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
棄之則可惜。
貯之則無用。
賣之則失體。
已變之銀。
或欲以賞兵役。
或欲以修衙署或欲以充公費。
官吏兵役。
虎視眈眈。
以拏酒為利薮。
百姓嗷嗷。
弱者失業。
強者犯令。
十百成群。
肩挑負背。
鹽枭未靖。
酒枭又起。
山東之事。
臣不詳知。
直隸情形。
則所目睹。
若謂煙酒可以永禁。
而百姓因此感悅。
臣實不敢為此飾說也。
夫天下事為之而後知。
履之而後難。
從前禁酒禁麯之議。
不惟大學士九卿等、俱屬紙上空談。
即臣言宜于歉歲。
不宜于豐年。
猶是書生之謬論。
身親辦理。
逐案發落。
乃知奪民之赀财而狼籍之。
毀民之肌膚而敲撲之。
取民之生計而禁锢之。
饑馑之餘。
民無固志。
失業既衆。
何事不為。
則歉歲之難禁。
似更甚于豐年。
周禮荒政、舍禁去幾。
有由然也。
書曰無稽之言勿聽。
謂立言而必有事以證之也今大學士、及方苞等所議。
皆系空言不适于事。
臣不敢複以空言指駁。
謹将直隸燒鍋躧麯一切案件。
撮其條目。
繕呈禦覽。
此則信而有徵之事。
非臣所能臆造也。
得旨。
此奏朕俱悉矣。
但将此發議。
于國體甚有關系。
朕自有酌量也。
○又奏報、霸州、文安、等六十八州縣被災。
現在赈濟一切情形。
并查明銀米兼赈之薊州等二十四州縣。
前督臣李衛、酌定米一鬥。
折給制錢一百文。
準之目今時價。
不能買米一鬥。
請酌量加增。
除已經赈給外。
嗣後照依時價。
每鬥折給制錢一百三十文。
得旨。
所奏俱悉。
照所請行。
○漕運總督托時奏請、定逃丁剌字之法。
以杜革運複充。
贻誤漕糧。
報聞。
○兩江總督那蘇圖等奏、徒、陽、運河。
本應今年大挑。
前因蘇、松、常、鎮、等府歉收。
正資商米接濟。
未便築壩阻截。
奏明分段撈浚。
目下丹陽一帶。
久無雨雪。
河水甚淺。
舟楫難行。
陽湖、橫林、等處。
亦有淺澀。
應請一并挑挖。
所需銀兩。
即于上年題明挑河餘存銀内支用。
得旨。
所辦甚屬妥協。
知道了。
○又奏、前請酌撥江西省倉谷石。
碾米十萬。
接濟江南。
原議解還米價。
令江西自行買補。
今臣再四思維。
江西、江南、同為國帑。
與其撥解往返。
徒多腳費。
不若将此項米石。
竟于江西作正開銷。
俟明年收成之際。
或于該省司庫、動項買補。
或歸于該省捐納監生案内、一并捐補還倉。
報聞。
○管理蘇州織造郎中海保遵旨覆奏、蘇州巡撫許容。
從前曆任。
俱有刻薄之名。
觀其到任以來。
操守廉潔。
精細明白。
實心任事。
聲名亦好。
得旨。
此奏至公之論也。
○閩浙總督郝玉麟等奏、外夷呂宋、狼萬雷等、裝載蘇木各貨、來廈貿易船隻。
除徵收貨稅外。
請照粵省不收分頭之例。
一體免收分頭。
得旨。
自應照粵省之例而行。
○浙江巡撫盧焯奏請、疏浚杭州城河以禳火災。
且使貧民就食。
報聞。
○福建按察使覺羅倫達禮奏、閩省錢糧。
向無平餘名色。
雍正七年。
前撫臣劉世明、将通省火耗。
派撥公費養廉。
凡州縣徵收錢糧一兩。
派定火耗一錢。
平餘二分竊念徵收錢糧果系公平彈兌。
原無盈餘。
即或并封積累所餘亦屬無幾今每兩限以平餘二分無定之額。
竟成有定之款。
經徵之員。
勢必藉端額外加重。
應請革除。
其養廉公費不敷之數。
計二萬兩有奇。
請于關稅鹽課盈餘内、酌撥支給。
得旨。
知道了。
火耗尚有加重之處。
已谕各省矣。
○河南巡撫尹會一奏報、動支豫省附近水次州縣、存貯倉谷。
碾米十萬石。
兌交直隸委員運回。
以備該省來春粜借之用。
即于豫省現在開捐本色項下、收補還倉一時不能捐足。
秋收後、動酌司庫地丁銀兩。
照時價買還毋庸直隸解銀來豫。
緻多跋涉。
報聞。
○山東巡撫法敏奏、直隸總督孫嘉淦咨商、直隸現需米石。
委員赴東省采買。
糧價必貴。
不若就東省存倉之米。
酌撥三十萬石。
或以谷碾米。
運直接濟。
查東省今年雖獲有收。
直隸、江南、商賂絡繹。
勢難更令采買。
但東省各倉。
皆貯谷石。
并無粟米。
且有應買倉谷。
來春又需平粜。
不能如數撥給。
請于近河濱海之登、萊、臨、德、等府州倉内。
分别撥谷二十萬石。
兌交委員運回。
