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奏、其邱鵬飛試卷解部到日、仍發與該督撫等。
○戶部議準、廣西巡撫楊錫绂議捐輸社會獎勵之法。
雍正二年定例滿十石以上給以花紅三十石以上獎以匾額三四百石者奏聞給八品頂帶。
粵西地瘠民貧。
捐輸者少。
如未及十石。
不加獎勵、無以示激勸。
請捐至五石以上者。
即令州縣犒以酒食。
其不及五石者。
将所捐之數、詳登收簿。
如下年再捐。
準一并計算。
按數加獎。
又粵西省、雜糧價值。
或貴于稻谷。
其捐輸加獎。
請與稻谷一例。
粵西地濕。
雜糧極易朽腐。
請令州縣官照依時值變價。
采買稻谷。
一并貯倉。
從之。
○以鴻胪寺卿林令旭、翰林院侍講學士熊晖吉、俱為通政使司右通政。
○調浙江衢州鎮總兵官康華齡、來京引見。
○貴州總督兼管巡撫張廣泗疏報、乾隆五年分、平越、思州、二府、并鎮甯、黃平、二州、貴築、修文、甕安、湄潭、四縣、民、苗、開墾額内荒田、一百五十八畝有奇。
額外荒田、一十一畝有奇。
山、土、一十七畝有奇。
○甲辰。
以兵部左侍郎汪由敦、為順天武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春蕙田、為副考官。
○予故劄薩克輔國公旺布、緻祭如例。
○乙巳。
谕。
律例一書。
原系提綱挈領。
立為章程。
俾刑名衙門。
有所遵守。
至于情僞無窮。
而律條有限。
原有不能纖悉必到。
全然該括之勢。
惟在司刑者。
體察案情。
随事詳酌。
期于無枉無縱則可。
不可以一人一事、而即欲頓改成法也。
本朝大清律。
周詳明備。
近年以來。
又命大臣等斟酌重修。
朕詳加厘定。
現在刊刻頒行。
而新到任之臬司科道等、條陳律款旨。
尚屬紛紛。
至于奉天府府尹吳應枚、竟奏請酌改三條。
夫以已定之憲章。
欲以一人之臆見、妄思更易。
究竟不能盡民間之情弊。
而朝更夕改。
徒有乖于政體。
嗣後毋得輕議紛更。
如果所言實屬有當。
該部亦止可議存檔案。
不得擅改成書。
○準噶爾部人額素克、聶咱爾、拜穆喇特等、俱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丙午。
谕禮部。
福建新科試卷解送到部之日、着将第一名邱鵬飛三場卷、交送内閣。
○戶部議覆、安徽巡撫陳大受奏稱、乾隆元年、和州、含山、等州縣、夏秋被災、撫赈鳏寡孤獨貧民如例。
至赈恤貧生。
加給一月柴薪一項。
因士子與齊民不同。
一體正赈加赈。
似屬過優。
是以折中酌辦、給以一月柴薪等語。
查安省被災貧生。
業經給赈。
又複加給柴薪。
既非定例。
又未先題。
不便準銷。
得旨。
照該撫所請行。
卷之一百五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