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淅川、荊子關等處。
原額兵八百六十九名。
撥防護送。
每至周章。
請将新兵八十名内。
改撥淅川四十名。
荊子關十名。
所餘三十名。
仍留本營差防。
汝甯營所轄十一州縣。
原額兵四百三十四名。
新兵四十六名。
城倉巡防查緝護送等項。
實不敷用。
請将左營應裁新兵七十九名内。
添歸汝甯營六十名。
歸德營兼轄九州縣。
汛要差繁。
原額兵六百八十四名。
實不敷用。
将新兵八十二名存留差防。
再襄城營原額兵六百九十五名。
僅可差防。
将新兵八十六名裁去。
陳州營差遞益繁。
原額兵三百四十名。
并新兵四十二名。
差防分布。
尚屬難周。
請将襄城營所裁新兵八十六名内。
添歸陳州營七十名。
鄧新營額兵二百六十六名。
城倉巡防。
又兼新野差繁汛要。
所添新兵三十二名。
仍留新野二十名。
所餘十二名。
應行裁去。
信陽營原額兵三百六十六名。
分布差防。
難以兼顧。
所添新兵四十名。
應請存留等語。
臣等查南陽鎮标。
各原設額兵、實屬無多。
所有前項應裁新兵。
該鎮酌中損益。
分别裁留派撥。
于地方營伍事宜。
實有禆益。
應如所請。
南陽鎮所屬各營新募守兵四百八十七名。
除議裁四十七名、準其裁汰外。
其餘各營裁減增益之處。
照依該鎮議定數目。
安設存留。
以資差防。
其所裁兵丁。
饬令該鎮徐徐辦理。
毋使失所。
仍将陸續開除頂補各兵姓名、數目、年月日期、并改撥各營舊額新兵姓名、數目、逐細造冊。
送部查核。
從之。
○以騎都尉參領達奎為歸化城右翼副都統。
調正白旗滿洲副都統黑星為歸化城左翼副都統。
○乙未。
吏部議覆、詹事府詹事李绂奏、吏部議準、陝西學臣周<?雨澍>題請、會試後揀選下第舉人、大省四十員。
中省三十員。
小省二十員。
帶領引見欽定。
令回本省。
以學正、教谕、即用。
查現在舉人。
至三十年尚不得選。
若再行揀發。
則候補者益無選期。
似為可惜等語。
臣等詳加酌議。
揀選下第舉人。
向例遇缺即行題補。
其從前就教舉人。
必俟題補完日。
方準選用。
未免壅滞。
請将此項揀發人員。
與從前就教之人。
分班輪選。
從之。
○丙申。
命禁燒鍋。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養民之政多端。
而莫先于儲備。
所以使粟米有餘。
以應緩急之用也。
夫欲使粟米有餘。
必先去其耗谷之事。
而耗谷之尤甚者。
則莫如燒酒。
燒酒之盛行。
則莫如河北五省。
夫小民日營其生。
稍有锱铢。
輙以縱飲為快。
無裨于喪祭賓客老病之用。
而适以啟讙嘩角鬥之媒。
特以飲少辄醉。
其價易售。
人皆樂其便易。
故造之者多。
而耗米谷也較他酒為甚。
往者皇祖。
皇考。
屢嚴燒鍋之禁。
有司陽奉陰違。
必待衆口嗷嗷。
始不得已而稽查禁約。
及薄有收獲。
仍然公行無忌。
夫與其禁于已饑之後。
節省于臨時。
孰若禁于未饑之先。
積貯于平日。
今即一州一邑而計之。
歲耗谷米。
少者萬餘石。
多者數萬石不等。
則禁止之後。
通計五省所存之谷。
已千餘萬石矣。
雖有谷之家。
不能皆分所有以周貧乏。
而所存之谷、自在民間。
可以通融接濟。
較之無米之炊。
不啻霄壤矣。
況遇歲稔豐收。
谷必甚賤。
貧民之生計益饒。
家有蓋藏之效。
未必不由于此。
而無識之人。
或以造酒之家。
不免失業為慮。
不知壟斷市利。
率由黠悍之富民。
因其資财。
串通胥役。
敢于觸禁肆行。
并非貧民無力者之生業也。
是禁之、則貧民裕養生之資。
不禁、則富民獲漁利之益。
其間得失利害。
較然可觀。
朕籌之已熟。
北五省燒鍋一事。
當永行嚴禁。
無可疑者。
至于違禁私造之人。
及賄縱之官吏。
如何從重治罪。
其失察之地方官。
如何嚴加處分之處。
着九卿即行定議具奏。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湖勢昔險今平。
請改修土堤、節帑寓赈。
東省魚台縣獨山湖、馬家三空橋等處。
系糧艘纖道。
從前修做柴工。
雍正八年。
湖河異漲。
沖損九百五十餘丈。
調任巡撫臣嶽浚、因彼時當頂沖。
柴工恐難抵禦。
題請改建石工。
部議令河東總河勘估具題。
嗣緣水占堤根。
難以懸估。
咨部展限。
至乾隆元年。
春間雨水稀少。
湖水稍落。
堤根已露。
據管河道詳估。
臨河一面。
修築土戗。
臨湖一面。
改築石堤。
共需銀四萬四千八百兩有奇。
時值拆修石匣。
恐兩工并舉。
灰石、木料、員役、夫匠、難免顧此失彼。
前經咨部。
俟匣工完日題估。
複留心察視。
湖内水勢下移。
堤垣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