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溝。
疏浚河渠。
共一百四十餘處。
此支河溝洫。
應興修之水利也。
至議修各工。
其河道堤堰。
急應浚築者。
于正月内派員分辦。
伏汛前完竣。
其次要尚未詳估者。
于冬底興工。
以一年為限應建閘座滾壩橋梁。
勢難克期告竣。
于正月内趕辦。
其議挑東西灣等處滾壩下引河。
與石羊溝、董家溝、廖家溝、等河。
及高郵等處閘座下之河渠民堰等工。
統于五月前挑挖修築。
如伏秋汛不至過大。
則山盱、邵伯、鳳凰橋、壁虎橋、灣頭閘、芒稻閘、董家溝、等處滾壩。
盡足宣洩。
倘水勢過盛。
現在議建閘壩之下。
河路開通。
臨時相機開放。
不緻有誤。
于工程亦為緩急有序。
至工程料物。
河工由河臣題估。
地方水利。
由督撫題估。
俱以該管道員為總辦。
工程最多處。
另委道府一員協辦。
該管知府、直隸州知州、承辦。
屬河工者。
河臣總理。
屬地方者。
督撫總理。
倘不能時時巡閱。
另委道員專理。
如總辦、協辦、承辦、各員。
有奉行不善者指參。
緊要各工。
均彙入現辦工程摺内開列。
可緩者概停。
前周學健以泗州地窪。
奏請裁五河縣、改為州治。
查五河為衆流彙聚入湖之地。
改為州治。
終非一勞永逸。
今勘州境雙溝地方。
環山俯淮。
以建州城。
可期便民弭患。
臨淮縣城。
逼近淮水。
請移建于該縣之周梁橋地方。
其請豁泗州、五河、水占地畝額賦。
并泗州攤派丁糧。
另查定議。
至各屬積水地畝。
可疏消者。
巳随宜消洩。
其有地勢最窪。
不能宣洩者。
為數無多。
應饬地方官确勘。
如系有糧地畝。
詳題豁免。
淮、揚、二屬瀕海地方。
有範堤一道。
綿亘六百餘裡。
捍禦海潮。
年久殘缺。
今拟重加修築。
此外尚有應否修治之處。
均容勘明另奏。
得旨。
原議之大臣等詳議速奏。
尋議、下江淮、徐、揚、海、上江鳳、颍、泗、等處河道水利各工。
據陳世倌等會同詳悉勘明。
俱系應修之項。
自應悉如所奏辦理。
所修堤堰閘壩橋梁。
亦應如所奏。
分别緩急。
确估興工。
克期完竣。
議挑滾壩下引河等工。
應今該督等及時修築。
如式辦理。
所派官員。
應如所奏。
分工委用。
仍造清冊咨部。
河工水利工程。
令該總河等确估興修。
作速造冊具題。
其關系緊要各工。
應如所奏。
彙入現辦工程。
并題估銷。
如可緩、概行停止。
五河改為州治。
應準建于勘定之雙溝地方。
臨淮縣城。
應準建于勘定之周梁橋地方。
其應辦事宜。
及各州縣應豁水占地畝額賦。
并攤派丁糧。
即速報部核辦。
再查泗州業經遷建。
其五河應否裁徹。
未據聲明。
應令查明題覆。
疏消積水地畝。
應令将地方工段。
酌動銀兩。
先行造冊送部。
其最窪無庸挑浚之處。
應令查明畝數。
分别官地民地。
照例具題。
範堤一道。
先于乾隆五年。
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