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積蓄。
一遇荒歉。
米價騰貴。
較他省過數倍。
是水利一事。
尤不可不亟講也。
朕常時籌慮。
曾面詢大學士鄂爾泰。
據奏、臣前任雲南。
凡可以疏浚處所。
已漸次興舉。
因廣西省産米甚多。
如可通舟。
即能接濟。
曾委開廣西剝隘地方。
至雲南屬廣西府河道。
雖已有頭緒。
猶恐未能深通。
再四川省亦産米之區。
滇屬尋甸州之牛欄江。
其下有車洪江流水。
可達川江。
若能開通川江。
舟楫可直抵嵩明州之河口。
亦曾委員查勘。
因形勢險窄。
衆議難行。
時臣已進京。
遂爾中止。
此外川河。
前經引導。
現有可達昭通者。
若由昭通次第開鑿。
或可通牛欄江。
亦大有禆益等語。
可将此情節、寄字與尹繼善、令其悉心籌畫。
無論通粵通川。
及本省河海。
凡系水利、及凡有關于民食者。
皆當及時興修。
不時疏浚。
總期有備無患。
要須因地制宜。
事可謀成。
斷不應惜費。
如難奏效。
亦不必強作。
着并谕張允随知之。
○又谕步軍統領鄂善。
朕因雨澤愆期。
米價較前稍長。
今将通倉米石運京平粜。
以便小民。
若有不肖之徒。
串通胥役。
假冒貧民。
賤買貴賣。
或興販窩囤。
就中取利。
緻使闾閻不能均沾實惠。
殊非朕愛恤斯民之意。
爾步軍統領衙門。
嚴行稽察。
并傳谕五城該管各員。
實力巡緝。
如有奸民猾吏。
違禁趨利。
即拏交刑部治罪。
○王大臣議覆、太常寺少卿唐綏祖條奏、臣向在外任。
辦理案件。
見條例内、有情同而罪異。
或法重而情輕者。
若不更訂畫一。
易滋吏胥出入之弊。
而成例遵行既久。
未敢輕議更張。
今恭逢我皇上慎重刑獄。
特命大臣纂修律例。
謹抒管見數條。
恭備采擇。
一、欽定例、凡執持金刃将人連戮。
傷重者、不論旗民、俱發甯古塔。
查律載刃傷人者。
杖八十。
徒一年。
增例、凡兇徒執持刀槍兇器殺人者。
依律問拟外。
傷人者杖一百、邊衛永遠充軍。
是同一金刃傷人而先後有律例三條。
有城旦、充軍、發遣之不同。
似宜酌改畫一。
一、增例、凡旗人賭錢事發。
開場抽頭。
及容留房主。
俱照光棍為從例。
拟絞監候。
賭博之人、枷号四個月。
鞭一百。
又凡旗人造賣紙牌骰子者。
照開場抽頭存留賭博例。
拟絞監候。
查增例内、凡賭博不分兵民。
俱枷号兩個月。
開場窩賭、及抽頭之人。
各枷号三個月。
并杖一百。
又欽定例、凡民人造賣紙牌骰子。
為首者、發邊衛永遠充軍。
為從及販賣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為從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
旗民事同一體。
今賭博先後定例。
俱不畫一。
似宜酌議更正。
一、欽定例、河工估計。
總河副總河及該督撫分司委員确查。
如估計過多。
存心浮冒。
查出革職。
至完工之日。
再行确查。
如工程單薄。
錢糧不歸實用。
修築不堅固者。
将承修之員。
照侵盜錢糧例。
分别治罪。
侵欺銀兩。
勒限追賠。
查河工錢糧。
關系甚大。
理宜立法森嚴。
但估計過多。
必核其入己之贓。
以定其侵欺之罪。
況物料有時價之不齊。
工程有緩急之互異。
今第以存心浮冒。
懸揣定拟。
不論入己與否。
概引侵欺錢糧例、比照定罪。
似覺未協。
應請分晰更定。
一、律載。
凡僞造諸衙門印信、及時憲書、符驗、茶鹽引者。
為首雕刻、斬。
為從者、減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裡。
