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遣者。
口外兵丁得資其力。
而該犯身家得所。
亦知自新。
其改發内地遣犯。
不至過多。
該地方無難管束。
又據福建巡撫盧焯條陳、各省安插軍流人犯。
多貧窮無賴之徒。
不論老少。
俱撥入養濟院。
給與口糧等語。
查雍正元九年定例。
軍犯年逾六十。
不能食力者。
撥入養濟院。
給與孤貧口糧。
其年力少壯者。
聽其在地方各自謀生。
仍交地方官管束查點。
今若概行撥院養給。
伊輩遊手聚處。
必緻更生事端。
甚屬非宜。
現查閩省各州縣、有驿遞之處。
自有一切應用人夫。
應派此等少壯軍犯充。
給應得工食。
其無驿遞州縣。
令充公用役夫。
逐日給工價地方官并易稽查。
再閩省系沿海之區。
安插六省軍流。
衛所久經裁汰。
因稍為通變。
其他省風俗懸殊。
不可執一而論。
應照現行定例辦理。
毋庸更張。
從之。
○刑部等部奏、原任粵海關監督祖秉圭、侵欺各項銀、共一十四萬餘兩。
奉雍正十一年十月谕旨。
祖秉圭、依拟應斬、着監候。
将應追銀兩。
限二年交完。
倘逾限不完。
着請旨、即在廣東正法。
今屆二年限滿。
僅追銀二萬餘兩。
尚未完銀一十二萬兩有零。
祖秉圭、應即在廣東正法。
其未完銀、果否家産盡絕。
仍令該督、該旗、确查送部核辦。
得旨。
祖秉圭、改為應斬、着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工部議覆、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稱沿河廳員。
俱有管理閘座。
查察屬員之責。
因未定處分。
并不實力稽查。
請嗣後遇有閘官越漕啟闆。
洩水誤漕者。
将該管廳員議處。
應如所請。
除閘官混行啟放、應斥革外。
廳員不行稽查者。
降一級留任。
回護徇隐者。
降三級調用。
又東省閘河。
請照南旺煞壩挑河之例。
将重運糧船盛行之時。
官民等船。
随漕打放。
不許逼勒開閘緣由。
兵部頒發清漢字告示一張。
刊刻木榜。
豎立各閘。
曉谕申禁。
從之。
○丁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豁倉場運役扣項。
支給腳價。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查康熙四十五等年。
京通各倉。
浥爛米石甚多。
以及修理閘座核減銀兩。
大通橋掣欠、并坐糧廳虧空案内。
各役透支腳價。
共銀二百餘萬兩。
題明于官役名下分賠。
又續據倉場侍郎題明。
運役應賠銀兩。
于運進京通各倉拉運腳價内。
每年扣除二成。
帶銷還項。
其倉役應賠銀兩。
于祿米十一倉、倉夫抗運腳價内。
每年扣除六成。
帶銷還項。
于舊、太、二倉、倉夫腳價内。
每年扣除八成。
帶銷還項。
雍正九年内。
經戶部查奏。
奉皇考恩旨将倉場官員虧空豁免。
而各役應賠銀兩。
因運價寬餘。
未準豁除。
朕思此項虧欠。
曆年已久。
各役已經更替。
前人作弊。
而于後人名下扣還。
未免滋累。
且雍正十二年。
經鄂善奏明、将運價核減。
而帶銷銀兩。
仍令賠還。
情稍可憫。
着将各役未完銀兩。
悉行豁免。
使伊等均沾恩澤。
此項既經寬免。
嗣後運役腳價。
即照雍正十二年鄂善奏明核減之例支給。
其倉役抗夫腳價。
照倉場原議。
以五成給發。
令倉場侍郎等、嚴饬所屬員役。
務須恪遵功令。
毋蹈前轍。
着戶部即遵谕行。
