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使何益。
噶爾丹策淩、誠能遵奉皇考谕旨。
酌定疆界具奏。
即一言足以蒇事。
不然。
雖往返遣使何為且定界之事。
不過從爾所請。
于我天朝無涉。
朕惟仰體皇考聖心。
闡發黃教。
安養衆生。
斷無與爾興戎用兵之事。
今将官兵徹回。
各歸本處。
惟少留弁兵以衛疆圉。
想爾等亦有所聞。
此等守衛疆圉之兵。
無論與爾和好與否。
防守地方。
在所必設。
朕為大君。
既經降旨。
斷無複改之理。
谕旨内俱經備載。
噶爾丹策淩接奉此旨。
誠能遵奉皇考谕旨。
留意黃教衆生。
酌定疆界。
遣使具奏。
抑或遵照谕旨指示。
止以喀爾喀遊牧。
不過哲爾格西喇呼魯蘇一事為請。
亦屬可行。
朕自降旨指示。
爾使臣惟思玉成此事。
始屬有益。
亦不緻徒勞往返。
朕兩次所降谕旨。
爾須謹記。
俟去時谕噶爾丹策淩。
當思久遠之策。
勿顧目前小利。
噶爾丹策淩、系一部落為首台吉。
豈不知此。
且爾等激朕興師。
不過希圖小利耳。
今不出師。
祇守内地邊疆。
爾等何利之有。
總之和則于爾有利。
否則于爾無利。
此皆事之顯然者。
将此曉谕噶爾丹策淩、一切利害。
詳細酌定。
○戶部遵旨議覆都察院左都禦史孫嘉淦、山西巡撫覺羅石麟奏稱、平蒲解绛等處。
地窄人稠。
向賴陝省商販。
小民不緻艱食。
自西陲軍興。
陝省禁籴。
加以上年歉收。
糧價日長。
今大兵已徹。
軍需自少。
請敕下陝西撫臣。
停其禁籴。
俾晉屬民食有資。
應如所請。
又議山西巡撫覺羅石麟奏請、于平蒲解绛等處。
開倉借粜。
以濟民食亦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禮部議奏、崇慶皇太後曾祖父額宜騰。
祖父吳祿。
俱追封為一等公。
妻俱追封為公妻一品夫人。
應照例緻祭。
立碑修墓從之。
○河南學政鄒升恒奏、直隸陝州、并所屬靈阌二縣生童。
以赴河南府考試不便。
情願捐資、于陝州建立考棚。
每年修費。
請于該州縣養廉公費動用。
下部議行。
○以鴻胪寺少卿晏斯盛、為安徽布政使。
○乙亥。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教陵。
○谕内閣、大學士張廷玉處。
有寫字監生吳自高。
繕寫奏摺多年。
為人慎密。
朕所素知。
查翰林院有待诏二缺。
因不得能書之人。
久懸未補。
着将吳自高補授一缺。
令其照舊繕寫效力。
○又谕、八旗大臣。
有教育旗人之責。
本應将該管官兵。
不時教訓。
令各循分守法。
不得滋事。
近聞八旗人等。
每遇年節。
有在街市縱酒妄為者。
此皆由八旗大臣等。
平時并不留心教管。
遇此不肖之徒。
又不拏獲懲治。
肆意妄為。
成何體統。
着交八旗大臣、如何嚴查管束之處。
詳議具奏。
尋議、嗣後旗人。
有縱酒騷擾街市者。
令堆撥官弁。
就近拏送。
官、則查參交部治罪。
兵丁、則就其情由輕重。
分别懲治。
從之。
○戶部議覆湖南巡撫鐘保疏稱、黔苗滋事以來。
辰州商少糧貴。
請發常平倉谷。
并撥運截漕項下餘存二耗米。
裡納加一耗米。
減價平粜。
乾州向無積貯。
請撥粜桃源縣倉谷二千石。
應如所請。
其裡納加一耗米。
先經該撫請定價折銀充饷。
應于彼案查明報部再議。
從之。
○廣東廣韶學政王丕烈疏請、裁惠州府學文武童生進額各三名。
歸新隸嘉應州之興甯、長樂、二縣。
裁潮州府學文武童生進額各二名。
歸新隸嘉應州之平遠、鎮平、二縣。
統撥州學。
裁潮州府學武童進額二名。
撥歸嘉應州。
裁廣州府學文童進額一名。
撥歸直隸連州。
下部議行。
○丙子。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戶部議撥浙江省雍正十三年分地丁銀十萬八千八百餘兩。
從原任貴州巡撫元展成請。
解往黔省。
為新募兵丁糧饷。
并制造器械之用。
得旨、依議速行。
○予前任福建總督範承谟、入祀浙省賢良祠。
○丁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人臣陳奏事件。
理宜慎密。
若有參劾。
既非露章而用密摺。
尤不當漏洩于外。
以自作威福。
前給事中曹一士糾參王士俊。
用密摺封奏。
朕念君不密則失臣之義。
未嘗向一人谕及。
乃數日之後。
外間已共相傳播。
若非曹一士自向人言。
則衆人何從而知之。
似此輕浮躁妄。
自取過愆。
深負朕求言之意。
着交該部察議。
以為密奏而漏言之戒。
此正所以教勉諸臣。
而非以阻塞言路也。
可一并曉谕知之。
尋部議、降三級、抵銷一級。
仍降二級調用。
得旨、着照部議所降之級。
從寬留任。
○又谕、仲春以來。
農事方興。
雨雪時降。
麥秋有望。
殊屬可喜。
但群士入闱。
衣履未免沾濺。
在群士學古入官。
上焉者可服在大僚。
其次亦将膺民社之寄。
自當以天下之樂為樂不以沾濺為苦。
而朕心不免轸念。
着即發庫帑。
各賜白金三兩。
為修整衣履之用。
○設沁河堤工長夫。
谕、朕聞河南武陟縣木栾店沁河堤工。
關系民居廬舍。
每年派民夫修築。
以防水患。
裡民按畝派錢。
約計二千四百餘兩。
頗為地方之累。
若設立長夫三十名。
歲支工食三百六十兩。
即可省民間二千餘金之幫貼。
着該部傳谕河南總河白鐘山。
照此辦理。
其設立長夫、每年應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