同總理事務王大臣内閣翰林院。
拟定恭上皇太後尊号、曰崇慶皇太後。
得旨、是。
依議。
○戶部議覆、蘇州巡撫高其倬疏請、清厘坍漲蘆洲田地。
以除積斃。
應如所請。
限六個月、将各屬現長蘆葦之地。
據實查丈歸足課額。
餘地照則起科。
并将已經墾熟之蘆洲。
接連漕田之新漲。
照例轉科報升。
其實在坍缺地畝。
查取冊結。
保題豁除。
此後續有坍漲随時勘丈。
毋緻久延滋斃。
至屆五年丈量之期。
仍照例委員确勘。
不實者指參。
如有從前。
隐漲捏坍、并以漕報蘆等斃。
許于查丈之前。
一一指首。
免追從前糧賦。
其公占田地。
如開河築堤營房。
及水沖沙積荒廢山田。
從前或有未經開除。
及捏報之處。
均令照例自行首報。
俟勘丈竣後。
即行改正。
仍嚴饬各員、依限辦理。
報部查核。
從之。
○命暫管禮部事務履郡王允祹、管理禮部事務。
○命工部侍郎張廷瑑、兼辦起居注事務。
○轉禮部右侍郎鐘保、為左侍郎。
以署侍郎内閣侍讀學士木和林、為禮部右侍郎。
○轉刑部右侍郎申珠渾、為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徐元夢、為刑部右侍郎。
○召原任尚書塗天相、原任侍郎陳守創、原任侍講李清植、原任編修徐用錫、赴部引見。
○辛未。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嚴禁地方官匿災谕曰洪範庶徵。
凡雨旸之愆和。
關人事之得失所以着感應之理。
使修人事。
然水旱之災雖堯湯不能免。
惟有勤恤民隐。
竭力補救。
可以化災沴而成太和。
總在積至誠以昭假。
不可萌一念之欺罔也。
督撫身任封疆重寄。
奏報收成分數。
乃關系地方民命必确實無欺。
始得議行蠲赈以蘇民困朕平日留心此事。
見各省陳報收成分數或有隻據一方豐收數目為定。
雨水過多之處。
以高阜所收為準。
亢旱時有之年。
以低下所獲為準。
并不分析某處豐收。
某處歉獲。
其意祗圖粉飾以邀感召和氣之名。
而不知即此一念欺罔。
已為獲罪于民。
獲罪于君。
而獲罪于天矣。
夫至誠格天。
乃聖人體信達順。
參贊化育之事。
爾等督撫即使辦理妥協。
亦不過仰承皇考聖訓。
遵循罔越。
豈得因年歲之豐阜。
貪天之功為巳功乎。
若歲豐可引為巳功。
則必歲歉懼為巳罪。
捏報豐收。
不恤民艱使饑凍流亡之慘不得上聞。
蠲免赈恤之恩不得下逮。
職思其故。
誰為厲階。
清夜扪心。
何以自問。
且朕體皇考敬天勤民之意。
膺君國子民之任。
豈肯姑貸此等督撫。
以為民害耶。
嗣後務各警醒。
所奏報各地方收獲分數。
少是絲毫假飾。
以幹重戾。
○嚴禁地方官諱盜。
谕曰、督撫身任封疆之寄。
凡一切事宜俱應據實辦理。
而嚴緝盜賊所以甯輯地方。
尤關緊要。
夫盜賊豈能盡絕。
在地方官查挐嚴密。
使犯者無所逃隐。
然後未犯者始可望其畏法而改行。
所慮督撫昏愦。
柔靡。
不能覺察。
不肖州縣官、希圖脫免處分。
隐諱盜案。
督撫受其蒙蔽。
以為某州某縣。
絕少盜賊。
而不知盜賊方竊發而未巳也更有督撫存心狡詭弋取甯谧美名。
不恤民生之失所。
轉哈意屬員。
使之彌縫盜案。
而地方官禀承其意。
每于踏看時。
窮诘事主。
鈎緻隐微。
或誣以家賊。
或坐以妄報。
使失事之家。
不得不懇求銷案。
是不惟受盜劫之慘。
而更遭官刑之辱。
但有一二案如此。
則呈報被盜之累。
