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害地苗。
其他各省雨少之處。
均當思患預防。
毋得疎忽。
從來捕蝗之事。
原可以人力勝者。
倘地方大員。
董率不力。
及州縣文武官弁。
奉行懈弛。
經朕訪聞。
必嚴加議處。
不少寬貸。
該部可即通行各省知之。
○戶部議準。
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務張廣泗疏稱。
本省捐監谷數。
查貴州府廳州縣。
六十八處。
應捐谷二十四萬七千石。
捐足後即行停止。
從之。
○免江南南彙縣下沙二三場。
乾隆三年。
被潮成災。
蕩地銀七百九十四兩有奇。
所有三年四年分。
應徵銀兩。
分别帶徵。
○甲辰。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今三四月間。
畿輔一帶。
雨澤不足。
二麥歉收。
不知後此雨旸何若。
朕轸念民艱。
為先事預籌之計。
此時漕船陸續北上。
正可商酌截留。
以為備用。
着将南漕尾幫内。
截米十萬石。
在天津北倉存貯。
将來倘有不時之需。
即可酌撥領運。
于畿輔民食。
大有裨益。
該部可即遵谕行。
○乙巳。
授一甲一名進士莊有恭。
為翰林院修撰。
一甲二名塗逢震。
一甲三名秦勇均。
為翰林院編修。
○兵部議覆。
奉天将軍額爾圖奏稱。
盛京三陵。
各設防禦二員。
向于伊等子弟内揀選題補。
成例相沿。
每難稱職。
且遇缺出。
從前駐劄章京。
與現在出缺之子弟。
籍詞襲替。
互相争競。
請将防禦之章京等。
如襲替一二代者。
改為公缺。
于應升人員選補。
其未經間隔襲替者。
仍于子弟内揀選。
倘實無應補之人。
亦于應升人員揀補。
查防禦官員。
既屬襲替之缺。
自不應頓為更改。
請嗣後無論已未間隔襲替。
俱于伊等子弟内揀選題補。
如實無稱職之人。
須于應升人員揀補。
仍将伊等子孫。
各選一人。
拟定正陪。
帶領引見。
從之。
○駐藏侍郎杭奕祿奏。
西藏西南三千裡外。
巴勒布部有三汗。
一名庫庫木。
一名顔布。
一名葉楞。
雍正十二年。
曾遣使恭請聖安。
近年三汗彼此交惡。
數尋戰攻。
臣遣貝勒頗羅鼐。
宣谕皇上好生之德。
中外一視。
各宜息兵和好。
仰報國恩。
三汗歡欣聽命。
以三部落戶口數目呈報。
并各進方物。
奏聞。
部議加恩賞赉。
從之。
○江南壽春營總兵官吳進義奏。
本營生息銀。
除公用外。
至本年冬末。
共存一千餘兩。
請将此項買貯稻麥。
令兵丁等春借秋還。
庶青黃不接之時。
兵無籴食之艱。
得旨。
如所請行。
○予甘肅甯夏地震被傷身故知府顧爾昌。
照陣亡例減半恤典。
○戶部議準。
江西巡撫嶽浚奏請。
承辦銅觔官員。
正額全行完解。
應将原參革職留任之案。
準其開複。
至核減銅色銀兩。
逾限不完。
仍照例議處。
從之。
○是月。
大學士伯鄂爾泰奏。
沿途察看赈濟情形。
得旨。
所奏俱悉。
至京師目下又複望雨。
朕甚為焦心。
非卿出都時光景矣。
○直隸總督孫嘉淦奏。
保定等屬得雨。
二麥可望有秋。
得旨。
朕正為此廑念也。
若望前不得透雨。
則可惜正二月間。
上天所賜慈恩矣。
○又奏。
各屬連日得雨。
得旨。
所奏俱系目下實在情形。
知道了。
朕數日以來。
亦為此憂心如焚。
惟有祈上天再垂恩澤耳。
○直隸提督永常奏。
昌黎縣知縣劉延泰。
為該縣紳衿士民。
壘砌衙署。
得旨。
此事汝亦當令人詳察。
得其實情以聞。
○直隸天津鎮總兵官黃廷桂奏請。
緩禁海運。
以濟民食。
得旨。
知道了。
至海禁之旨。
早已頒發。
想汝未之見耳。
○又奏。
本處亢旱。
蝗蝻易生。
現饬員弁撲捕。
得旨。
此奏甚是。
斷不可以系文官之事。
遂歧視之。
若撲捕竭力。
則蝗蝻尚不至為大害。
而汝之功為不小矣。
○兩江總督那蘇圖奏。
上下兩江。
上年被旱。
蠲免錢糧。
向例計田派蠲。
但蠲免原為貧民。
請此次饬令各州縣。
查明凡額徵銀五錢以下。
概準蠲免。
五錢至五兩者。
計全免窮戶之外。
将所餘之數。
均勻分數蠲免。
其額徵五兩以上。
毋庸蠲免。
至佃戶納租。
向照免數量減。
仍恐富戶隐暪取索。
不若止免貧戶錢糧。
較減租得有實濟。
得旨。
卿能如此悉心酌議。
如此擔當辦理。
實屬可嘉之至。
古雲、有治人。
無治法。
尚當留心訪察胥役。
毋令因事滋擾。
則全美之舉也。
○又奏。
江北淮徐鳳滁地方。
麥苗望雨。
得旨。
京師亦甚望雨澤。
若一得透雨。
卿即當奏報。
以解朕憂。
○又奏。
向來江省塘工水利人員。
日用薪水。
給有養廉。
請将欽差汪漋、德爾敏、每月酌給養廉銀二百兩。
得旨。
着照所議行。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
奉欽差大學士伯鄂爾泰口傳恩旨。
感激謝恩。
得旨。
覽。
既經大學士勘明。
實解朕疑矣。
原應交議之事。
是以于彼摺批九卿議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