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外移。
即議定地界。
卡倫豈可不立。
今欲令我内徹。
是強以難行之事也。
又謂毋近阿爾台遊牧。
或緻生事。
台吉果遵大皇帝谕旨。
止議定界。
于理甚合。
于爾亦無甚難行。
今反言生事。
是猶意在興兵也。
惟末雲當告知部院大臣。
奏聞大皇帝。
以廣黃教。
以安衆生。
知台吉雖多飾辭。
仍意在求和耳。
我已舉大略奏聞。
欽奉大皇帝谕旨。
噶爾丹策零遣吹納木喀來時。
諸事俱經降旨曉谕。
何彼尚未深悉朕意。
彼既行文于爾。
爾可再以朕意曉谕之。
書至。
台吉其詳審是非利害。
遣使達誠。
如爾難于遣使。
我當代奏。
令爾使赴京。
共成和好。
若仍牽率借端。
于事何益。
○戶部奏、京師雨澤愆期。
五城設立十廠。
已經減價平粜。
若于京師四鄉添設八廠。
廣行粜賣。
民食可無匮乏。
如芒種前得沛甘霖。
即無庸再行設廠。
一切事宜。
應豫行料理。
得旨。
所奏是。
依議。
芒種前如不得雨。
即照此辦理。
其監粜侍衛。
着于乾清門侍衛内派往。
○鑲白旗漢軍都統奏、祖尚德世襲佐領員缺應襲。
祖學文、祖學乾、年俱幼小。
難以補放。
得旨。
應襲祖尚德世管佐領之人。
年俱幼小。
世管佐領。
非世職可比。
若将伊等補放。
不能辦理事務。
仍須另行着人署理。
如伊族中止有佐領一缺。
自必将伊等補放。
另行着人署理。
今譜内蘇巴裡、祖尚志、現俱管理佐領。
此佐領員缺。
即着祖尚志署理。
俟伊等長成。
可以辦事之時。
再行補放。
爾等可傳谕八旗。
有似此世管佐領缺出。
而應襲之人俱幼小者。
即照此辦理。
○鎮國将軍釋迦保緣事革退。
以其子忠福照例襲為三等輔國将軍。
○江西巡撫嶽浚疏報、雍正十三年開墾江西南昌、新建、豐城、進賢、甯州、等三十州縣田地山塘一百九十九頃六十三畝有奇。
每年應徵銀、一千兩有奇。
米、六百五十九石有奇。
又墾過貴溪縣鉛山所老荒屯田三頃九畝有奇。
每年應徵銀、三十兩有奇。
○癸未。
除澎湖漁艇陋規。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查閩省澎湖地方。
系海中孤島。
并無田地可耕。
附島居民。
鹹置小艇。
捕魚以糊其口。
昔年提臣施烺倚勢霸占。
立為獨行。
每年得規禮一千二百兩。
及許良彬到任後。
遂将此項奏請歸公。
以為提督衙門公事之用。
每年交納。
率以為常。
行家任意苛求。
漁人多受剝削。
頗為沿海窮民之累。
着總督郝玉麟宣朕谕旨、永行禁革。
其現在捕魚船隻。
饬令該地方官照例編号。
稽查辦理。
此項陋規。
既經裁除。
若水師提督衙門。
有公用必不可少之處。
着郝玉麟将他項銀兩酌撥數百金補之。
○總理事務王大臣奏、遵旨訊問禦史薛馧。
據供、皇上常在宮中騎射。
實系偶然傳聞。
所奏誠屬冒渎。
薛馧身為言官。
乃以傳聞荒誕之言。
冒渎陳奏。
謬妄已極。
應交部嚴加察議。
得旨。
朕在二十七月服制之内。
不行騎射之事。
此廷臣所共知者。
若當服除之後較獵講武之時言官或如此陳奏。
則其言雖迂。
而意尚可取。
今薛馧于此時、以毫無影響之語。
妄行摺奏。
明系誣謗。
本應照議交部嚴加議處。
姑念伊昏愦無知。
不足深責。
着從寬免其交部。
○署理都統事務和碩恒親王弘晊等議覆、總理事務王大臣奏、徵收地租。
分給貧乏旗人。
以為恒産。
奉上谕、朕以八旗無業貧人。
居無定宅。
終日萦懷。
并不知京畿有空閑地面。
今既有可修蓋之處。