通省皆知人各惴懼。
吞忍不報。
終歲之間。
名為無盜。
而不知縱盜殃民正使繼起者橫行而無所忌。
朕深悉此弊。
殊為切齒。
倘或仍有此等喪失良心之督撫斷不姑貸。
以贻民害。
其地方不肖有司有拖累事主。
希圖諱匿者。
督撫若不即行指參經朕訪聞。
亦必從重處分。
○又谕、據李禧奏稱、在京漢軍兵丁。
可否照官員之例。
遇有喪事。
準借四個月錢糧。
或懇格外施恩。
賞給資生銀兩等語。
王大臣等奏稱、現奉谕旨。
令為八旗籌議恒産。
為兵丁久遠之計。
漢軍兵丁。
本應一并入議。
今李禧諸事敗露。
且将密奏之件。
宣揚于外。
欲以市恩。
其所奏姑且不必施行等語。
朕思天下事隻論其應行與否。
不必論其為何人所奏也。
李禧劣迹。
雖巳敗露。
其人甚屬可惡。
而其言未必一無可采。
此魯論所謂不以人廢言也至于以示恩歸咎臣下。
朕不為也。
何則、條陳在臣下。
而允行則出朕旨。
臣下之承流宣化即朕之恩施臣民也。
若臣下恐居市恩之名。
而将應行之事。
格而不行以緻膏澤不能下逮朕實不忍推而廣之臣下之功。
即朕之功臣下之過。
即朕之過朕斷不肯以功過歸臣下也即如各省之豐歉水旱。
其所以感天和而緻天戒者。
亦惟在朕躬。
朕之此心。
實可以對上天皇考惟願諸臣、屏去私心。
緝熙百度直陳無隐。
以副朕望。
其賞給漢軍兵丁生息一事。
朕原與王大臣等商酌次第舉行者。
豈可因李禧陳奏而中止。
着交該部定議。
并将此旨曉谕中外臣工知之。
○又谕、徐元夢以年老衰邁不能辦理刑名事件。
懇辭刑部侍郎之任。
徐元夢、着調補禮部侍郎。
其刑部侍郎員缺。
着木和林調補。
○朝鮮國王李昑具奏、審拟擅入内地、搶劫人參之國人等。
并進方物。
得旨、該部議奏。
其進獻禮物。
停其收受。
仍着存留。
準作年貢。
○又朝鮮國王李昑、以寬免處分。
具表謝恩。
得旨覽王奏謝、知道了。
所進謝恩儀物。
準作正貢。
○以吏部左侍郎任蘭枝、為禮部尚書。
○壬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果親王密奏、江南等省、漕項蘆課。
及學租雜稅等銀。
亦系雍正十二年以前之民欠。
似可照例豁免。
特行請旨等語。
朕思此等欠項。
實系應免者。
果親王分晰詳明。
據實陳奏。
甚屬可嘉。
着全行豁免。
并令嗣後遇有恩诏。
俱将各項入于豁免之内。
永着為令。
果親王秉性忠直。
辦理部務。
悉本公心是以蒙。
皇考深加優獎。
推誠信任。
而王亦不屑以寬慈邀譽。
是以外間或有嚴厲之疑。
皆不知王之居心者。
又或有司員奉行不善之處。
亦未可定。
實與王無預。
今觀密奏蠲免漕蘆等項舊欠一摺。
則王存心寬厚。
辦事公明。
即此可見着将原奏及朕此旨、宣示九卿等共知之。
又谕、國家圖治。
以得人為先。
故以人事君者。
人臣之大義。
雖出于至公。
尚恐無知人之明。
況參以私意乎。
向來薦剡多屬夤緣。
朕深悉其弊。
今番特令諸臣、各行保舉。
惟冀痛洗積習。
以展丹忱。
據陳樹萱奏保鹽大使陳樹芳。
系伊族弟。
又保優貢生陳長鎮。
詢之亦系伊同族。
殊可怪歎。
夫内舉不避。
必自處實屬祁奚。
而為所舉者實屬祁午而後可。
試問陳樹萱為人。
果足以比祁奚。
而所舉之陳樹芳等。
果足以方祁午耶。
且陳樹萱生平所知廷臣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