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年。
庚申。
五月。
乙卯。
吏部議覆、廣西布政使楊錫绂奏稱、太平府屬之龍州。
原系土司地方。
雍正七年。
将龍州分為上龍司、下龍司、各設土巡檢一員。
嗣因地方緊要。
微員不足撫馭。
遂将太平府通判移駐下龍司地方。
後因土巡檢趙墉參革。
承襲無人。
遂令流官通判。
兼攝下龍司印務。
但下龍與安南交界。
最為緊要。
通判不足彈壓。
請裁去通判。
另設知州一員等語。
查下龍司土巡檢。
因承襲無人。
是以令通判兼攝。
并未議汰。
今無故改設。
易生百姓疑懼之心。
殊非安輯苗疆之道。
該布政使所奏、應無庸議。
從之。
○丙辰。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刑部。
現今雨澤愆期。
朕宵旰憂勞。
無時或釋。
因思清理刑獄。
亦感召天和之一端。
爾部現在監禁人犯内、有一線可原者。
着大學士、軍機大臣等、會同爾部、詳加分别具奏、候朕降旨。
其輕罪人犯。
有應減等者、亦着查奏減等。
速行發落。
○吏部議覆、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等奏稱、豫省例應題補之沿河州縣各缺。
準不系沿河之州縣官娴河務者題補。
其河工汛員。
果有明晰河務。
才守兼優者。
亦準咨送撫臣。
差辦地方事務。
于民社河防。
均收得人之益等語。
伏思河工人員雖多。
求其熟谙河務者、殊難其人。
若于河工汛員内。
明晰河務、才守兼優者。
咨送地方。
則河工乏人。
轉緻掣肘。
況河工效力。
其中多有捐職。
考職。
本屬虛銜。
原以河務需人。
不拘資格。
準其收錄。
俟有勞績。
方準委用。
若如該督等所請。
是名為效力河工。
實則為此等人員、開一補用地方官之捷徑。
事不可行。
毋庸議。
得旨、自停止捐納以來。
除授官吏、漸覺肅清。
惟河工效力人員。
進身之途尚雜。
白鐘山請将此等人員。
咨送該撫委辦地方之事。
酌量題補。
明系為河工人員。
開補州縣之捷徑矣。
部駁甚是。
依議。
白鐘山着饬行。
○戶部議準、川陝總督鄂彌達等奏、甯夏新、寶、二邑。
縣治已裁。
田地荒蕪。
戶口離散。
招徕各戶報墾。
請照夏、朔、平、三縣之例。
每戶借給牛具銀八兩。
賞給口糧五鬥。
全支本色。
夏秋籽種。
無論舊存及新招。
查明認墾田地。
一并借給。
所需銀。
于府庫下剩銀内給發。
分作八年徵還。
口糧籽種。
于平羅縣倉動支。
分作三年徵收。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以太常寺少卿劉藻。
為右通政。
○以編修梁文山、充日講起居注官。
○丁巳。
谕大學士等。
入夏以來。
近京一帶。
雨澤雖降。
尚未沾足。
朕心甚切焦勞。
現在虔誠祈禱。
聞得山東郯城至蒙陰。
幾及千裡。
俱成赤地。
此語雖未必實。
若果如此。
則是上年被災之處。
該地方官不實心辦理。
民人逃往鄰省者多。
以緻抛荒故土。
未曾耕種。
焉望有收。
且兩月以來。
碩色未将雨水情形。
詳悉具奏、山東與河南接壤。
河南二麥俱已登場。
山東究屬何如。
至今總未奏知。
試問封疆大吏所應辦理之事。
孰有大于此者。
碩色豈竟不見及此乎。
可傳旨詢問。
令其速行具奏、尋據碩色奏覆。
蒙陰收成分數。
業經報到。
确查二縣各鄉麥收。
七分至九分不等。
是兩邑麥收、現有八九分。
而時雨疊降。
秋禾遍野。
赤地千裡之語。
毫無确據。
至登萊等處。
必俟六月始能成熟。
當此将熟未收之時。
各屬屢報冰雹。
近又有蝻子萌動。
現饬随時撲滅。
得旨、所奏俱悉。
稍慰朕懷。
至蝗蝻一事。
須竭力捕治。
毋使滋蔓為害也。
○以詹事嵩壽。
為大理寺卿。
○戊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
畿輔地方。
雖陸續奏報得雨。
但恐多寡不同。
麥收分數不一。
河南今年麥收大稔。
彼地與畿輔接壤。
舟楫可通。
若直隸麥收。
不足以供本地之食用。
着孫嘉淦寄信與雅爾圖熟商。
發價籴買。
運至直隸。
以為裒多益寡之計。
如此辦理。
則直隸民食充裕。
而豫省之麥。
又不能耗費于燒鍋造麴無益之地。
似為兩便。
爾等可密寄信去。
○戶部議準、河南巡撫雅爾圖奏稱、豫省上年被災州縣。
蠲剩錢糧。
今屆麥熟。
自應各按被災分數。
照例分别兩年三年帶徵完納。
查民戶大小不同。
欠項多寡不一。
如小戶因數目零星。
大戶有志急公全完。
或完至一半以上。
及情願以錢作銀。
以麥抵谷者。
每麥七鬥照例抵谷一石。
錢按照時價科算。
令各州縣分限催徵之中。
仍寓聽從民便之道。
其積年舊欠借谷。
分作三年帶徵者。
亦請一體通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