查時憲書後、原有如無本監印信、即同私造等語。
但直省鄉僻愚民。
每有官刻時憲書。
不能遍及。
遂有圖利小販。
照官闆式樣。
翻刻成書發賣。
每本不過小制錢十數文。
其時序月令。
一無更改。
惟恐無印信、難以哄騙鄉愚。
遂雜用黃丹塗飾印信狀。
蓋于上。
并無篆文。
既非雕刻。
亦非描摹。
正與欽定例内、僞造諸衙門印信。
止圖诓騙财物。
為數無多。
銀不及十兩。
錢不及十千。
為首雕刻者。
杖一百、流三千裡。
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之條相符。
今于辦理時憲書案件。
獨不問印信之是否雕刻描摹。
诓騙之财物有無多寡。
概以私造拟絞。
似覺過當。
應請酌議。
一、欽定例、兵丁逃回者、照官軍從軍征讨私逃再犯律。
絞監候。
秋後處決。
其跟随之奴仆雇工。
偷竊馬匹器械逃回者。
照竊盜滿貫律、拟絞監候、秋後處決。
查律内、官軍從征私逃。
初犯者杖一百、仍發出征。
再犯者絞監候。
又定例内、跟役自出兵處逃回者。
鞭一百。
如被旁人拏獲。
并地方官拏解。
均拏送墩門。
俟同次出征之兵到日鞭刺。
今将兵丁逃回。
不分初犯再犯。
概照再犯律、拟絞監候。
跟役偷竊馬匹器械、不分多寡。
亦照竊盜滿貫律拟絞。
且官軍私逃本律。
原專指征讨處逃回。
今将沿邊駐防、及由軍前徹回兵丁。
遇有逃走。
均照征讨處逃回問拟。
似覺未協。
應請酌議。
一、增例、凡常人盜倉庫錢糧。
不分腹裡、沿邊、沿海、但入己數滿三百兩者、拟絞監候。
不滿三百兩、照正律并贓拟罪。
查監守自盜錢糧入己數滿三百兩者、拟斬監候。
欽定例、改自一千兩以下者。
仍照監守自盜、拟斬監候。
今常人盜數滿三百兩者、拟絞監候之例。
相沿未改。
是常人盜之罪。
反重于監守自盜之罪。
此條似應酌議。
一、現行例、搶奪三犯、拟絞立決。
竊盜三犯、拟絞監候。
若竊盜二次、搶奪一次、搶奪二次、竊盜一次者、免其并拟。
照所犯之罪發落。
查竊盜二次、搶奪一次、搶奪二次、竊盜一次者、若均免其并拟。
是搶奪二次之人。
或無所忌而行竊。
竊盜二次之人。
或無所忌而行搶。
不足懲積惡不悛之徒。
似應請無論搶竊三犯、均照竊盜三次律、拟絞監候。
一、現行例、強奸已成。
本婦羞忿自盡者。
照因奸威逼緻死律、斬監候。
強奸未成。
或但經調戲。
本婦羞忿自盡者、絞監候。
仍于秋審時俱入情實。
候旨遵行。
查調戲之中。
甚有區别。
實有調戲情形者。
照例問絞。
情罪允當。
若止闾閻市井村野愚人。
出語狎亵。
微有觸犯。
在其人本無圖奸之心。
而迹似調戲。
貞烈婦女。
一聞穢語。
即便自盡者。
既無手足勾引。
亦無窘辱挾制。
概照因奸威逼之條。
拟以絞抵。
則與強奸未成者無異。
似應酌議分别。
一、現行例、地方有仇盜未明之案。
防汛兵丁。
責令嚴行查捕。
倘該汛兵丁。
有審系暗地分肥。
通同肆虐者。
與盜賊同科。
至死減一等。
若知情故縱者。
照窩主知情存留例。
分别治罪。
查汛地若果暗地分肥。
通同肆虐。
即系身為盜賊。
又何得至死減一等。
且如知情故縱。
并未得财。
其罪較輕于肆虐。
今照強盜窩主例治罪。
似未允協。
應請酌議。
摺内凡九條。
臣等詳閱。
其中頗有可采。
律例現在纂修。
應請交部會同該館。
悉心斟酌。
或應更改之處。
定議具奏。
疏入。
報聞。
○直隸總督李衛疏報、雍正八年、順天保定二府屬、報墾之水荒地一十七頃三畝有奇。
應徵糧額。
請于乾隆元年為始。
從之。
○予故疏球國貢使耳目官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