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輿。
詣隆恩殿行禮。
複詣寶城前舉哀行禮。
○是日。
駐跸馬神橋。
○癸巳。
駐跸邦均。
○甲午。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昨據孫國玺、石麟等、奏稱晉省被災五州縣。
請銀米兼赈。
随經部駁。
令其動撥鄰縣谷石。
分别散給。
如不得已。
而銀米兼赈。
令該撫等酌定價值報部。
已降旨允行。
朕思積貯之設。
所以裕民食也。
當荒歉之歲。
地方米谷。
必緻缺乏。
發粟散赈。
既可令無食貧民。
藉以糊口。
而奸商之囤積者。
亦不得借以居奇。
此救荒之常理也。
且米石出入。
衆目共睹。
上司亦易于稽查。
若以銀分給。
殊非周濟民食之本義。
而貪官猾吏。
浮冒侵蝕。
更弊端百出矣。
但恐晉省倉糧。
平日原未必充裕。
而今年被災之處。
或尚不止五州縣。
傥或倉儲無幾。
挽運需時。
則災民之迫不及待者。
不得即沾升鬥。
又非朕轸恤窮民之至意。
用是再頒谕旨。
着孫國玺、石麟等、詳查地方實在情形。
如果鄰邑米多易運。
即照部議撥給。
若糧少運難。
着暫行銀米兼赈。
仍酌定價值報部。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總在多方稽察。
務使官吏無所容奸。
窮黎均沾實惠。
○是日。
駐跸煙郊。
○乙未。
上詣壽皇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還宮。
○戶部議覆、甘肅巡撫宗室德沛疏稱、甘省民鮮蓋藏。
其每歲額徵。
除兵糧外。
所餘無幾。
自應于豐收之歲。
豫先買貯。
請于河東平涼、慶陽、臨洮、鞏昌、四府。
并直隸秦州屬之兩當縣。
河西甘州、涼州、甯夏、西甯、四府。
并直隸肅州屬之高台縣。
及沙州衛。
分别地方小大。
戶口多寡。
酌量采買。
共貯糧一十七萬石。
以備應用。
應如所請。
從之。
○丙申。
命豁免福建南平縣浮多丁銀。
谕曰。
福建丁銀。
從前照各省之例。
勻入地糧之内。
合省稱便。
惟有延平府南平一縣。
丁口衆多。
不能通勻。
數年以來。
紛更滋擾。
小民不無賠累。
查該縣田糧。
共計銀一萬七千一百三十餘兩。
應照每田糧一兩、勻徵銀二錢之例。
共勻入丁銀三千四百二十六兩零。
其浮多丁銀三千三百八十三兩六錢。
悉行豁免。
俾民力寬餘。
永無追呼之擾累。
該督撫即遵谕行。
○刑部會議、休緻安西鎮總兵官張嘉翰、承辦軍需草束。
剝削短發。
應照侵盜錢糧例。
拟斬監候秋後處決。
得旨。
如所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