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賢良祠。
○谕曰。
歸化城都統瑪尼、着來京候旨。
所遺員缺。
着吉當阿補授。
歸化城副都統色克圖、既系吉當阿之弟。
亦着來京。
其所遺員缺。
着鑲白旗蒙古副都統劄木蘇調補。
劄木蘇所遺員缺。
着色克圖補授。
○兵部議準、兩江總督那蘇圖、奏請增建海州營營房八十七間。
馬棚三間。
東海營營房十八間。
從之。
○丙辰。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戶部議準。
山西巡撫喀爾吉善奏請。
裁晉省州縣之次沖及簡僻者、民壯四百四十一名。
從之。
○工部議準。
雲南巡撫張允随奏請。
浚築保山縣黑龍硐、魯甸、箐口河、思安縣龍硐、李子灣、水塘霸、灑魚河、等處泉源水閘。
于官莊變價銀内支銷。
從之。
○兵部則例告成。
總裁以下議叙有差。
○調原任六安營參将王從繩、來京引見。
○丁巳。
蠲福建無田浮賦。
谕。
朕聞福建崇安縣。
有荒缺田額一千二百五十一頃零。
雖載在賦役全書。
實系坍缺年久。
并無現在可墾之土。
雍正七年清查地畝。
分别限墾。
知縣陳同善、不行查核。
惟将原額内約舉三分之一。
捏報可墾田四百一十九頃零。
照例限年墾複。
雍正十年。
知縣劉埥。
亦照三分之一。
捏報墾複田一百三十九頃零。
雍正十一年。
又捏報墾複田一百五十頃零。
共加徵銀二千二百三兩零。
米二百六十石零。
此項錢糧。
俱系灑派裡戶代完。
實屬無田浮賦。
朕心轸念。
特頒谕旨。
按數蠲除。
以免小民之累。
至從前捏報之曆任知縣。
及失察之上司。
理應交部議處。
姑念事在恩赦以前。
免其察議。
○又谕。
嗣後鴻胪寺随駕。
查取沿途官員職名。
不必将查斯海奏派。
○戶部議準。
山西巡撫喀爾吉善奏稱。
綏遠城駐防兵草折銀兩。
于開墾地畝歲徵銀内。
給四分之一。
但口外九月開徵以前。
無項可支。
難按月給放。
又不便借動他款。
請統于估項冊内。
一體撥給。
所有額徵草折銀一萬二千七百兩零。
饬各屬徵報。
以抵采買米豆之需。
從之。
○授莊親王女為鄉君。
壻大學士伯鄂爾泰子鄂欣、為鄉君額驸。
○戊午。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曰、從前廷臣議準張渠買補倉谷一事。
以本歲之赢餘。
為本邑之撥補其他州縣不得通融。
如歲歉谷價昂貴。
不敷采買。
準其展限。
朕思積谷原以備民間緩急之需。
必及時買足。
方于蓄儲有益。
若一概不許通融。
而無赢餘之州縣。
或又值歲歉價昂。
咨部展限。
則倉儲必緻久懸。
非濟民利用之道也。
嗣後如該州縣。
當秋成之時。
谷價高昂。
不能買補。
而該處存倉谷石。
尚可接濟者。
照例詳請展限。
于次年買補。
倘谷價既屬不敷。
而貯倉谷石。
又系不足者。
準其詳明上司。
以别州縣谷價之赢餘。
添補采買。
為酌盈濟虛挹彼注茲之計。
該管督撫不時查察。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又從前張渠奏請減價粜谷。
于成熟之年。
每一石照市價核減五分。
米貴之年。
每一石照市價核減一錢。
此蓋欲杜奸民賤籴貴粜之弊也。
但思尋常出陳易新之際。
自應遵此例行。
假若荒歉之歲。
谷價甚昂。
止照例減價一錢。
則窮民得米、仍屬艱難。
不能大沾恩澤。
嗣後着該督撫臨時酌量情形。
将應減若幹之處。
豫行奏聞請旨。
如有奸民賤籴貴粜之弊。
嚴拏究治。
目今江南督撫、即同欽差、遵照此旨。
一面辦理。
一面具奏。
○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議覆。
兩廣總督公慶複、廣西巡撫楊錫绂、奏稱。
桑江逆苗入官之産。
可作堡田者二千四百畝。
驟募堡卒不及。
暫與苗民耕種完租。
其畸零瘠薄之田。
即給苗民自種。
薄徵其出。
但堡卒皆無産遊惰之民。
安分守法者。
不肯承充。
其素無産業遊手惰民。
重以官之招募。
視苗猺有如奴隸。
且聞多不自耕。
仍資苗代。
久之又主持教唆。
使為不法。
前首逆張老金。
即堡卒也。
又苗性兇貪。
以其世受族居之地。
為他人所據。
不得佃耕。
積怨不能相安。
本年厘産募耕。
黠者已不能平。
桑江一隅。
設重兵彈壓。
堡卒直無所用。
不但缺者不必足額。
即已募者亦可令其回籍。
将田全給就近苗猺。
分耕薄斂。
且以為該地積貯。
責理苗通判經理。
可備新設協營之饷。
可免柳、慶、二府山運之艱。
無損有益。
應如所請。
但已招堡卒。
承種一載。
勒令複回。
房屋牛具耔本。
均有所費。
宜熟籌不緻失所之道。
妥協辦理。
從之。
○兵部議覆。
議政大臣和碩裕親王廣祿等。
會議甯古塔将軍鄂彌達奏稱。
船廠屯莊居住人。
離城較遠。
各佐領骁騎校。
鞭長莫及。
設有屯長族長。
多系黥奴。
或以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