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柱、向曾屢奉皇考訓旨。
傳谕朕躬、及和親王等。
設有嚴饬教訓旨意。
必皆正顔厲色。
告誡周詳。
毫無瞻顧之私。
甚合大體。
及至尋常進見。
則複敬謹小心。
周旋盡禮設彼時伊等傳宣谕旨。
而稍有曲意迎合。
不顧體統之處。
朕必鄙薄而問其罪。
豈複肯加恩任用乎。
蓋傳旨有傳旨之體統。
而自見有自見之體統。
此四人者。
較之蘇培盛、張爾泰。
何啻天淵。
今朕紹登大寶。
恐太監之風漸熾。
故降旨訓谕。
想蘇培盛等、此時必心懷憂懼。
與其憂懼于今日。
何不敬謹于當時。
朕今即将蘇培盛、問以不敬之律。
未為不可。
即揆之于理亦未為過當。
然朕君臨天下。
惟以大公至正為心。
因念蘇培盛之偶爾失儀。
尚屬糊塗可赦之罪。
未至漢唐宋明宦寺之放縱也。
然星星之火。
尚能燎原。
涓涓不杜。
終成江河。
從前皇考因太監等敬謹畏法。
小心供役。
是以特沛殊恩。
賞賜官職。
實為榮幸。
伊等在皇考前。
固知戒謹恐懼。
而愚昧無知之輩。
于外面遂漸加驕縱。
不似皇祖時之守法矣。
伊等既不能仰副皇考加恩之至意。
朕獨不能執法以懲其罪乎。
倘蘇培盛等、仍複怙惡不悛。
朕不但重治其罪。
且必将衆太監之官職。
盡行削革。
伊等縱不自惜。
獨不為衆太監、稍留餘地耶。
嗣後爾太監等、各宜凜遵制度。
恪守名分。
如遇奉宣谕旨之時。
朝廷自有儀制。
設有嚴饬之旨。
自宜莊厲傳宣。
不可稍顧情面。
而尋常以公事接見王公大臣時。
禮貌必恭。
言語必謹。
不可稍涉驕縱。
以失尊卑大體。
即在街市行走。
不可出言詈人父母。
若太監等有詈人父母者。
許。
被詈之人。
即行重責。
至接奏内廷阿哥等事件。
必當莊重敬謹。
不可曲意順從。
而奉朕旨傳宣。
又當仰體朕意。
告誡諄諄。
不可稍有瞻狥。
尤不可略通信息。
設總管太監自行見阿哥等。
必當拜跪請安。
阿哥等賜坐。
必當席地而坐。
即内宮之宮眷。
雖答應之微。
爾總管不可不跪拜也。
阿哥之家眷。
雖官女子之微。
爾總管不可不跪拜也。
此朕防微杜漸之舉。
後世子孫。
世世遵行。
若總管太監等、仍改蹈襲前轍。
妄自狂縱。
不遵定制。
經朕察出。
将首犯之人。
立行正法。
衆太監官職。
并行革退。
着将此旨、亦曉谕阿哥等知之。
内務府總管衙門。
仍登記檔案。
若太監略有放縱。
許内務府總管、先挐後奏。
○戶部議準、署湖南巡撫鐘保疏言、本省調撥貼防沅靖一帶、沿邊隘口弁兵。
冒暑遠涉。
久戍苗邊。
請照出師官兵之例。
支給鹽菜銀兩。
得旨、依議速行。
○以河東副總河劉勷、為直隸河道水利總督。
○以貝勒允禧、為正黃旗漢軍都統。
以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岱琳蔔為正紅旗漢軍都統。
以署銮儀使策楞、署鑲紅旗。
漢軍都統。
以鑲藍旗滿洲副都統旺紮爾、署鑲藍旗漢軍都統。
○召原任尚書彭維新、原任侍郎俞兆晟、原任巡撫張楷、赴部引見。
○丁醜。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前降旨、将一應着追銀兩。
暫停追比。
俟查明分晰之後再定。
今八旗官員兵丁内、有拖欠錢糧、将伊等俸饷、及子孫俸饷坐扣者。
俱着暫停坐扣。
俟查明再降谕旨。
着傳谕該部八旗知之。
○又谕、據宗人府奏稱、鎖禁高牆之宗室新德、新福、雲喬順、宗教、散禁高牆之宗室鄂齊。
在家鎖禁之宗室豐庫。
