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機大臣等。
京師正在望雨。
近畿之地。
想亦同然。
現在各處情形如何。
史贻直亦應奏聞。
當此青黃不接之時。
或應平粜。
亦當酌辦。
豈以謝事在即。
而不加之意耶。
爾等可寄信詢問之。
○又谕、京師正在望雨。
河南麥收之期。
早于畿輔望雨更切。
現在地方情形如何。
雅爾圖何以并未奏聞。
或應有豫為料理之處。
可寄信詢問之。
○又谕、禮部主事畢宗高。
發往直隸。
交與總督高斌。
以州府佐貳酌量題補。
留心試看。
○又谕、戶部員外郎覺和托。
禮部員外郎甯福。
着該部。
帶領引見。
○授奉國将軍尚建寶嫡子格圖肯、為奉恩将軍。
原任奉國将軍拉善嫡子雙貴、奉國将軍蘊着嫡子舒明、為奉國将軍。
未入八分輔國公奇通阿嫡子豐盛額、降一等、為三等輔國将軍。
原任鎮國将軍伊克塔哈嫡子平麟、降一等為頭等奉國将軍。
奉國将軍查庫齊嫡子貝和諾、奉國将軍西林嫡子富察為奉恩将軍。
和碩淳親王允祐庶子弘泰、降三等為三等奉國将軍。
和碩康親王巴爾圖繼福晉所生之子谟雲、降三等為鎮國将軍。
○壬寅。
兵部奏。
武職官員。
一時患病。
該督撫提鎮題請解任者。
遊擊以下官員。
照文職同知以下之例。
準其回籍調治。
副将參将等官。
照文職道府之例。
于題請解任調理本内。
将應否令其回籍之處。
聲明請旨。
從之。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
布蘭泰因伊母年三十。
守節多年。
懇請特恩旌表。
在伊固出于孝思。
但于國家成例不合。
布蘭泰身為大員。
因得奏請。
其何以處夫官職卑小。
以至齊民。
不能陳請者。
伊摺朕不便批發。
可傳谕知之。
○戶部議準、漕運總督顧琮疏稱。
江南徐州衛河南前後兩幫。
例支行糧。
向在兩處分支。
今統歸豫省支給。
以昭畫一。
從之。
○又議準、調任福建巡撫劉于義奏稱。
捐監之例。
本省捐谷。
均按該處折中定價。
合足一百八兩之數。
今酌定台灣一府。
每石以四錢收捐計算。
俊秀、應捐二百七十石。
廪生、一百五十石三鬥。
增生、二百石七鬥。
附生、二百二十五石。
武生、二百五十石二鬥。
青衣生、三百七十五石三鬥。
俱準作監生。
與在部收捐銀數相符。
從之。
○甲辰。
大學士等議覆、廣西巡撫楊錫绂奏稱。
安南連年多事。
奸徒乘機煽惑。
内地民人。
潛入彼處。
借端滋擾。
其為首之莫武康。
李三聰等。
俱由内地流入夷境。
僞充先鋒等官。
應如所奏。
令附近之江、廣、閩、粵、等省查拏。
并令該國盡力擒捕。
不必顧忌。
至稱安南自韋福琯造逆諒山。
該國王調高平、牧馬、兩府夷官剿捕。
因招緻内地民人。
協力攻打。
及韋逆攻破。
該民衆不飽所欲。
因肆行劫掠。
是夷人借匪徒之力。
而适以引奸。
此風不可不戢。
應行文該國王。
宣示天朝柔遠之德。
嗣後凡系内地民人。
在安南滋事者。
立即送出。
至一應隘口。
務須饬令文武員弁。
實力防守。
得旨。
依議速行。
○戶部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疏稱。
滇省辦運京銅。
自乾隆五年以後。
八運并作四運。
正運官隻府佐州縣一員。
不能兼顧。
請将正協運官。
合為一運。
委府佐或州縣一員為正運。
雜職一員為協運。
應如所請。
至加運銅觔。
亦應照額銅之例。
将四運并為二運。
每運亦委二員領運。
從之。
○免浙江烏程縣民欠未完行糧米折銀一十三萬六錢。
○準噶爾部人巴圖博羅特夫婦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乙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大學士等奏。
今秋皇上奉皇太後恭谒盛京祖陵。
系初次舉行大典。
應于駐跸日、恭往祖陵。
行谒見禮。
次日于隆恩殿、照四時大祭禮。
讀祝緻祭。
其行禮節次。
臣等酌議。
永陵請自穆奇村、至五谷村駐跸之日。
先行谒見禮。
回至五谷村駐跸。
次日行大祭禮亦如之。
福陵請自福錫、至宴台村駐跸之日。
先行谒見禮。
回至宴台村駐跸。
次日行大祭禮。
查福陵與昭陵相去不遠。
請于是日往昭陵行谒見禮。
回至瓦子穴□□駐跸。
次日行大祭禮。
禮畢。
即日駕幸盛京。
報可。
○吏部。
等部議準、監察禦史吳文煥奏請。
五城司坊緝盜一事。
定為考成。
或論案之多寡。
或論年之久近。
勒限緝拏。
三營亦照此例。
從之。
○兵部等部議準、署川陝總督馬爾泰奏。
準噶爾夷使。
複請進藏熬茶。
由郭羅克附近地方行走。
應行防範。
酌派熟練守備一員。
帶馬兵一百二十名。
各部番兵五十名。
于四月内前往駐防郭羅克之包利軍營。
會同該駐防守備。
将夷使往回。
必由賊番平昔出沒之道。
查明切緊隘口。
相度情形。
先行屯駐。
禁阻頑番。
不許出外。
俟夷使有信。
即帶領番兵。
嚴密巡邏。
并咨明管理青海夷情副都統莽古赉。
轉饬彼處蒙古番兵。
協力查堵。
再泰甯協屬革赍土司。
與郭羅克比鄰。
亦密迩蒙古地方。
并檄令阜和營再派把總一員。
馬步兵三十名。
并饬明正土司。
揀派頭目勞丁。
随往革赍。
督率附近土司。
派土兵三十名。
于相通徑路。
加謹巡查。
不得袒縱頑番出口。
均俟夷使熬茶事竣徹回。
其行裝銀兩馱載馬匹。
口糧鹽菜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