爾等查明、即行修造。
但僅以本年租銀充用。
其能有幾。
若俟來年之租。
亦覺遲緩。
現在圓明園舊有英秀、懦弱、二營。
即将此二營空房、拆毀運京。
其修造之需。
動用本年租銀之處。
爾等悉心詳議具奏。
俟數年後。
空地蓋成房屋時。
所得租銀。
如何賞給旗人。
或另有裨益之處。
臨時再行議奏。
欽此。
現在查明空地。
共四百八十二塊。
約計可容房四千五百餘間。
此次修造。
若待全行查明空地且俟冬月得租。
再行興工。
則迫于嚴寒。
礙難修造。
況一年之租。
亦不能修造若幹。
臣等将現在空地、查明數目。
移咨工部、量定地面尺丈。
情願售賣者。
照官價給與外。
其圓明園舊有之英秀、懦弱、二營空房。
派員拆毀。
運京備用。
尚餘空地可蓋房屋者。
亦即豫備應用之物。
入秋興工。
再查得八旗所有空地。
多寡不同。
若本旗蓋成房屋。
即令本旗人居住。
則房數不均。
請交部查看已成之房屋。
于臣等八旗就近之處。
陸續分給居住。
此項房間。
除開檔人等外。
其無房屋之護軍校、骁騎校、另戶護軍、領催、馬甲、及孤寡人等。
量戶口之多寡。
賞給居住。
其未查明之空地。
俟查明時。
亦咨行該部一。
體修蓋。
奏入、報聞。
○鑄給雲南開化廣羅廣南鎮标中軍遊擊關防。
從總督尹繼善請也。
○甲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原任翰林院侍講學士戚麟祥、于雍正五年犯罪。
發遣甯古塔。
計在配所。
已經十載。
聞伊年逾七旬。
衰邁龍鐘。
着宥其前愆。
赦回原籍。
○吏部議覆、河南鄭州郭元曾控告一案。
巡撫富德、濫刑羅織于前。
怙過渎奏于後。
應革職。
南汝道李慎修、開歸道黃叔璥、草率定案。
均應革職。
兵部侍郎吳應棻、内閣學士伊爾敦、不能審出實情。
均應降一級調用。
查吳應棻、伊爾敦、俱有加級抵銷。
應免其降調。
得旨。
富德、着革職。
吳應棻、伊爾敦、俱着銷去加一級、抵降一級。
免其降調。
其草率拟罪之李慎修、黃叔璥、乃順承富德之意。
雖經具議。
案尚未結。
着革職從寬留任。
餘依議。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準、額驸策淩奏、發遣鄂爾昆屯田人犯。
納谷有限。
費用繁多。
偶遇歉收之年。
每多犯竊之案。
久留軍營無益。
應如所奏。
所遣人犯。
五年内應交谷石。
如數納完。
并無過犯、以及病廢者。
送部各令回籍。
交地方官管束。
如有拖欠谷數。
别犯科條者。
即交額驸策淩照例治罪。
奏入報聞。
○免湖北漢川、江陵、二縣。
及武左、荊州、荊左、三衛水災、乾隆元年分額賦有差。
○鑄給浙江處州府清軍總捕鹽驿同知關防。
從大學士兼管總督嵇曾筠請也。
○乙酉。
王大臣議覆、前因京師缺雨平粜。
給事中馬宏琦奏、請弛零星小販之禁。
臣等酌議。
嗣後五城發粜官米。
如串買囤積。
至四五十石。
及買作燒鍋之用者。
俱行查禁。
其肩挑背負。
不過數石者聽。
則赴廠窮民免盤诘守候之苦。
即碓坊小販。
亦收買賣流通之益。
米價不緻騰貴。
從之。
○南掌國王島孫遣使進貢、筵宴賞赉如例。
○宗人府奏、吏部咨呈恒親王弘晊辦理泰陵工程穩固。
奉旨從優議叙。
查王公議叙。
俱于王公本銜、紀錄一次。
若從優議叙。
則紀錄二次。
今恒親王弘晊應紀錄二次。
得旨。
弘晊着紀錄二次。
○丙戌。
豁免原任山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