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熟籌挽運之法。
看得尖山迤東海鹽縣境内。
三澗寨高矮石塘之肉。
舊有河形。
可達海甯縣。
而甯邑之東西土備塘内外。
從前取土築塘。
已挖成河形。
可達仁和。
仁和縣之範家木橋。
至殊勝橋。
皆有舊河。
若循故道。
一律深通。
不獨石料可運。
一應柴草木植。
皆可轉運。
且不溉灌田疇。
而鹽艘遄行不滞。
得旨。
知道了。
此系應行之事也。
○湖北巡撫崔紀奏。
寄居宜都縣之江陵縣生員張翅飛家。
被劫強奸。
該縣黃绶、初詳未申明奸污。
經府覆審屬實。
張翅飛竟率領棍徒。
至該縣寓中毆打。
應将張翅飛等根究。
得旨。
此等事不可存姑息之念。
必當按律究治。
以警刁劣之風。
○湖南巡撫馮光裕奏。
楚南各屬豐收。
而米價不能平者。
皆由奸牙囤積之故。
現在嚴行禁止。
除江南、湖北、委員采買、必不可緩外。
其本省應加貯之處。
容另籌奏聞。
得旨。
此見甚是。
妥協相機辦理可也。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
遵旨籌勘淮、颍、汝、蔡、諸水。
派委能員。
查明孰為故道。
孰為支河。
應挑應浚事宜。
至賈魯河下遊。
系江南地方。
現在咨會欽差大臣商辦。
務期兩利無害。
又前奏增培黃河大堤。
以工代赈一摺。
奉旨速行。
現在分别最要。
次要。
逐段查估興修。
又前奏請将沿河沮洳之地。
栽葦以裕工料一摺。
奉朱批與巡撫妥議。
現皆劄商。
意見相同。
得旨。
所奏俱悉。
足見卿盡心經理。
無不合宜也。
○河南巡撫尹會一奏。
新鄉縣屬顧固寨。
被水本輕。
地方失于呈報。
未入賄冊。
該處民人赴府具控。
經府批查補赈。
該縣時正。
因地方張堯。
并未查報。
責十五闆。
乃同為地方之張為棟等。
捏稱張堯被縣打死。
乘該縣赴省。
哄誘鄉民入城。
将城門關閉。
聲言不許知縣入城。
經知府、參将、星赴。
喚開城門。
方始逃竄。
得旨。
此等刁民。
正宜嚴處以警其餘者也。
恐汝略存姑息之念。
則養奸之咎。
汝不能逭矣。
○又奏。
伊陽縣西山地方。
梁朝鳳等。
因争廟起釁。
放火燒房。
紮死地保。
拒捕殺人。
現在拏獲審究是否邪教。
有無羽黨。
得旨。
此皆汝平時養奸所緻也。
若審此案再存姑息之念。
将來汝罪越重矣。
○山東布政使黃叔琳。
奏請終養得旨。
新撫臣甫經到任。
汝再勉留數月。
以佐理之。
○川陝總督鄂彌達奏報。
四川保縣所屬雜谷、梭磨、沃日、等土司。
于七月十四、十七、十九等日。
發兵攻劫小金川土司。
又大金川土司色勒奔。
亦于七月十四、十七八等日。
三次發兵。
與革布什咱土司丹津羅爾布格鬥。
現在飛饬道員王奕鴻。
副将馬化正。
星往解散。
查土司性嗜報複。
若不懾以兵威。
愈無忌憚。
可否委附近總兵一員。
統領漢兵二千名。
并調鄰近土兵二千名。
前往勒兵化誨。
倘敢抗拒。
容會同撫提。
相機料理。
得旨。
卿其相機料理。
總之待此等人。
不可不使之畏天朝兵威。
亦不可但以兵威壓服。
而不修德化也。
○又會同甘肅巡撫元展成奏。
西甯多壩、七石峽、等處居住之回民蘇爾坦、胡裡等。
三十人。
自康熙五十四年以前。
陸續由伊犁一路。
來西甯貿易。
自五十四年。
大兵駐劄口外。
難回本處。
伊等年久、資本用盡。
竟至有求乞者。
自應仰體皇上一視同仁之意。
酌議每人給土房二間。
牛一隻。
耕具一副。
并一牛所種之地。
一切耔種口糧。
共需銀五十兩。
計三十戶。
共銀一千五百兩。
得旨。
此事尚當酌量。
若如是。
将來口外之窮番。
日來日衆。
汝等将何以待之。
○四川松潘鎮總兵官潘紹周奏。
松潘額兵二千名。
除駐防郭羅克、及各塘汛外。
實存止一千二百有餘。
松潘為蜀西藩籬。
統轄土司一百一十六處。
一千九百二十七寨。
反覆無常。
不得不為之長慮。
節經前鎮臣路振揚。
張元佐。
奏請添兵。
未蒙準行。
仰惟皇上加意邊防。
不拘成例。
應請添兵一千名。
庶要地得宜。
而邊防永固。
得旨。
督臣意見若同。
具題可也。
○兩廣總督馬爾泰奏。
曆奉谕旨。
以廣東各屬員。
任用狡黠長随。
群聚省會。
探聽上官。
交通滋弊。
謂自臣到任後。
駐劄之。
肇慶府、較前肅清。
其廣州省城、仍然盤踞。
并着悉心查禁。
又以閩廣向來習氣。
屬員多趨奉上官。
同寅惟宴會相尚。
廢時失事。
耗費物力。
謂自臣到任之後。
粵省漸知悛改。
閩省則未全除。
臣奉恩綸獎勵頻加。
益深慚悚。
不勝感愧。
得旨。
卿在粵所辦之事。
實屬可嘉。
朕别無可谕。
惟願卿始終如一耳。
○又會同署廣西巡撫安國奏。
遵旨議調瘴地鎮臣。
右江總兵。
設駐百色。
實多煙瘴。
将來限年移調。
廣西惟左江、右江、二鎮。
同為緊要。
臣等面商提臣譚行義、意見相同。
似應于鄰省附近之貴州安籠鎮、并附近西省之廣東右翼、高州、等鎮。
同左江總兵内、議定年限。
輪流移調。
于情理似覺均平。
得旨。
此事尚屬可行。
照所議具題可也。
卷之一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