散禁之宗室裕伸、德存、勇端、讷爾蘇、廣甯、揚德、華玢等。
平日行為惡劣。
不安本分。
情屬可惡。
其應否釋放之處。
請旨等語。
此輩雖不應寬宥。
但已遇赦。
着宗人府放出高牆。
俾各在家居住。
不許出門。
并着傳谕、伊等身系宗室。
犯法獲罪。
行玷天潢。
于太祖太宗之裔孫名目。
大有關礙。
原不可寬宥。
今朕特沛殊恩。
将伊等放出高牆。
嗣後應痛加改悔。
倘再幹法紀。
當不止于監禁。
必按國家定律治罪。
朕即将伊等從嚴懲治。
亦無非敦叙親族、裁成宗室之至意。
着将此旨曉谕伊等知之。
○戊寅。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辦理禮部事務王大臣等。
據禮部以十一月十三日。
恭遇皇祖聖祖仁皇帝忌辰。
或照陵寝忌辰。
祭祀禮緻祭。
或照四時大祭。
禮緻祭之處具奏。
朕思皇考大行皇帝、誠孝純笃。
哀慕無窮。
三年之後。
每遇聖祖仁皇帝忌辰。
于景陵祭祀之禮。
特加隆備。
并降谕旨。
謂此禮惟朕躬特行之于皇考。
後世子孫。
不得奉為成便。
但朕仰體皇考孝思。
于皇祖聖祖仁皇帝忌辰祭祀之禮。
意欲仍照舊例舉行。
至于率親率祖。
理本同原。
孝享明禋。
不容或異。
嗣後恭遇列祖列後忌辰。
應否遵照緻祭景陵之禮。
一體舉行。
以展報本追遠之意。
王大臣會同禮部定議具奏。
尋議、各陵寝四時大祭。
牲用太牢。
獻帛爵。
讀祝文。
緻祭于隆恩殿具朝服行禮。
從前聖祖仁皇帝、于孝莊文皇後忌辰。
此禮行之最久。
原與各陵忌辰祭祀之禮不同。
至聖祖仁皇帝忌辰。
系照周年緻祭。
禮特加隆。
曾奉大行皇帝谕旨。
不得奉為成例。
今詳酌典禮。
十一月十三日。
聖祖仁皇帝忌辰。
應照陵寝四時大祭禮。
遣官承祭。
在陵官員。
鹹令陪祀。
永遠遵行。
并請嗣後恭遇列祖列後忌辰。
均照陵寝四時大飨禮舉行。
從之。
○又谕、今年順天武闱鄉試。
孝閱騎射。
聞各項人材弓馬。
頗有可觀。
其間技藝優長。
漢仗魁偉者亦多。
此皆由國家培養日深。
所以人人鼓舞向上。
着于定額取中外。
加增十名。
以示朕廣育人材之至意。
○又谕、據顯親王将雍和宮所屬地方。
枷号鎖禁人犯、查明援赦具奏。
朕思各處高牆、及九門。
亦有似此等問罪人犯。
着将此摺交與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将各處高牆及九門、所有似此永遠枷号等犯。
俱行查明、是否與恩诏赦款相符之處。
一并分别議奏。
○谕吏部、國家政務殷繁。
需才辦理。
遇有部院員缺。
一時不得其人。
是以暫令兼攝。
非得已也。
朕觀張楷、彭維新、俞兆晟、陳世倌等。
均系罷斥負罪之員。
但伊等獲罪之由。
尚非貪婪犯贓者可比。
且尚有可用之才。
曾經皇祖皇考、錄用任使。
朕今格外施恩。
蠲棄前愆。
特加拔擢。
彭維新、着署理都察院左都禦史。
張楷、着署理禮部侍郎。
俞兆晟、着在内閣學士裡行走。
副都禦史陳世倕、現在出差。
其副都禦史員缺。
着陳世倌署理。
陳世倕回京日。
朕另降谕旨。
彭維新等務各悔過更新。
感皇祖皇考生成之德。
念朕任用之恩。
奮志報效。
實力奉公。
倘不痛加湔滌。
複幹咎戾。
則不惟不知畏罪。
亦并不知感恩。
朕必加倍治罪。
即置重典。
○吏部議準、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南澳孤懸海島。
界連閩粵。
兵民雜處。
請添設巡檢一員。
隸南澳同知管轄。
鑄給粵閩南澳巡檢司印信。
