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
并非額設衙役。
亦無定數。
每借番役名色。
吓詐生事。
若遂其所欲。
則将事件消弭。
否則告知番役捕治。
得受賞銀。
飽其溪壑。
且往往出銀設計。
誘人犯法。
民間甚為擾累等語。
向來提督衙門番役。
及内務府番役。
恣行不法。
往往遇事生風。
戕賊良善。
其索詐騙害之惡。
不可枚舉。
是以我皇考特派王大臣等。
不時約束稽查。
比時稍知畏法歛迹。
今則日久廢弛。
複逞故智。
如李長泰首告一案。
即目前之顯然敗露者。
其他更不知凡幾。
朕又聞得番役等。
竟将京城内外地方。
各人私自分管。
且将六部等衙門事件。
各派一人訪查。
此則可惡之尤甚者。
從來番役之設。
不過查捕潛藏之盜賊。
逃竄之罪人。
與賭博宰牛等類。
至于部院之事。
自有該管之大臣。
與職司稽察之官員。
番役何人。
而敢于私自窺伺、以持其短長乎。
着步軍統領、嚴行禁止。
并将白役圓扁子之類。
盡行革退。
不許私留一人。
緻滋闾閻之擾。
嗣後倘有被番役等騙害者。
準本人赴刑部、都察院、控告。
該部院即據實奏聞。
朕必将番役嚴審治罪。
不稍寬貸。
○又谕、從前八旗虧空着追人員。
荷蒙皇考格外隆恩。
屢頒谕旨。
令各該旗查明奏請豁免。
嗣經臣工條奏。
請将欠帑人員之家産等項。
已經開報者。
不準寬免。
而八旗大臣及參領佐領等。
又複辦理不善。
種種紛擾。
以緻恩施不能下逮。
此朕所深知者。
即位以來。
旗人生計。
時廑朕懷。
着将八旗應入官之房産地畝。
雖經報部、而尚未估價。
及八旗已經估價。
而尚未交部者。
照前所降谕旨。
分别情罪。
令各該處查明。
給還本人。
俾其執業。
○又谕、戶部查奏、八旗複令入官之房屋地畝。
共七十二案。
俱系從前欽奉皇考恩旨。
已經寬免者。
後因該旗大臣。
不能仰體聖意。
複令交官。
今既查明造冊具奏。
着仍給還本人。
令其執業。
再此項房地内。
有于交官後、已經估變認買。
及賞給兵丁官用者。
若複行徹出。
未免滋擾。
着該部查明。
已經估變認買及賞給兵丁官用之房屋地畝。
将别項入官之房屋。
比照間架。
地畝比照等次。
賞給。
倘有不公不均。
藉端作弊者。
一經察出。
定從重究治。
餘照所奏行。
○禮部議覆、刑部奏請、如有派委旗員地方官辦理公事之處。
按照品級。
議定儀注。
一體頒行。
按會典文武相見儀注參酌。
凡一品精奇尼哈番。
與府廳州縣相見。
照總兵例行。
二品阿思哈尼哈番。
照副将例行。
三品阿達哈哈番。
參領。
照參将例行。
四品拜他拉布勒哈番。
副參領。
佐領。
照都司例行。
五品拖沙拉哈番。
并五品官。
照守備例行。
骁駁校。
護軍校。
與千總品級相等。
随從差委。
自有派往正員。
毋庸另議。
從之。
○丙子。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命恩赦後速行結案。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明罰敕法。
國之大典。
而肆赦所加。
原以昭法外之仁也。
恩诏之頒。
期以息事甯人。
使遠迩鹹知遷善改過。
共為良民。
以成太平之治。
聞各直省于一切案件。
仍行提審駁審。
嚴行酷夾。
恣意株連。
使無辜之人、困于囹圄。
細微之事、刻為鍜煉。
含冤稱屈。
所在多有。
夫罪名未定。
案情未協。
或仍有須審詳者。
但既非犯在不赦。
則斷谳亦易成招。
若使合于赦款之人。
不得即邀赦免之澤。
而以酷刑斃命。
或因拖累破家。
則後即審明。
援赦亦已無及。
是朝廷已生全之。
而有司故戕害之。
藐視功令。
殘虐民生。
莫此為甚。
且頒诏之後。
已逾半年。
而題結咨結批結之案。
尚屬寥寥。
遲玩已極。
着刑部即行文各該督撫。
速行嚴饬各屬。
立即詳慎查明。
逐一詳報、歸結省釋。
如有仍前濫刑擾累、及擔延滋弊。
以阻抑國家德意者。
一經察出。
罪有攸歸。
斷不輕貸。
即刑部所有案件。
亦應速為剖晰。
勿緻沉擱。
以副朕哀矜庶獄之意。
○贈故河南河北鎮總兵胡傑、為都督佥事。
○丁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署川陝總督兼甘肅巡撫劉于義、疏請增陝西省聿丁字号中額一名。
從之。
○順天府府尹陳守創、條奏科場事宜。
一、鄉會試期。
大宛兩縣。
先查明各項食用等物時價。
造冊報部。
承辦之員。
照時價采買。
一、場内舉子食用。
悉按人數報銷。
其每場早飯午粥、開米十石之數。
應行加增。
一、場内支取食物。
開具清單。
送提調官钤蓋關防。
令内委官登号。
仍令内外監試查驗。
交總理供給所收發。
一、内委官二員。
先期領發銀兩。
臨時關防場内。
外委官呼應不靈。
應将内委官移出一員。
在場督催供給。
仍将外委官移調一員。
入場協理。
下部議行。
○兵部議準、山西巡撫石麟、奏請省南大路。
平定州與直隸井陉縣交界起。
至永濟縣與陝西潼關縣交界止。
省北大路。
天鎮縣與直隸懷安縣交界起。
至保德州與陝西府谷縣交界止。
添設墩台七十八座。
營房六百七十三間。
煙墩三百八十五個。
牌坊七十七座。
從之。
○直隸河道總督劉勷、奏請天津、大名、清河、永定、通永、五道所屬河道堤埝民修工程。
于每年霜降後。
責令廳汛各員。
同歲修工程。
據實确估。
發價興修。
下部議行。
卷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