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總、外委、于慶遠協抽撥。
兵丁于慶遠協。
東蘭營、各抽撥五十名。
均歸慶遠右營管轄。
又募堡目一名鄉勇三十名。
歸新設巡檢管束。
頒給印信。
建造衙署。
其東蘭營守備。
亦頒發钤記。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議覆、左副都禦史陳守創奏稱。
宜省州縣簽點捕役。
散之四境或稱路快。
或稱坊快呀稱通捕。
其分坐之地。
皆系各村地保。
斂費供用多串通匪類為害地方。
應如所請。
嗣後各省州縣捕役。
不得令其分地坐緝。
緻有斂錢護匪之事。
從之。
○戊寅。
谕各省主考回京時。
例于該省存公銀兩内賞給路費朕念伊等出京時。
資斧艱難一時無處稱貸着戶部每員先給銀二百兩。
知會該省。
于應給路費内扣除。
○又谕、福建台灣地方。
上年秋間缺雨。
收成較常歉薄。
聞今春以來。
米價日漸昂貴。
小民謀食艱難。
而納課尤為竭蹷。
查台灣縣。
自雍正十三年起、至乾隆三年。
未完人丁正雜錢糧饷稅銀、共二千二百一十六兩零。
未完供粟、共四萬三千七百一十石零。
鳳山縣。
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雜錢糧饷稅銀共三百五十六兩零。
又未完四五六等年帶徵三年分被災官莊銀、四百三十六兩零。
未完供粟、五千一百四十七石零。
諸羅縣乾隆元年起至三年。
未完官莊銀共四百三十九兩零。
未完供粟、共二千六百三十二石零。
此皆多年舊欠。
今若責償于儉歲之後。
民力未免拮據。
朕心轸念。
特沛恩膏。
概行豁免。
至乾隆四年以後未完銀粟、統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後。
再行徵收。
庶追呼無擾。
力量寬纾。
海疆百姓。
共受蠲賦緩徵之益。
該部即遵谕行。
○吏部議覆、都察院奏、五城正指揮。
既非外省官員、得邀督撫之咨請。
又不得并邀京官之例。
一體查核。
是内外均無所屬。
似應酌量變通。
嗣後五城正指揮有事降革、系出因公者。
着巡城禦史檢案送部查核。
由都察院出具考語、送部引見。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綏遠城建威将軍補照奏綏遠城每年例派巡查官一員。
向無衙署。
于歸化城内官典房屋借住體制未符。
請照佐領所居間數撥給。
從之。
○兵部議覆、廣州将軍阿爾賽奏稱。
駐防八旗。
每年十一月至燕塘炮營演放大炮。
需用炮手三十名請于額設二十四名外、添設六名。
又請添設銅匠二名鐵匠八名。
于每旗壯丁内挑充。
并酌開銅鐵鋪一座。
于乾隆四年分餘息銀内、借給一百兩。
為募雇商匠工本。
均應如所請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原任兩廣總督馬爾泰奏稱。
肇慶府開平縣屬。
向有九岡坪荒。
地二百五十頃經前督臣鄂彌達奏請、開浚大沙河以資灌溉查大沙河水源。
由金國寺築陂引入牛欄痌通至龍頸地方、直達小娘潭等處。
乃龍頸土脈浮松随挑随塞。
現在已墾之地實止二十一頃七十畝有奇。
其餘二百二十八頃有奇。
盡屬高亢。
全未開動斷不能取資于大沙河之水。
應将開浚工程停止。
從之。
○工部議覆、吏部尚書署理兩江總督楊超曾、江蘇巡撫徐士林、浙江巡撫兼管鹽政盧焯、會議。
松江府城之二裡泾。
雍正二年、經鹽臣佟吉圖、以沙随潮進。
淤積鹽河。
于泾口築壩。
攔截江流。
士民以水利無資。
紛紛呼籲。
原任巡撫張渠、奏請改建石閘。
民田需水時。
開閘以通江潮。
冬夏掣鹽時。
封固以利河道。
咨商鹽臣、則欲改建魚背石壩。
多開涵洞。
以防私鹽越渡。
臣等遵旨公同履勘。
查二裡泾一河。
系黃浦江宣洩要路。
田疇資其灌溉。
舟楫藉以通行。
向因一壩橫亘中間。
以緻江潮不能被潤。
民船難以通行。
亟宜開放。
以順輿情。
應如張渠原議。
于壩基處所。
設立木栅一道。
栅門兩扇務令無礙行舟。
責成婁縣主簿。
批驗所大使、就近管理。
屆掣鹽時。
依期封固至建栅後、潮汐沖激。
酌加歲修銀五百兩。
給商承辦。
應如所請。
從之。
○以故廣西思恩府舊城司土巡檢黃永安庶長孫黃紹、襲職。
卷之一百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