懋主敬存誠之實學。
郊壇對越。
昭事惟虔。
祈谷薦馨。
明禋奏假。
奉烝嘗于太廟。
精意感孚。
勤定省于寝門。
孝思純笃。
當皇祖聖祖仁皇帝上賓。
哀敬竭情。
典儀倍肅。
遠道親扶龍輴。
淚灑山陵。
随時瞻拜禦容。
怆深霜露。
體是心而行是政。
時切欽承。
敬所尊而愛所親。
誕敷錫類經筵肇舉。
禦論精微。
成憲詳稽。
執中簡要。
尊尼山之封爵。
五代增榮。
建阙裡之榱題。
千秋永煥澄清吏治。
首重賢能之書。
惠保黎元。
屢下蠲逋之诏。
減浮糧、則動踰億萬。
加祿糈、則遍及臣鄰。
行耤田而數廣三推。
詣太學而禮隆九拜。
增科目、則春秋加榜。
浚河渠、則南北安流。
暑月釋囚。
免覆盆于狴犴。
邊庭恤士。
感挾纩于戎行。
眷懷舊德。
錄用子孫。
獎勵賢良。
加崇廟享。
答章疏而朱批周晰。
饬綱紀而上谕精詳。
引對臣工。
考言詢事。
刊頒律例。
慎獄明刑。
昭聖武于邊隅。
布天威于遠徼。
梯航悉至。
訖聲教于蠻陬。
禾黍豐登。
享昇平于泰宇。
嘉祥畢集。
景運彌隆。
惟十三載之兢兢業業丕顯丕承。
實勞睿慮。
緻億萬年之翼翼繩繩大經大法。
昭示來茲。
痛龍馭之遽升。
欲攀号而莫逮。
普天率土。
哀慕滋深。
戴德銘功。
徽稱允協。
朕缵承丕緒。
嗣守鴻基。
方繼述之是圖。
讵追崇之敢後。
謹命諸王貝勒大臣。
文武群臣。
敬考彜章。
恭薦谥号。
百辟卿士。
佥言允符。
肇舉上儀。
恪遵曩制。
祗告天、地、宗廟、社、稷、于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敬奉冊寶。
恭上皇考大行皇帝尊谥曰。
敬天昌運建中表正。
文武英明寬仁。
信毅大孝至誠憲皇帝。
廟号曰世宗。
尊親之大義既彰。
厚下之洪恩宜錫。
所有事宜。
開列于後。
一、各處守陵官員兵丁。
俱議加恩賜。
一、閑散宗室覺羅十五歲以上者。
俱加恩賜。
一、自雍正十三年九月初三日恩诏後。
升職加銜。
及補官者。
俱照現任職銜。
給與封典。
一、現在西北兩路、及苗疆軍營、大臣官員等。
甚屬勞苦。
宜加恩賜。
自将軍以下至官員等。
着賞半年俸。
一、在京滿漢文官五品以下。
在外四品以下。
在京在外武官三品以下。
俱各加一級。
一、八旗現任大臣、官員、護軍、兵丁、拜唐阿。
内曾經出征。
得過頭等二等功牌。
及頭等二等戰傷者。
該部查明。
酌議加恩。
一、各省将軍、副都統、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
各加恩賜。
一、凡文武各官。
因公罰俸。
已經扣除。
未滿所罰之數者。
着一并豁免。
一、京城兵丁。
當差效力行走。
甚屬可憫。
着賞給一月錢糧。
一、各省侵貪那移。
應追之項。
家産盡絕。
力不能完者。
已概予豁免。
其分賠代賠。
指欠開欠之項。
着查明一并豁免。
一、凡有叛逆、殺人、強盜、等罪。
因本犯未獲。
牽連對質。
候審監禁人犯。
在獄年久。
恐無辜緻死。
該部院直省督撫确審。
如有情可矜疑者。
即行奏請釋放。
一、各處養濟院。
所有鳏寡孤獨。
殘疾無告之人。
有司留心。
以時養贍。
勿緻失所。
一、凡官吏兵民人等。
有犯。
除謀反叛逆、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内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謀殺故殺、真正人命、蠱毒魇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
不赦外。
軍機獲罪、隐匿逃人、亦不赦外。
其餘自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昧爽以前。
已發覺。
未發覺。
已結正。
未結正。
鹹赦除之。
有以赦前事告讦者。
以其罪罪之。
于戲。
帝德難名。
曷罄敷揚之願。
聖功丕煥。
允垂顯懿之稱。
用慰群情。
永昭隆典。
布告天下。
鹹使聞知。
○谕王公等、所有引見王公門上之護衛官員等。
張弓式樣。
庸劣者甚多。
馬步騎射。
系我滿洲舊業。
王公等宜各令其屬。
上緊學習。
再王公門上護衛官員。
并非選其才能。
自應将年久出力人員。
揀選引見。
若将年少之人補放。
其年久出力之人。
勢必壅滞。
其年少者。
論伊等資格。
雖暫時不能升用。
終有升路。
嗣後揀放王公之護衛官員。
俱着将年久出力之員。
帶領引見。
勿得仍取年少之人。
将此通谕。
各王公等知之。
○命原任尚書赫奕、在内務府總管上行走。
○庚戌。
上詣奉先殿。
壽皇殿行禮。
○詣大高殿行禮。
○詣關帝廟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各館修書。
關系本朝典禮。
考訂固不可草率。
而辦理亦不可稽遲。
乃各館中。
竟有修至十餘年而未成書者。
即雲移查檔案。
動經時日。
然亦何至如許之久。
朕聞在館人員。
以館中月給廪費。
倘書早告成。
即不得支領。
緣此緻稽年月。
朕思士人讀書。
必先明乎義利之介。
先儒所雲、正其誼、不謀其利者。
于義何居。
似不宜見小。
至于如此。
況前書修成。
又可别開館局。
何至所見不明。
以緻廢弛公事。
将此曉谕各館官員等。
毋得仍前怠忽。
○以吏部右侍郎孫嘉淦、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以副都統烏赉為鑲黃旗護軍統領。
卷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