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奉冊寶。
恭上皇太後尊号。
曰、崇慶皇太後。
歡愉并洽于宮庭。
膏澤宜均于海宇。
所有事宜。
開列于後。
一、在内親王之福晉以下。
公之妻以上。
着加恩賜。
一、外藩蒙古諸王之福晉以下。
公之妻以上。
着加恩賜。
一、民公侯伯以下。
二品大臣以上命婦。
着加恩賜。
一、從前尚過公主格格之額驸等、照伊等品級。
着加恩賜。
一、從前恩诏後。
升職加銜補官者。
悉照現在職銜。
給與封典。
一、在京文官四品以上。
武官三品以上。
着各加一級。
一、在京王公文武官員。
任内有降級罰俸住俸者、鹹與開複。
又在京官員。
現在議降議罰者、悉與豁免。
一、外藩蒙古王公以下。
台吉以上。
有罰俸住俸者、鹹與開複。
其現在議罰者、悉與豁免。
一、京城巡捕三營兵丁、着加恩賞給一月錢糧。
一、除十惡不赦外。
犯法婦人、盡行赦免。
一、上三旗包衣佐領下拜唐阿及太監等、着賞給一月錢糧。
一、上三旗辛者庫當差婦人、着酌議賞賜。
一、罰贖積谷、原以備赈。
冬月嚴寒、鳏寡孤獨貧民、無以為生。
着直省各督撫令有司、務将積谷酌量赈濟。
毋令奸民假冒支領。
一、各處效力贖罪人員、向無定限。
多緻苦累。
殊堪矜憫。
着該管官、查系已滿三年者。
聲明犯罪緣由、奏請酌量寬免。
一、内務府莊頭等、所有累年積欠、在雍正十二年前者。
着查明請旨豁免。
于戲。
隆名丕峻。
銘苕琬以揚庥。
純嘏彌增。
溥夤埏而錫福。
布告天下。
鹹使聞知。
○吏部議覆、光祿寺少卿德爾弼奏、請将内務府總管、照侍郎品級。
改為從二品。
并議将内閣學士、亦改為從二品。
從之。
○吏部議覆、湖南巡撫鐘保等疏、請移湘鄉縣縣丞、駐永豐市。
湘鄉縣武障司巡檢、駐婁底市。
臨湘縣土門巡檢、駐桃林。
兼管土門地方。
零陵縣縣丞、駐周堂寺。
沅陵縣縣丞、駐荔溪。
裁汰新田縣白面寨巡檢一員。
添設城步縣橫嶺峝巡檢一員。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準、内閣學士岱奇奏、旗員曆任外省。
有在任所置産者、令各自首出。
交該省督撫、勒限責令變價回旗。
如有隐匿不報、查出财産入官。
地方官失察、照例議處。
得旨、依議。
向來涿州地方、旗人在彼居住者甚多。
有廣置田産、為恒居常業之計者。
有躲避差役、苟且偷安者。
伊等身系旗人、久居民地。
介乎兩歧之間。
稽查殊有未便。
若言京中無産養活。
現今畿輔之地、設立井田。
營治地畝。
俱有田可耕。
盡可謀畫生理。
将此等人口、移往彼處、墾種井田。
以圖養贍。
似屬妥協。
着八旗大臣、查明詳議具奏。
○又議準、奉天府府尹宋筠疏稱、複州屬、複盛複甯複古等三社。
并甯海縣之積金一社。
附别社完糧地畝。
均請照銀地額數、改徵銀兩。
從之。
○又議覆、安慶巡撫趙國麟疏報、雍正十二年、安慶等七府州屬。
開墾水田、二十九頃八十九畝有奇。
旱田、一十二頃九十五畝有奇。
并壽州民人認墾旱地、六頃十畝有奇。
應令該撫、俟升科之年、照額徵解。
從之。
○又議覆、總督銜浙江巡撫程元章疏報、雍正十二年、嘉興等七州縣。
開墾并改墾田地山草蕩河、共一百五十三頃九十八畝有奇。
又定海縣、墾戶開墾田、三頃九十五畝有奇。
所有應徵銀課米石、均令按年照數徵收。
其上虞等縣、額外開墾田地。
應令該撫查實、照例升科。
從之。
○兵部議準、副都統李元亮疏請、漢軍養有兵等。
準與漢軍武童、一體考試。
