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六年。
辛酉。
三月。
丙寅朔。
谕、今年鄉試屆期。
簡用各省主考官。
向有考試之例。
着将翰林科道部屬等官。
應差主考者。
照舊例通行考試其有不願出差者。
亦聽其意。
将此交與該部查例辦理。
○命戶部左侍郎梁詩正、内閣學士汪由敦、充皇清文穎館副總裁。
署刑部右侍郎内閣學士周學健、原任詹事府詹事李绂。
充明史綱目館副總裁。
○丁卯。
上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谕、朕因近來條陳關稅者。
紛紛不一。
特降谕旨。
交與各省督撫清查。
既經此番定議之後。
不得以風聞不實之言。
再行渎奏、此專指關稅一事而言也。
閱數日、又見科道條陳。
有言不當理。
且懷挾私心者。
漸不可長。
另降訓饬言官之旨。
兩事絕不相侔。
并未禁科道風聞言事也。
今禦史趙青藜将二次谕旨。
牽合一處。
以為言官仍當準其風聞言事。
不應禁饬朕令大學士等詢問之。
伊稱錯會旨意。
不勝冒昧。
趙青藜一人如此倘衆言官亦複錯會。
不敢風聞言事。
則大非朕集思廣益之本懷。
朕方求言之不暇。
豈肯阻塞言路。
總之科道條陳。
言之當者。
自可采擇。
其未當者。
亦可訓谕若果懷挾私心。
亦難逃朕心洞鑒。
特将前後情節。
宣谕科道等知之。
○大學士等會議永定河水道。
據鄂爾泰等奏因舊河五工以下至七八工。
逐漸淤高。
約至丈餘。
水無去路。
由鄭家樓等處、引水自北而東。
勢既不順。
且會入鳳河離運道已近。
欲改由上遊故道。
從引河放水。
不設堤防。
俾漸複其舊。
顧琮以為改歸故道。
無堤無岸。
遇伏秋大汛。
必至漫溢奪溜。
又恐渾水經澱。
沙淤澱池。
諸水無路達津。
深為可慮。
伏思永定河。
水性靡常。
最易淤阻。
惟在因勢利導。
修治得宜。
下流宣通。
上遊無阻。
顧琮身任河務。
以為五工以下。
可以挑挖如舊。
不緻複淤。
自必确有所見。
且開河放水各工。
非二三年、不能蒇事。
以目下水勢而論。
此二三年中。
即照顧琮議試行。
亦屬不害。
如果通順。
何必多事周章。
倘仍無益。
再改由新河。
亦不遲誤。
應照所議、挑挖五工以下淤高河唇。
并将半截河等處大堤、及支河各工。
如式挑浚。
導水會流入河。
以資宣暢。
并于上遊縷堤外。
增築遙月等堤。
作重層保障。
放淤勻沙。
以防汛漲。
但查顧琮議稱、渾水過玉帶河以東。
若穿入澱内。
積久必淤。
今若自五工以下。
另開支河。
引入大清河。
以達西沽。
不複更由東澱。
誠恐泥沙盡入運河。
以入三汊河。
并淤海口。
且大清河距運道不遠。
一當伏汛大水。
永定全河之水。
直注大清河。
萬一不能容納。
潰入運河。
緻礙運道。
關系甚大。
所有挑浚河道各工。
應籌萬全。
至玉帶河長堤。
加培高厚。
路疃村迤東、加築月堤。
并開浚東西澱河等項。
無論水由何處。
俱系應行之事。
應先辦理。
從之。
○戶部議準升任總漕托時、奏覆監察禦史鐘衡條奏收漕法。
查各省倉廒。
多寡不齊。
收漕難于畫一。
下江按照區圖。
派廒收納。
浙江、江西、河南、湖南、不分區圖。
随廒收納。
江甯、湖北、山東、糧多之縣、按照區圖。
糧少之縣、不分區圖。
民皆稱便。
總無此廒收完。
複開彼廒。
緻糧戶擁擠守候。
胥役刁難掯勒。
若如禦史所奏、令各廒通行收米。
恐糧多之縣。
裡戶向認區圖投納。
一旦更改。
必緻聚集擁擠。
且有司不能按各廒完數。
稽各圖完欠。
更恐狡猾花戶。
串熟識收書。
将不堪米混納。
應仍舊辦理。
從之。
○刑部議準湖廣按察使吳龍應奏、州縣遇地方報竊。
應即日差緝。
不俟查驗拘訊。
以免事主拖累。
日久贓賊難獲。
如失贓滿貫。
及強竊未明者。
仍驗訊。
又命案、如婦女自盡。
父母兄弟、遠居别屬未到。
官為詳驗立案。
毋庸關提。
緻案懸不結。
又誘拐案、沿途歇家房主、供系不知情者。
不必提質。
以省株連。
從之。
○以頭等侍衛舒常、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戊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訓勵大臣。
谕、近見九卿辦事。
亦皆黾勉效勤。
不緻曠廢。
蓋我皇考訓誨整饬。
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