○豁免虧空、禁用家産盡絕字樣。
谕王大臣等。
朕臨禦以來。
凡八旗部院。
及直省虧空銀兩。
施恩豁免者。
已不下數千萬。
溯其虧空之源。
或系侵蝕。
或系那移。
侵蝕者、以公家之帑金。
充已身之私槖。
其罪固無可逭。
而那移之項。
則由辦理不能妥協。
苟且遷就之所緻。
亦屬罪所應得者。
是以當年我皇考世宗憲皇帝。
分别着追。
以示懲儆。
原出于不得已。
即朕今日之加恩寬免。
亦出于不得已。
并非以伊等數十年之虧欠。
一旦豁免。
遂謂人人蒙澤。
而以為快舉也。
朝廷體恤臣工。
诏糈授祿。
原以厚其身家。
長其子孫。
即為臣子者、服勤宣力。
亦自應思世沐恩榮。
長叼覆露。
豈有以身犯法。
虧欠帑項。
累及子孫。
而幸逃國典。
轉相慶幸以為得計者乎。
是朕心實不願于此等事加恩。
天下臣工。
亦不當于此等處望恩也。
且夫公爾忘私。
國爾忘家。
乃人臣事君之大義。
今縱不能屏棄身家之念。
亦當思所以保全身家。
為久長之計。
若苟圖一時之利。
罔顧後害。
以緻身敗名裂。
贻累後人。
則下愚之甚者。
及至虧空被劾。
身家已傾。
子孫并獲罪戾。
而後希冀豁免。
又何如謹身節用。
遵守法紀。
早自立于無過之地。
以長沐國家養育之恩乎。
況虧空國帑。
必須稽查。
縱能掩飾于一時。
不能不敗露于異日。
至敗露之後。
而得恩免。
乃朝廷格外之曠典。
尤非可以屢邀者。
内外臣工。
有應得之俸祿養廉。
于仰事俯育。
亦足自給。
所當各自猛省。
嚴義利之辨。
審禍福之關。
毋得縱欲敗度。
自贻後悔。
至于題奏虧空案件。
動雲家産盡絕。
夫所謂家産盡絕者。
必上無片瓦。
下無立錐。
饑不得食。
寒不得衣。
有不可終日之勢。
若今所謂家産盡絕之人。
衣食未嘗虧缺。
家口仍得支持。
不過無力完帑。
遂過甚其辭。
以邀恩免。
而實非至于此極也。
夫國家享億萬年無疆之休。
惟冀大小臣工。
永沐恩膏于勿替。
若至于家産盡絕。
豈厚待臣工之意。
況本無實事。
而徒存此虛名。
又何為者。
嗣後一切虧空案件。
仍照舊例辦理。
如有實在不能完納者。
但當雲無力完帑。
出具保結。
不得用家産盡絕字樣。
着将此旨。
傳谕内外臣工知之。
○禮部議覆、翰林院侍講學士喀爾欽、奏請繙譯一科。
以性理精義、小學、命題。
請敕主司、會同房考、于每題後。
括其大義。
總論數語。
令一同繙譯庶絕記誦懷挾之弊。
又向來場屋編号。
每号聚八九十人。
不無彼此通融。
代倩更改。
嗣後鄉試、每号分坐十人。
會試、每号三人。
仍令監試提調官。
嚴查于進号之時。
則一号坐人甚少。
庶免此弊。
應如所請。
從之。
○戊申。
吏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疏請以通州管鹽州同。
巡查土壩地方。
通州管糧州判。
巡查石壩地方。
各分司漕務。
鑄給钤記。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署河南巡撫尹會一、疏稱豫省硝觔。
自改聽民間交易以來。
殊于貧民有益。
惟是每當鄰省采買之時。
數多不易足額。
及至買畢。
又硝多無從出售。
貧民煎熬度日。
轉覺生計難資。
請嗣後産硝地方。
聽收硝行客運往售賣。
仍将硝觔數目。
及運賣處所。
禀明州縣官。
給發印結。
以憑關會查驗等語。
查采辦硝觔。
最嚴夾帶。
今若聽行客販運。
恐不肖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