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因、奏準在案。
今尚書通智等、查明清水河地畝。
從前雖經端多普多爾濟具奏停止耕種。
将票交部。
而屬人仍複耕種數年。
俱應徹出。
但額驸屬人。
既将此地種熟。
應照伊檔内所載耕田四萬八千三百七十五畝之數。
遵蒙古賣田例價。
每畝賞銀二錢。
等因咨覆前來。
應如通智所奏。
賞給額驸端多普多爾濟銀九千六百七十五兩。
所有清水河地畝。
每年所得糧數。
令通智等查明。
照原奏辦理。
所賞額驸端多普多爾濟銀兩。
着伊派人持具印領赴京。
在戶部支領。
再通智等奏稱、清水河東北西爾哈墨哩圖一帶地方。
西北烏蘭拜星一帶地方。
原系蒙古遊牧處所。
續經額驸将蒙古等移于别處。
已曆多年。
臣等以為耕地至此處。
如遇舊牧之蒙古人等争競。
即行确查。
地畝果好。
每畝賞銀二錢。
别處安置。
如地不成片段。
即請退還。
仍令遊牧等語。
查此帶地方。
原系蒙古遊牧處所。
并非耕田建房者可比。
自額驸端多普多爾濟屬人占據以來。
移于别處安居多年。
如屯田開墾。
遇有蒙古争競。
即行給價。
則徼幸告讦之人必多。
辦理未免紛纭。
應交通智等、将原在西爾哈墨哩圖、烏蘭拜星遊牧之蒙古。
詳細查核。
果系原耕之地。
或照地給價。
或仍令遊牧之處。
分晰辦理。
從之。
○丙午。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關帝廟。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江西地方。
土瘠民貧。
率多勤儉謀生。
安分自守。
惟山縣鄉村。
常有兇蠻争角。
動輙統衆毒毆。
将人活埋斃命者。
如南昌府屬之靖安。
臨江府屬之新淦。
贛州府屬之信豐等縣、尤甚。
且信豐地方。
山村鄉鎮。
有等豪蠻。
私立禁約規條碑記。
貧人有犯。
并不鳴官。
或裹以竹簍。
沉置水中。
或開掘土坑。
活埋緻死。
勒逼親屬。
寫立服狀。
不許聲張。
似此種種慘惡。
駭人聽聞。
皆從前地方官員。
失于化導禁約。
以緻村野兇暴。
藐法橫行。
若果系奸宄不法之徒。
自當呈送官長。
治以應得之罪。
豈有鄉曲小人。
狂逞胸臆。
草菅人命之理。
着該省文武大員。
通行曉谕。
嚴加禁止。
倘有不遵谕、仍蹈前轍者。
即行嚴拏。
從重定拟。
不少寬貸。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尚書通智奏稱、清水河右衛地方寬大。
可以開墾千頃。
殺虎口外有賞給右衛兵丁徵租之地。
招民耕重。
甚為有益。
初次駐兵。
糧食必不敷用。
谷賤之年。
口外運送、腳價較省。
修城之時。
如遇谷價賤。
動支庫存各項錢糧。
買谷數萬石。
奏存倉内。
應如通智所奏。
于修城之時。
乘谷石價賤。
買糧數萬石收貯。
将所買谷石數目。
及用過錢糧數目。
奏聞報部題銷。
從之。
○丁未。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河南永城縣地方。
于本年四月内。
黃水忽發。
從江南砀邑之毛城鋪閘口。
洶湧南下。
将申公堤、祝家水口、沖坍。
并東首古堤。
亦坍二缺。
潘家道口等集一帶。
平地水深三五尺不等。
雖未損傷人口。
而二麥被淹。
房屋亦有傾圯者。
朕已切谕豫省巡撫等。
将被水民人。
加意赈恤。
毋令失所外。
查潘家道口一帶地方。
年來屢遭水患。
自應亟為疏通。
為乂安百姓之計。
但此水下流。
多在江南蕭、宿、靈、虹、睢甯、五河、等州縣。
今若止議挑浚上源。
而無疏通下流之策。
則水無歸宿之區。
仍于河渠無所裨益。
着河南巡撫富德。
會同江南總督總河。
各委賢員。
會勘明确。
公同妥議。
速行辦理。
務令水害永除。
闾閻安堵。
以副朕為民防患之至意。
○命修建州縣六房公宇。
谕、各省州縣。
與民最親。
凡大小案件。
無不始終于州縣衙門。
是以舊制、錢糧刑名等項。
分委承辦。
設有六房。
即附于州縣公堂之左右。
使經制書吏、居處其中。
既專一其心志。
亦慎重其防閑。
立法最善。
乃聞近年以來。
多有六房傾圯。
不加修葺。
書吏栖身無所。
往往抱其卷牍。
收藏于家。
每遇急需檢閱之案。
有無存貯。
悉以書吏之口為憑。
而隐匿抽換之弊。
不可枚舉。
前後印官。
雖心知其弊。
而因循苟且。
或修理無資。
遂沿習而不知整理。
此亦有關吏治之一端也。
着各省督撫。
饬查所屬州縣内。
若有六房屋宇未備者。
各按舊基。
如式建造。
将一應案牍。
慎密收藏。
并查明号件。
登記總簿。
以備稽考。
倘書吏換班。
有私帶文卷出署者。
從重治罪。
若本官失察。
一并議處。
其修造之費。
着該督撫藩司。
于本省公用銀兩内、确估給發。
○調福建漳州鎮總兵武進升、為廣東瓊州鎮總兵。
建甯鎮總兵李蔭樾、為漳州鎮總兵。
○總理事務王大臣奏、遵旨詢問左都禦史孫嘉淦、因辦理廢員。
參奏福敏一案。
福敏、孫嘉淦、均失大臣之體。
俱應交部察議。
得旨。
福敏雖在書房行走。
而衙門之事。
亦可兼辦。
何至經年累月。
不進官署。
顯系年老惛愦。
廢弛事務。
況廢員衆多。
而福敏隻批準五員。
酌商七員。
獨不思廢員用舍。
總俟引見時、朕降谕旨。
并不定于都察院之陳奏。
何必遲回拘執至此。
是遲緩之咎。
全在福敏。
着交部嚴察議奏。
孫嘉淦身為大臣。
不能與福敏和衷共濟。
輙于朕前妄行渎奏。
且過甚其詞。
亦屬不合。
着交部察議具奏。
○戊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宗人府議、色祿條奏、獲罪之覺羅人等。
不入會審檔冊。
臣等恭惟覺羅雖與宗室有間。
亦與常人不同。
查獲罪之人。
彙入會審檔冊。
複為減等。
又三覆請旨定拟者。
洵為國家寬仁厚澤。
今将獲罪之覺羅人等。
不入會審檔冊。
不分可疑可矜。
覺羅人等。
反至不能減等。
臣等仰請此後覺羅有犯斬絞之罪者。
仍入會審檔冊。
以便複審。
此内如有可疑可矜減等。
不至于死者。
仍照臣等原奏辦理外。
果系情實。
仍禁高牆。
聽候刑部具奏各犯情罪時。
繕入情實罪犯覺羅之名次具奏。
奉旨予勾時。
按照刑部知照臣等。
亦照宗室例。
交本族人等即行辦理。
從之。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
聖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