從之。
○又議覆、廣西右江總兵官潘紹周疏稱、廣西武弁缺員。
有距省遙遠者。
應酌量品級崇卑。
令總督提鎮、分别就近委署。
查鎮屬員弁無多。
若都司守備缺員。
即令總兵委署、于體制不合。
應請嗣後廣西都司守備缺員。
就近令提督揀員委署。
仍即報明總督。
遊擊以上、無論遠近、仍令總督揀員委署。
從之。
○庚辰。
上詣奉先殿行禮。
○詣火神廟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禮部議覆僧道給與度牒一事、虛文多而實際少。
與朕意尚不相符。
朕之谕令清查僧道者。
并非博不尚佛老。
屏斥異端之名也。
蓋以僧道之中。
有應付、火居、二種。
借二氏之名。
而作奸犯科、肆無忌憚。
恐将來日流日下、更無所底止。
是以酌複度牒之法。
辨其薰莸。
判其真僞。
使有志焚脩者、永守清規。
而市井無賴之徒、不得竄入其中。
為佛老之玷。
此乃培護二氏法門之深意。
望其肅清嚴整。
若朕有沙汰僧道之心。
則何不降旨勒令伊等還俗。
而乃酌複度牒之制。
慎加甄别。
又何為乎。
至于給發度牒一事。
若經由僧道錄司之手。
勢必又滋苛索之弊。
且禮部議稱度牒一張、交銀三錢。
夫交官者雖僅三錢。
而本人之所費、恐十倍于此矣。
此等之人、亦吾赤子。
朕豈忍歧視。
而使之不得其所乎。
僧有宗門教門律門之分。
皆遵守戒律、清淨焚脩者。
即應于此中選擇僧錄司、以為缁流之領袖。
或亦可行。
至于應付僧徒、皆令受戒。
給與度牒。
若不願受戒者勒令還俗。
此事禮部所議、多有未備。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九卿、定議具奏。
若有以此舉為多事。
無益僧道、而徒滋煩擾者。
亦準奏聞、請旨。
○兵部議覆、左副都禦史署甘肅提督二格奏、查從前散給兵饷。
常有不肖隊目。
将饷銀收回。
指扣還欠項之名、任意掯留。
甚至盡行侵用。
現今刊發流單式樣。
嚴饬五營。
将兵丁應關饷銀數目。
填注單首。
如有欠項者。
将所欠何項。
作何分季扣還。
并已扣現扣未扣數目、逐一開明。
令将備等查扣清楚。
足兌包封。
當堂呈驗。
連單給發。
兵丁照單領銀。
可免侵漁之弊。
并請通行直省各督撫提鎮、亦照此辦理。
應如所奏。
從之。
○又議覆、吏部尚書署陝西總督印務劉于義奏稱、肅州城守營所設守步兵丁。
足以敷用。
惟一切遠役。
必須馬兵協濟。
請于新兵内、摘馬兵五十名。
步兵一百五十名。
守兵三百名。
又肅州鎮标、原議挑足戰兵三千名。
肅州鎮營制、向系馬八步二。
今添募之兵、應仍照馬八步二補額。
其鎮标、除撥入城守營馬兵五十名外。
尚有新舊馬兵二千五十名。
不敷馬兵三百五十名。
先于新舊步兵内、挑選精壯拔補。
如不足數、再行召募補額。
至肅鎮、除撥入城守營步兵一百五十名外。
尚有步兵三百八十六名。
不敷步兵二百十四名。
除可以拔補馬兵若幹名外。
其餘按照步兵不敷之數召募。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以署兵部刑部尚書傅鼐、為刑部尚書、仍兼管兵部尚書事務。
○以陳世倌、實授都察院副都禦史。
○以右春坊右中允任啟運、署日講起居注官。
○以故奉恩将軍尤奇之子壽克襲職。
○西安按察使何師儉、因病解任。
以原任直隸按察使魏定國、署西安按察使司按察使。
卷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