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分廠。
事屬便民。
委員監粜。
又可杜弊。
應如所議辦理。
其監粜各官。
務令妥派。
毋滋擾累。
一、請米谷兼粜。
貧民炊釜以待。
所買系零星升鬥。
若概行粜谷。
砻碾費事。
且遠鄉背負為難。
請米谷兼放。
以糠粞抵給砻工等語。
查常平積貯。
向以本色谷出粜。
今浙省請以存谷砻米。
既于倉貯無虧。
于民籴亦便。
應如所議辦理。
令州縣詳定減價。
委員驗明米色。
派數分運各廠。
水腳等費。
準于盈餘項内開銷。
不得派擾民夫挑運。
違者參究。
一、請粜價責成知府查報。
豫杜州縣開價、以多報少。
希冀侵漁等弊。
查谷價長落随時。
防弊宜于先事。
應如所議。
令該管知府、于每年二月初旬。
确訪各屬米谷時價。
核定平色鬥斛。
銀錢數目、報司。
各該州縣亦将時價、同應減數目。
并設廠處所。
開粜日期。
詳司核對。
酌定價值。
饬令開粜。
委員住廠較驗。
照價發粜。
銀錢兼收。
印官不時稽查。
道府親身督察。
仍五日通報一次。
如有粜多報少。
察出參處。
一、請發粜分别先後。
小民赴籴。
每入酌以二鬥為率。
先婦女。
次老幼。
次丁壯男子。
每日給票發米。
先後挨輪。
并嚴禁地棍奸牙。
包攬囤販等弊。
查平粜以濟民乏。
豈容有恃強争先。
棍徒射利等事。
應如所議。
饬各州縣、豫行申禁。
屆期挨輪發粜。
毋使擁擠不前。
緻令老弱守候。
如有牙棍包販。
嚴拏治罪。
廠役斛手人等、扣克攙和。
掯勒票錢。
舞弊延擱者。
即行枷示。
該管各官徇縱者、參處。
一、請采買倉谷。
宜分本地外縣。
浙省杭、嘉、湖、甯、紹、等屬。
向赴鄰省鄰縣采買。
應令每年于八月内。
赴府領價。
其前赴何處買谷處所。
具文通報。
以便移查核銷。
金、台、衢、嚴、溫、處、等屬。
向系在本地采買。
應令該府于秋收時。
确訪新谷時價報司。
該州縣亦于八月赴府。
領價采買。
委佐雜一員監收。
應如所請。
核實辦理。
如有派累等弊。
即行參究。
一、請定限申送倉收。
春間出粜。
秋成買補。
定例昭然。
乃各府屬往往買補愆期。
年底尚無倉收申送。
既不敷來歲出粜。
倉儲空缺亦且緩急無資。
應酌定限期。
務于本年十一月内買足。
出具倉收申送等語。
應如所請饬辦。
于十一月内買足。
出具倉收。
并令該管知府。
年底親往盤查結報。
逾限不買補者揭參議處。
徇庇捏飾者。
一并參處。
從之。
○免江南婁縣、乾隆元年分。
水災應免地糧二千一百三十六兩有奇。
米八十七石有奇。
○庚子。
上詣甯壽宮。
祝壽祺皇貴太妃壽。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等所議樊廷奏報一摺。
着依議行。
朕思噶爾丹策淩、賦性狡詐。
伊聲言欲犯西路。
但西路一無所利。
或為敲此擊彼之計。
欲窺伺北路擾害喀爾喀、亦未可定可寄信與額驸策淩等、加意防範。
不可疎忽。
朕覽樊廷摺内。
有駐防官兵。
僅五千名。
兵力單弱。
應如何設備。
可恃無虞之處。
悉心熟籌。
另奏等語。
樊廷此奏、似微有氣餒之意。
大凡為将之道貴氣壯而心定。
蓋三軍之仰賴将帥。
猶百體之聽令一心。
所謂心君泰然。
百體從令也。
朕曾谕樊廷雲。
無事之時。
當作有事觀。
及至有事。
又不可稍存畏葸之念。
現在安西一帶。
駐有重兵。
相隔不遠。
再沿邊一帶。
亦有豫備之兵。
可以調遣接應。
兵力原未嘗單也。
況賊人即來窺伺。
不過鼠竊狗偷。
在邊地亦屬尋常之事。
惟當持以鎮靜。
不可因此驚惶。
亂其心曲。
本年四月間。
大學士查郎阿、奏請于秋間前往肅州。
巡查邊地。
今既有傳聞之信。
可在肅多住時日。
若有應辦之事。
即可就近辦理。
俟應回西安之時。
奏聞再行起程。
着将樊廷所奏。
王大臣所議。
抄寄額驸策淩、大學士查郎阿、知之。
○辛醜。
中元節。
上詣奉先殿。
大高殿。
壽皇殿。
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免河南祥符、杞縣、洧川、中牟、荥澤、陽武、封邱、蘭陽、儀封、鄢陵、汜水、偃師、鞏縣、孟津、宜陽、嵩縣、登封、内黃、新鄉、延津、浚縣、滑縣、孟縣、原武、濟源、武陟、淮甯、襄城、長葛、禹州、密縣、南陽、新野、裕州、葉縣、信陽州、汝州、魯山、郏縣、寶豐、伊陽、商城、等四十二州縣。
鹽磏飛沙地畝。
糧銀九千九百三十四兩有奇。
漕米三百七石有奇。
以乾隆二年始。
永行豁除。
○免江南長洲、常熟、昭文、昆山、新陽、華亭、青浦、福泉、江陰、太倉、鎮洋、等十一州縣。
乾隆元年分。
水災應免地丁銀、二萬八百十三兩有奇。
米、豆、三千二百二十四石有奇。
○賞直隸各營汛、被水兵丁。
銀兩有差。
卷之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