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額内。
捏報倒斃。
該督查明題參。
将冒銷銀兩。
照數追賠外。
仍将該員照例議處。
從之。
○又議覆、陝西巡撫碩色疏稱、州縣改隸。
驿遞未設。
應請将保安縣屬之新集兒。
添設馬四匹。
夫二名。
安塞縣、添設馬二匹。
夫一名。
安塞縣屬之高家橋。
添設馬四匹。
夫二名。
葭州、添設馬五匹。
夫二名半。
府谷縣、添設馬四匹。
夫二名。
所有府谷縣原鋪司五名。
裁汰。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廣州将軍張正興疏請、廣州将軍标四營兵缺。
分給八旗各一百分。
共八百名。
即為八旗壯丁拔補定額。
除現補過四百九十一名外。
其未補三百九名。
于四營所出兵缺四缺内。
将旗下壯丁挑補一名。
以足八百名之數。
其餘四營綠旗兵缺。
仍留為綠旗餘丁挑補。
毋庸循照往例。
分送别标候補。
并請賞八旗營糧八百分。
俱給與步兵名缺。
至從前八旗壯丁。
有已拔馬缺者。
後遇缺出。
俱仍于綠旗步兵拔補。
即将步缺令壯丁頂補。
以還額數。
應如所請。
從之。
○議叙泰陵辦差之直隸大臣官員。
總督李衛等、各加級紀錄有差。
○丁酉。
戶部議準、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太原等七州縣衛、從前開墾成熟。
首報未盡地畝。
共七十八頃八十二畝有奇。
應于雍正十三年起科。
照額徵解。
從之。
○調浙江定海鎮總兵林君升、為福建汀州鎮總兵。
○戊戌。
更定旗人命案律例。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滿洲殺死滿洲。
即行正法。
當日立法稍嚴。
使人不敢輕犯。
原屬保全之意。
今滿洲生齒日繁。
且知遵守法度。
相殘之事甚少。
舊定旗民條例。
未免輕重懸殊。
所當随時更定。
酌議畫一。
着九卿、會同八旗都統、詳确定議具奏。
尋議、嗣後旗人遇有命案。
仍依律分别鬥毆謀故。
定拟絞斬監候。
其有服制者。
照服制科斷。
永着為例。
從之。
○戶部議覆、署西安按察使魏定國疏稱、孤貧口糧一項。
請敕下直省督撫、嚴饬各州縣。
嗣後如有外來流丐。
察其聲音。
詢其住址。
即移送各本籍收養。
令各保甲務将實在孤苦無依者。
開明裡甲年貌。
取具鄰佑保結。
呈報州縣官。
除驗補足額外。
其有浮于額數者。
亦收養院内。
動支公項。
散給口糧。
仍将散過額外孤貧口糧名數。
按年另造清冊。
據實題銷。
仍申嚴奉行不力、及冒銷處分。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廣西巡撫金鉷疏請、革桂林廠雜稅項下食物。
草、蒜、灰面。
并牛隻等。
一十四條。
北流縣臨江廠地豆、西瓜、茭筍、菱角、冬瓜、筆、墨、硯、石灰等、九條。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河南河北鎮總兵高攀桂疏請、開封一營。
新募步兵六十一名。
照舊存留差防。
其标下左右二營。
河南營、衛輝營、彰德營、新募步兵四百五十二名。
俱裁汰。
應如所請。
從之。
○己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先農之神。
○定孤貧口糧。
扣小建。
加閏月。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直省設立養濟院。
收養孤貧。
月給銀米。
計口授食。
俾官主其事。
吏胥毋得中飽。
法至周也。
但聞州縣舊例。
給發孤貧口糧。
逢小建不扣。
遇閏月不加。
試思鳏寡孤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