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
調撥臨元、廣羅、等處官兵。
所有應辦軍需。
宜照出師普思之例。
請将漢、土、官兵。
給與賞号銀兩。
副将、參遊、都、守、千、把、外委、土目、賞給行裝。
時當盛夏。
格外預借一月饷銀。
漢土官兵。
每日鹽菜口糧鑼鍋帳房等項。
給馬匹馱載。
擡炮運工人夫。
日給工價。
辦理軍務文員。
賞給盤費。
又稱軍務緊急。
請安設塘馬。
以速郵傳。
又稱此外如有應需各款。
請臨時動給。
統俟事竣報銷。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議覆。
甘肅巡撫元展成疏稱。
庠序為風化攸關。
丁祭乃尊師钜典。
古浪一邑。
于雍正二年。
在河西各廳請改郡縣等事案内。
以所改縣。
并未建造文廟。
每遇丁祭。
俱于關帝廟中。
設奠行禮。
非所以重典禮。
況該縣上年歉收。
與乾隆二年以工代赈之谕旨相符。
應如所請。
古浪縣文廟學宮。
準其建造。
所需工料銀兩。
先在涼州府庫。
不拘何項内。
酌撥銀二千兩。
饬令刻日興工。
仍令該撫将工料估冊。
先行造送工部查核。
從之。
○工部等部議覆。
署廣東巡撫王謩疏稱。
惠來縣、靖海、神泉、二處城垣坍塌。
先經具題請修。
覆準在案。
估報之後。
複被風雨。
倒塌。
請添撥銀二千五百八十二兩三錢興修。
應如所請。
從之。
○壬子。
理藩院議。
土爾扈特呈請欲往西藏煎茶設供。
差幼童十人。
前往學習經典。
應不允所請。
并代土謝圖汗作書給送鄂羅斯楚庫拜桑。
谕、從前土爾扈特汗。
曾奏請往西藏煎茶行走。
今土爾扈特。
雖為鄂羅斯屬下。
猶然敬奉佛教。
遠道前來呈請。
懇令伊等往藏内煎茶等語。
若竟不許其前往。
不但有礙于中國與鄂羅斯定界以來和好之道。
而其情亦屬可憫。
但土爾扈特。
系鄂羅斯所屬。
異國之人。
欲令十數幼童。
往藏内居住習經。
且鄂羅斯之人。
其教本異。
從前并未往藏内行走。
此二節。
則斷不可行。
若鄂羅斯哈屯汗。
止令土爾扈特遣人往藏煎茶。
彼處之薩納特衙門。
亦必有咨文呈請理藩院。
則土爾扈特。
雖系鄂羅斯屬下。
朕因和好之故。
亦必允其所請矣。
現今鄂羅斯薩納特衙門。
雖給與土爾扈特使臣路引文憑。
并未咨行理藩院。
俟行文到日。
另議具奏。
其土謝圖汗敦丹多爾濟。
給送楚庫拜桑之書。
着另行繕寫呈覽。
○癸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朕此次恭奉皇太後谒陵。
着怡親王、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在京總理諸務。
○戶部等部會議。
奉天府府尹吳應枚奏。
旗下家仆。
将女私聘與人。
其已完婚者。
不準斷離。
及錦州府城。
請加築護堤。
預為估計。
俟歉歲興工代赈。
均應如所請行。
至所奏盛京五部堂司官。
請給與雙俸。
及奉天官莊糧石。
每年秋成。
請停派在京大員監放。
奉天府府丞。
請改用科目人員。
均無庸議。
得旨。
此摺内奉天府府丞一條。
着照該府尹所請行。
○甲寅。
谕、今年伏汛。
江南黃河水勢盛長。
倍于往時。
仰賴河神默佑。
堤工鞏固。
普慶安瀾。
豫省夏月。
雨水過多。
沿河各工。
甚屬危險。
雖東省小有決口。
旋即堵築完竣。
具徵河神護佑之功。
朕心甚為感慶。
二處河神。
均當虔誠祭祀。
以申報享。
一切應行禮儀。
着該部察例具奏。
○禮部議覆。
湖北巡撫崔紀。
疏請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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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十五部。
查崔紀所請性理精義、古文淵鑒、禦注孝經、孝經衍義、禦選唐時、資政要覽、六部。
均為士人所宜誦習之書。
應如所請頒發。
并令酌量刊刻。
以廣流布。
其禦注孝經。
冠以禦制序文。
并非另有禦制孝經。
其餘所請諸書。
卷帙浩繁。
且崇文門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