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官既久。
世受國恩之人。
在伊等本身。
及伊等子弟。
自不應呈請改籍。
而朕亦不忍令其出旗。
此奏内文職自同知等官以上。
武職自守備等官以上。
俱不必改歸民籍。
餘依議。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陝州民賈見亮妻李氏。
○己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前因淮徐一帶。
上年被災。
目下米價不能平減。
特降谕旨。
将漕标河标兵丁。
應扣所借一季饷銀。
此時暫緩。
俟本年秋成之後。
米糧價平。
再行扣除。
今查河标之外。
尚有河葦二營。
上年亦經借饷。
此時正當照例扣還之際。
念伊等修防河工。
頗屬勞苦。
且同居被災之地。
食用亦必艱難。
其上年所借一季饷銀。
亦着緩扣。
與标兵一例。
俟秋成谷賤。
再扣還項。
○谕軍機大臣等。
蘇州地方。
有田之家。
多貯米谷。
待價昂貴。
然後出粜。
謂之棧囤。
又有嗜利之徒。
賄囑關胥。
将内地之米。
出洋販賣。
以圖重價。
二者皆為地方之蠹。
朕從前屢降谕旨。
嚴加申禁。
而督撫等奉行不力。
聞此弊尚未能盡絕。
可傳旨與尹繼善、陳大受、令其留心勸谕。
密加查察。
務使囤積偷漏之習。
悉改前轍。
庶幾米價可平。
民食充裕。
○工部議準、署直隸總督史贻直疏稱。
正定府滹沱河五壩以下。
迤東一帶。
地處甚窪。
大溜沖激。
埽灣共七八十丈。
埽灣以東。
河身漸窄。
溜逼堤根。
水發時沖刷堪虞。
應添建魚鱗挑水壩三座。
并于夾空之中。
下埽加鑲。
俾崖岸得以保護。
從之。
○庚戌。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
據三保奏稱。
山東濟陽、臨邑、二縣票地一案。
據運使李梅賓詳稱東省票地。
有力則充。
無力則退。
濟陽現商周震、臨邑現商李六龍。
現在遵例輸谷。
胡兆椿認充之處。
毋庸議。
具詳前來。
但該商周震等。
既不肯認還丁皂保一項。
而伊等本年所輸之谷。
亦甫近一半。
請即将票地交胡兆椿承業等語。
朕已批示。
俟喀爾吉善到任後。
會同定議摺奏矣。
但思此案。
在運使既議以無庸更易。
而三保與丁皂保。
同屬内務府人員。
或稍有瞻徇之意。
亦未可定。
可将此情節。
寄信喀爾吉善。
令伊将此案前後情由。
詳細确查。
應如何辦理之處。
會同摺奏。
或此中另有情節。
即着伊秉公據實具摺奏聞。
以結此案。
○大學士等議覆、貴州總督張廣泗、提督韓勳、奏稱。
乾隆六年。
粵西遷江案内。
拏獲叛犯李梅。
供出李開花一犯。
至今未獲。
經粵西督撫提臣通咨查拏。
現獲黃三等。
并盤獲王文甲、王阿耳等。
搜出符紙。
刻造木印。
隔省勾結。
陰謀不軌等情。
查該犯捏造妖言。
蠱惑愚民。
按其供詞。
皆出自李開花、覃玉真等。
若詳推細鞫。
真情無不敗露。
李開花等、可以窮搜立緻。
應令該督等将現獲之犯。
逐一确訊。
以絕根株。
其未獲奸匪。
仍遍饬文武員弁緝拏。
仍會同各該督撫提督等。
加緊巡緝。
俾奸徒淨盡。
以戢邊隅。
得旨。
依議速行。
○以詹事敷文、為通政使。
○辛亥。
谕、古者創冊府于西昆。
辟芸台于東壁。
是以木天儲彥。
石渠掄材。
由來尚矣。
乾隆二年。
朕曾親試翰詹諸臣。
因文以考其行。
所取者如陳大受等。
頗不愧此選也。
越今數載。
頗聞翰詹諸臣。
率從事終詩酒博奕。
而四庫五車。
鮮有能究心者。
将何以華館閣而垂來葉哉。
其依往例。
自少詹講讀學士以下。
編修檢讨以上各員。
着于本月三十日。
赴圓明園。
侯朕出題親試。
其托詞不至者。
列名具奏。
大學士等即承旨行。
○予故科爾沁多羅郡王諾扪額爾赫圖、祭葬如例。
○予故巴林固山貝子諾扪額爾赫圖、祭葬如例。
○壬子。
太常寺奏。
天壇神樂觀、顯佑殿、從前俱奉祀玄天上帝。
仍舊供奉外。
至所供天師文昌等神。
應行徹去。
其神樂觀廟額。
請改為神樂所。
得旨。
改為神樂所。
○癸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上下江去年被災之州縣。
今麥秋在即。
縱使豐收。
闾閻亦僅可糊口。
若即令輸賦。
民力未免艱難。
本年應徵錢糧。
着緩至十月後開徵。
該部即行文該督撫遵行。
○又谕、上下江驿站馬匹。
現行之例。
刍豆每日給銀六分。
在豐稔之年。
自足敷用。
今歲歉價昂。
州縣不無賠累。
昨歲被災州縣。
其驿馬每日準銷八分。
俟秋收豐稔停止。
其有收地方。
不得援以為例。
○戶部議準、護理山西巡撫布政使嚴瑞龍奏稱。
右衛駐防八旗官兵馬匹。
所需豆石。
自乾隆八年起。
每年不敷供支豆四千三百四十餘石。
請将常豐倉現存豆五千七百五十八石零供支。
以後不敷之處。
令應州、渾源、大同、陽高、天鎮、五州縣。
于甲子年為始。
改徵本色豆四千三百四十九石解運供支。
從之。
○工部議準、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
甯夏府城舊制。
門外原建南北關廂。
自乾隆三年地震倒塌後。
修築郡城。
未經一并估建。
又護城濠一道。
亦因地震搖平。
未估疏浚。
請複舊制修理。
從之。
○以江南總督宗室德沛、署吏部右侍郎。
○是月。
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奏。
查勘河務事宜。
一、徐屬南岸之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