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動鄉民。
歸依其教。
展轉糾集多人。
奸宄百出。
且大河以南。
山谷深邃。
奸徒便于藏匿。
山居百姓。
本有防身刀械。
少壯又習悍俗。
如少林寺僧徒。
素以教習拳棒為名。
聚集無賴。
邪教之人。
專意煽惑此等人入夥。
與其發覺後。
四出擒拏。
盡寘諸法。
何如豫先防察曉谕、設法潛消等語。
查禁止師巫邪術。
律有明條。
雍正五年十一月内。
欽奉世宗憲皇帝特谕、嚴禁學習拳棒。
應如所奏、行令河南撫臣。
轉饬各該地方官。
密行稽查。
傥有前項邪術匪徒。
誘騙無賴入夥。
嚴拏究治。
被誘之人。
分别照例治罪。
其遊方僧道。
除驗明照票。
蹤迹詭谲者。
雖無煽誘情事。
遞籍收管。
倘邪教有據。
嚴拏究辦。
務盡根株。
至少林寺僧徒。
向習拳棒。
恐少壯無賴。
學習滋事。
亦應嚴禁。
違者究治。
其深山邃谷。
饬文武官、會遣兵役搜查。
仍約束毋得滋擾。
至現辦梁朝鳳案。
黨類尚多。
或有似此邪教未發者。
亦應如所奏、出示開谕、凡習教者。
不拘本犯首從、及家屬鄰佑。
自首。
概免治罪。
兼于每月朔望、宣講聖谕時。
地方官将律載邪教妖言各條。
分晰講解。
并将雍正五年、嚴禁學習拳棒谕旨宣讀。
俾知警惕。
又奏稱、汝州伏牛山。
界連伊陽、嵩、魯、南召等縣。
山岡邃密。
最易藏奸。
聞撫臣已請設巡檢一員。
取閱山圖。
四面寬廣。
形勢實屬險要。
必宜安設營兵。
請敕撫臣、會同鎮臣、妥議安設文武官弁。
添撥兵丁。
其餘屬境似此者。
一并查勘酌議等語。
查伏牛山、業經九卿議準前巡撫尹會一題奏案内。
準添巡檢一員。
弓兵三十名。
并令該管道員。
各縣印官、武職、按季入山巡查。
并非專責巡檢彈壓。
應将所奏、毋庸議。
從之。
○兵部議覆侍郎淩如煥奏、直省盤查軍器。
保題時皆稱完備。
而據各營詳請動款修造者。
不一而足。
請酌造修軍器定限。
比例核準。
殘損者。
根究追賠。
不得藉口冒支公帑等語。
查軍裝器械。
大者動項開銷。
小者公費扣用。
各省盤查軍器。
保題後。
或有損缺。
咨到臣部。
必詳查何年制造。
因何殘敝之由。
再令咨部覆核。
始準動項修補。
但不得定以年限。
至諸器中、原有修整成例。
若旗、帳、鑼鍋、鍫鋤、弓、箭、藤牌、刀、槍、炮位等項。
斷無同時制造之理。
可以定其同時朽敝。
今若定以年限。
則未及期而損敝者。
不敢違例請修。
必緻操防時、器械不備。
若責令修整。
則工價不能違例動項。
勢必苦累弁兵。
及期而未至損敝者。
或且以尚堪應用之器。
私換朽敝之物。
一概藉例請制。
轉糜公糧。
是定限修整之說。
言似近理。
事屬難行。
臣等公酌。
嗣後一切軍器。
除征調往回。
易滋損壞。
自應即修。
至居守兵器械。
惟操演。
及差遣時。
遇有損傷。
查明取該管官保結。
照例動項修整。
若尋常在營汛該班所用。
倘或不加珍惜。
無故損傷。
朦混請修者。
查出。
責令賠修。
仍将該管官議處。
又稱、直省各營。
豫備五年火藥。
不難于配合。
而難于看守。
硝磺性烈。
配合之後。
其烈尤甚。
請五年豫備。
仍照例采辦。
其收貯之藥。
止須陸續配合。
豫備之藥。
硝與磺。
各一處。
分别收藏等語。
查豫備火藥成例。
卑濕地方、量備三年。
高燥地方。
量備五年。
複恐年久黴黰走洩。
成造後、定以每年出陳易新。
若令陸續配合。
萬一急需。
驟難成造。
所關甚大。
且硝性鹹而善走。
配以磺炭。
始可久貯。
若将未配之硝。
另置他處。
必緻黴變走洩。
虞其性烈生火。
惟在小心慎防。
不在配合多寡。
應将所奏、毋庸議。
仍行直省将軍、督、撫、提、鎮、等。
饬各營、将從前照例成造之藥。
加謹收藏。
倘有疎虞。
典守弁兵嚴處。
從之。
○予故原任浙江總督李衛。
嘉興府知府盧崇興。
廣東總督孔毓殉。
湖北巡撫陳诜。
福建邵武府知府張一魁。
直隸阜城縣知縣李國華。
安平縣知縣陳宗名。
入祀各該省名宦祠。
原任湖北巡撫費金吾。
福建巡撫陳濱。
戶部右侍郎呂履恒。
貴州道監察禦史王大綸。
湖南邵陽縣拔貢生簡文灏。
原贈禮部尚書蔡世遠。
原任臨藍參将殷壯猷。
新安縣武舉贈翰林院編修張夢蘭。
饒陽縣處士劉元龍。
入祀各本籍鄉賢祠。
○以休緻雲南隴川宣撫司、多世臣子。
多益善。
故四川明正司屬、德爾格忒宣慰司、丹巴齊立次子。
喇嘛朋錯丹巴、襲職。
○鑄給直隸宣化城守營都司關防。
○癸巳。
谕、據川陝總督鄂彌達、甘肅巡撫元展成、奏稱、上年甯夏等處。
陡遇震災。
旋被水溢。
搖壞三渠。
損塌老埂。
荷蒙天恩多方撫恤。
同于再造。
所有委辦各員。
皆能仰體皇仁。
實力急公。
其總理赈務者。
則甯夏道今調肅州道鈕廷彩。
總理赈務、兼督渠工老埂者。
則甯夏府知府臧珊。
兼辦赈務渠工者。
則有裁缺新渠水利通判劉炆。
隴西縣縣丞高崶。
試用州同何世寵。
趙錫谷、錢孟揚。
原任金縣知縣楊駉。
原任西和縣知縣李壽浵。
原任金縣知縣劉元藻。
原任西和縣知縣馬履忠等、九人。
其專辦一事者。
則有甯夏水利同知費楷等、二十一人。
可否邀恩議叙、以示鼓勵等語。
朕思赈恤災傷。
原系地方有司及試用人員。
職分應為之事。
但上年甯夏等處之災。
非平時水旱可比。
應将總理之鈕廷彩、臧珊、及辦理赈務渠工之劉炆等、九人。
交部分别議叙。
後不為例。
其專辦一事之費楷等二十一人。
不必議叙。
該部即遵谕行。
○授原任大學士朱轼子、翰林院庶吉士朱璂、為檢讨。
○甲午。
谕理藩院、本月二十四日、着在中正殿西廠子内、照去年之例。
賞賜蒙古等飯食。
嗣後每年賞給蒙古等飯食之處。
臨時提奏、
○又谕、據署西甯鎮總兵李如柏奏稱、西甯鎮自雍正十三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