從之。
○禮部議奏、謹按郊祀钜典。
吉禮攸先。
今冬至大祀。
尚在大行皇帝上賓百日之内。
應遣官恭代。
至明年上辛祈谷、及本年歲暮祫祭。
則均逾百日。
拟請皇帝親詣行禮。
又按十一月十三日。
為聖祖仁皇帝忌辰。
見在百日内。
未便遠行。
亦應遣官恭代。
俟明年清明節。
親詣景陵。
從之。
○兵部議準、署湖南巡撫鐘保疏請、由荊州将軍派往常德之副都統一員。
統領滿洲官兵一千二百員名。
于府城外教場、搭造營房八百六十五間。
駐劄彈壓。
于南北兩省公項内、動支辦理。
從之。
○以左春坊左庶子劉統勳、為順天武鄉試正考官。
左春坊左中允彭啟豐、為副考官。
○己卯。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禮部奏請、撰拟元旦萬壽冬至表式。
頒發中外。
朕思長至令節。
尚在皇考百日之内。
朕豈忍受賀。
又查雍正元年元旦。
皇考未曾升殿慶賀。
雍正二年。
因諸王大臣固請。
方始舉行。
至于萬壽表文。
則過二十七月。
方行頒發。
成憲具在。
朕今悉當遵奉。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禮部九卿、定議具奏
○又谕、前因大兵進剿。
預備調遣。
是以挑選在京八旗滿洲蒙古兵。
每旗各二千名。
八旗漢軍兵二千名。
包衣佐領兵二千名。
特派大臣官員、管轄操演。
又另添訓練兵。
二千名。
交與弘昇等、督率操演。
又挑選八旗兵二千名。
在圓明園操演。
伊等于騎射鳥槍、及布陣之法。
既巳熟習。
且現今大兵陸續徹回。
無庸預備調遣。
将此訓練兵丁另行操演之處。
俱着停止。
各撥回本營當差。
其春秋二季大操之處。
仍照舊例操演。
○暫停科道内升外轉一次。
○戶部議準、蘇州巡撫高其倬疏言、寶蘇局鼓鑄錢文。
前經署巡撫喬世臣、以收存銅斤。
業已鑄完。
題請暫停。
今陸續收買銅器一百二十五萬餘斤。
足敷鼓鑄。
蘇省商賈雲集。
需用較多。
仍請開爐鑄錢。
以資民用。
從之。
○又議覆、安慶巡撫趙國麟疏報、泗州、潛山、二州縣。
七月初旬。
陡發山水。
田禾被淹。
應令委員會勘。
果否成災。
如有應行赈濟之處。
即行赈濟。
不緻失所。
得旨、依議速行。
○禮部議準、順天學政錢陳群疏言、凡三十歲以内守節之婦人。
後因子貴受封者。
應請一體旌表。
從之。
○庚辰。
上詣奉先殿行禮。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奏、纂修實錄開館事宜。
得旨、着大學士鄂爾泰、為監修總裁官。
大學士尹泰、張廷玉、朱轼、尚書三泰、為總裁官。
尚書任蘭枝、傅鼐、甘汝來、左都禦史福敏、侍郎徐元夢、張廷瑑、班第、為副總裁官。
餘依議。
○兵部議準、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雷州協屬白鴿寨。
為雷郡門戶。
邊海要區。
僅以千把總駐防。
未免官卑任輕。
查該寨與右營守備所管陸汛毗連。
請将守備移駐白鴿寨。
即将該寨弁兵、歸并右營管理。
兼防水陸遊巡。
仍隸雷州協統轄。
其原管右營陸路弁兵内、抽撥把總一員。
外委一名。
目兵一百二十四名。
并原防汛地。
俱割歸左營守備管轄。
至右營兼管水陸。
應多轄千總一員、派撥巡防。
從之。
○以左春坊左庶子劉統勳、為詹事府詹事。
兼翰林院侍讀學士。
卷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