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老、請改近。
省者漸多。
爾部不得不定例。
以杜借名規避之弊。
但奏稱俟将來坐補原缺後。
再行論俸升轉。
似覺稍偏。
朕意請改近省人員。
将來坐補原缺後。
若在任三年無過。
準其通算前俸升轉。
爾部照此辦理。
○戶部議準、陝西巡撫碩色、遵旨議覆、侍講學士楊椿條奏、陝省匠價一項。
曆年已久。
有子孫改業。
仍輸舊課。
有丁倒戶絕。
裡甲代賠。
請将每年額徵匠價銀二千九百兩有奇。
在于額徵民糧内均攤。
從之。
○又議準山東巡撫嶽浚疏報、蒲台縣清丈地畝。
丈明成熟各則大糧等頃田地。
共五千三百六十四頃五十三畝有奇。
應徵銀二萬七千三百兩有奇。
米三千二百三十一石三鬥七升零。
其丈明瘠薄并荒田地。
共四百四十二頃四十畝有奇。
内除下下則内。
增出地畝糧額扣算折抵外。
所有實在缺額銀一千九百兩有奇。
米二百一十六石二鬥五升零。
均請豁免從之。
○禮部議覆、河南學政張考疏稱、南召另立學宮。
儒童進學十二名。
廪增各二十名。
南陽縣儒童應照原額裁去六名。
存十五名。
廪增、各裁去十名。
各存二十名。
應如所請從之。
○是日、吏部帶領營田效力事竣之革職原署戶部員外郎秦峤引見。
得旨。
秦峤、系鑽營奔競革職發往營田效力之人。
且現有應追核減銀二千餘兩未完。
乃陳時夏先于上年二月内題請開複部議以工程未銷、不準今又以工程完竣。
奏請開複。
甚屬不合。
秦峤、不準開複。
仍發往直隸營田。
效力贖罪。
陳時夏着交部察議。
○戊辰。
祭大社、大稷、上親詣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己巳。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前日果親王奏請随往泰陵。
已降谕旨。
臨期酌量。
今見王氣體尚弱。
途間往返。
未免勞頓。
且此番留京王大臣甚少。
果親王、着仍留總理事務處。
提督鄂善、現在京城。
着協同大學士徐本、辦理稽查事務。
○又谕、朕登極诏書内。
赦罪各款。
本以昭法外之仁。
所冀有司實力奉行。
查明案件。
即予奏聞省釋。
俾得早沐殊恩。
及今已屆二年。
又屢經申饬。
乃外省尚有未經歸結之案。
更或關提待質。
究诘不已株連淹系。
奉行諸多未善若非有心羅織。
即屬任意遲延。
殊有收眚災肆赦之旨。
該部即行申饬各督撫。
令其作速查明。
通行省釋。
毋得仍前怠緩。
如尚有波累等弊。
定将奉行不力之該有司嚴加議處。
○又谕、近日發往台站之高起李禧等。
皆系身獲重罪。
特發往台站效力贖罪之人。
非坐台筆帖式等可比。
乃将此等罪人。
亦照筆帖式等例。
止令坐台。
不令贍養蒙古。
皆該管上司冒昧辦理之處。
着交與總管台站之五十四。
查明此等、發往效力罪人。
凡伊等台站所有蒙古應得錢糧。
動官項支給将數目咨行該部。
向伊等名下。
着追交官。
并自伊等到台日扣算。
行令該旗着追賠補。
○又谕、朕聞四川地方。
冬春以來。
雨澤稀少。
且有牛瘟之厄。
乃楊馝并未具摺奏聞。
不知伊如何籌畫料理以惠濟窮民。
爾等可即寄信詢問之。
○兵部議覆、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請、于蒲州平垣潞澤澤州撫标。
共添撥兵七百七十五名。
以資操防。
并将太原營守兵一百名撥補撫标差操。
其太原營所遺一百名缺。
改為步兵。
即以新兵撥補。
并将額外營兵原建營房内除添撥撫标之裁兵原住營房。
仍令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