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
查東省春麥雖有無收之處。
而秋田多已播種。
現今該撫奏報、已得透雨。
可望有收。
其在六七月之間。
乏食貧民。
宜量加赈恤。
所奏委員查造戶口。
分别極次。
豫給印票。
交該戶收執。
以免移換添改等弊。
俱屬應行。
應照所奏辦理。
将極貧赈三個月口糧。
次貧兩個月口糧。
大口每月給谷三鬥。
小口谷一鬥五升。
統于六月為始。
動用存倉谷石。
文武生員。
有真正赤貧者。
亦一體赈恤。
其商賈吏役紳衿大戶之莊佃。
及家有儲蓄者。
不準入冊。
再、東省歉收。
已蒙聖恩。
蠲免本年正項錢糧一百萬兩。
此次赈給谷石。
原指極貧次貧。
應令該撫嚴饬委官确查。
不遺不濫。
該撫仍不時訪察奏聞。
一、散赈宜運谷四鄉。
先示赈期。
以免請領守候。
離城遼遠之鄉。
即遵照平粜例。
動用腳價運往。
酌定某某村莊貧民。
赴某廠請領。
先期出示。
某日赈某幾村。
于辰刻開赈。
申刻停赈。
男女分别。
先赈某村。
即将該村照票、先行查收。
唱名給發。
如老弱疾病。
不能親身赴領。
許親族鄰佑。
代為持票保領。
倘敢冒領扣克。
地保舉報着賠。
地保扶同分肥。
一體坐罪。
倉夫鬥級人等。
毋得抛撒克減。
赈官徇庇失察者參處。
所奏散赈之法。
頗屬詳悉。
均應如所奏行。
一、籽種工本。
宜照所種秋田畝數。
酌定借給。
查春麥歉收之後。
借給工本籽種。
俾得盡力南畝。
以冀秋收。
固屬應行之事。
但按照田數。
每畝借給銀一錢。
恐民人隻圖目前之便。
人人俱捏稱借領。
到手花銷。
轉瞬秋收。
即應照數徵還。
少或延緩。
勢必徵比。
且不肖官吏。
亦難保無侵扣冒濫情弊。
應令該撫饬行各州縣确查。
如果實系極貧。
方準借給。
緩至十月間。
照數徵還。
如有侵扣冒濫情弊。
即照溺職例參處。
其不願借者聽。
一、查造赈濟之冊票。
監查役員之盤費。
宜行議給。
查赈濟攢造冊票。
官役應用盤費。
俱屬必需。
今酌定數目。
于存公項内支給。
事竣歸赈案報。
應如所奏行。
一、司赈各官。
宜委道員。
督率稽察。
查赈濟為格外聖恩。
地方各官。
自應實心實力辦理。
但不定以勸懲。
恐不肖有司。
草率從事。
有名無實。
所奏實心辦事之員。
保題優叙。
辦理不能妥協之員。
嚴參治罪。
派委各道稽查督率之處。
均應如所奏行。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己酉。
以湖北巡撫鐘保署理工部左侍郎。
○庚戌。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滿洲進士選授庶常。
向例俱學習漢書。
去年因徐元夢條奏。
滿庶吉士。
複令分習清書。
朕思滿語系滿洲自幼所習。
隻須漢文通順人人皆能繙譯。
且授職之後。
自可令辦繙譯之事。
清文亦不緻荒廢。
何必于選館之時。
專令學習乎。
嗣後滿洲庶吉士習清書之例、着停止。
○又谕、昨據山東巡撫法敏。
因雨澤愆期。
将豫為籌畫赈濟事宜、一一陳奏。
朕已交總理王大臣酌議。
令其相機辦理。
朕思山東之得雨。
較直隸為早。
直隸之缺雨。
較山東為甚。
今法敏已将備赈事宜豫行陳奏。
而李衛尚未奏到。
朕心深為懸切。
此時正當熟籌。
以為先事之備。
爾等可寄信詢問之。
○辛亥、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恭奉世宗憲皇帝配享。
儀與配天同。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得廣東瓊州府知府袁安煜。
不恤民間疾苦。
貪黩不堪。
聲名狼藉。
即如上年平粜一事。
袁安煜移至海口發賣。
民已不便。
蓋海口逼處海濱之地。
其鄉民之由東西南三處而來者。
巳多十裡之路。
枵腹奔馳。
而出粜又無定期。
且衙役又複擇人而賣。
竟有忍饑終日、不得升鬥者。
而地棍奸販。
乘機作弊。
轉得其利。
袁安煜又将粜米之錢。
收入府署。
不令民間兌換。
以緻錢米俱貴。
民有怨言。
傳播道路。
十月初三日散發米票時。
民人群相推擠。
以緻踏斃老幼婦女孩童十二口。
袁安煜又将賣米之錢。
運至海北發賣、以圖重利。
私入已囊。
袁安煜又發本銀三百兩。
給與書辦張鳳翼。
同私販硝磺人林光美、販賣谷石。
前赴安南發賣。
私販硝磺運回。
被營兵拏獲。
又袁安煜在省。
買有家人陳洪。
并母妻數口。
來瓊服役。
因其妻少艾。
欲行奸污。
屢次差洪遠出。
洪商之同夥家人王瑸。
欲赴上司告理。
安煜聞知。
于上省時途次相遇。
将洪毒打。
關壓船艙。
不與飲食。
斃其性命。
洪之母妻。
與王瑸之妻。
出署聲冤。
又有馮姓王姓家人、一齊出署。
至同知衙門聲冤。
訴稱伊等妻子悉被本主玷辱等語。
此朕得之訪聞者。
查今春楊永斌參奏袁安煜本内。
止載該員罔恤民瘼。
平粜不善。
及縱令書役私販硝磺二事。
請将袁安煜革職。
将賣米之錢。
不令民間兌換。
竟自運至海北發賣。
以圖重利。
及平日居官貪污。
聲名狼藉。
奸淫仆婦。
輕斃人命等情。
本内俱未參出。
至督臣鄂彌達。
雖有會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