至碾米一事。
臨、德、二州。
并無碾戶。
登、萊、二府。
雖有碾戶。
而谷數過多。
為期甚迫。
恐難全碾。
或統交谷石。
或盡碾盡交。
咨商明白。
再行儹辦。
得旨。
所辦頗覺妥協。
知道了。
○又奏、山東實無封貯陳麯器具之事。
今年二麥豐收。
通省亦無開箱躧麯之家。
南北販麥者。
舟車相接。
或即禁麯之效。
得旨。
果系實情。
何樂而不為。
苐恐未必然也。
○又奏、前議酌撥登、萊、臨、德、等四府州倉谷二十萬石。
運往直隸接濟。
該督孫嘉淦、以不敷需用。
劄商增益。
初意原以歲功不可常恃。
倉儲不可空虛。
又來歲東省。
尚須平粜。
是以止議撥谷二十萬石。
今直隸既需米孔多。
而東省倉儲尚裕。
應即于登、萊、臨清、等三府州倉。
加撥谷十萬石。
一并交運接濟。
得旨。
此奏甚善。
知道了。
○大學士仍管川陝總督查郎阿等奏、西安一帶。
地微震動。
并未被災。
惟鹹陽縣。
間有數人被傷殒命。
俱經酌量撫恤。
得旨。
知道了。
甯夏甚重。
卿其加意撫恤之。
○又奏、甯夏地震。
聞報星馳前往。
查明被災兵民。
料理一切應行赈恤撫輯事宜。
得旨。
已據阿魯奏報。
朕遣侍郎班第前往。
同伊料理赈務矣。
卿聞報即前往。
甚屬可嘉。
可同班第等、盡心料理。
務期災黎得所。
兵民相安。
庶可以略減我君臣罪過耳。
至乘機搶奪。
此風斷不可長。
已密谕班第。
卿其一一問彼。
一同詳慎辦理。
○又奏報、本年甯夏地震。
奸宄乘隙搶掠。
現在選撥固原标兵六百名。
派委将弁。
帶往甯夏。
協助巡防。
得旨。
所奏俱悉。
夫變出非常。
而人心即至如此。
亦吾君臣抱愧之事也。
○又奏報、甯夏地震。
并陳明被災軍民。
分别赈恤一切情形。
得旨。
此次災變異常。
朕撫躬自咎。
實切慚悚。
想汝等亦自知愧懼修省也。
至赈恤一事。
須極力為之。
毋使殘傷餘生。
再有不得所之歎也。
○甘肅巡撫元展成奏。
甯夏地震。
被災軍民。
撫綏加赈。
均須親往确勘。
拟于本月十五日起程。
十三日、接督臣查郎阿劄。
已起身前往。
臣即兼程前去協同辦理。
面商一切事宜。
得旨。
知道了。
諸事與查郎阿、班第、商酌而行。
若非查郎阿能知大體。
聞信星夜前往。
朕複遣大臣馳驿辦理。
則汝尚在睡夢中也。
此何以稱封疆之任哉。
朕甚為汝憂之。
将此旨與查郎阿等共觀之。
○兩廣總督馬爾泰等奏請、動支粵東藩庫田房稅羨銀、五萬九千兩。
委員往粵西采買谷石。
運交廣、肇、二郡近水次地方。
及現在開礦之曲江等處。
貯備平粜。
欽州一帶。
地接交趾。
年豐谷賤。
請亦于稅羨項下。
酌撥銀兩。
饬令地方官、收買數千石。
以杜外販之弊。
并資來春龍門兵民赴買之需。
得旨。
如此辦理甚妥。
知道了。
○又奏報、粵西營伍。
兵丁習于驕悍。
弁員不知約束。
提督霍昇、現以老病乞休。
請特簡賢員。
赴任整饬。
得旨。
早有旨用譚行義為廣西提督矣。
此人雖去得。
卿尚當就近指示以整饬營伍之道。
和輯兵民之方可耳。
○升任廣西巡撫楊超曾奏、粵西桂林等府。
出産米谷。
貴州、粵東、往往齊赴一處争運。
市價驟昂。
本地兵民。
轉受其累。
請嗣後柳、慶、二府谷石。
專供貴州采買。
梧州、桂林、平樂、浔州、南甯、五府谷石。
專供粵東采買。
就近酌定章程。
鄰封赴買者。
既免遠涉。
本省雖歲少數十萬石之儲蓄。
分派各府。
不見其多。
民間可免價昂之慮。
得旨。
如此辦理甚妥。
具見卿留心民瘼也。
○是年。
旌表孝子滿洲多永握等三名。
直隸等省黃輖等九十名。
孝義安徽等省王朝玬等三名。
孝婦直隸等省李氏等八口。
貞孝安徽等省陳氏等二口。
順孫張俊臣一名。
守節合例八旗滿洲甯住妻李氏等一百四十七口。
蒙古七壽妻馬氏等五十口。
漢軍盧應科妻傅氏等一百十口。
直隸等省平三畏妻郭氏等二千四百七十七口。
夫亡殉節、江蘇等省施水倉妻陳氏等二十四口。
未婚守志、滿洲宗室德恒聘妻瓜爾佳氏等三口。
直隸等省謝瑛為聘妻張氏等五十口。
百歲壽民婦、奉天等省王自貴等十八名口。
各給銀建坊如例。
○一産三男十二家。
卷之八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