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八年。
癸亥。
九月。
乙未。
上奉皇太後率皇後谒永陵。
行禮。
祭酒。
舉哀。
如儀。
○上詣顯佑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革職湖南布政使張燦、着往順義、同孫嘉淦、許容、出赀辦理城工。
爾等、可寄信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傳旨令張燦前往順義工所。
并令鄂爾泰等、寄信高斌知之。
○是日、駐跸烏古尼噜村。
翌日如之。
○丙申。
上詣永陵行大飨禮。
步入啟運門。
詣香案前跪。
上香。
複位。
行三跪九拜禮。
初獻。
奠帛、爵、讀祝畢。
行三拜禮。
亞獻。
三獻。
各奠爵畢。
行三跪九拜禮。
王以下、官員、均随行禮。
上詣望燎位望燎。
禮畢。
入陵寝左門。
至明樓前。
西向立。
舉哀。
王以下各官、鹹舉哀。
○遣官奠附葬之武功郡王禮敦。
恪恭貝勒塔察篇古墓及附近之覺羅等祖茔。
○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前漕運總督顧琮、督運來京。
奏請舉行限田之法。
每戶以三十頃為限。
以為如此、則貧富可均。
貧民有益。
朕深知此事名雖正而難行。
即去年盛安均田之說也。
因示谕雲。
爾以三十頃為限。
則未至三十頃者。
原可置買。
即已至三十頃者。
分之兄弟子孫。
則每人名下不過數頃。
未嘗不可置買。
何損于富戶。
何益于貧民。
況一立限田之法。
若不查問。
仍屬有名無實。
必須戶戶查對。
人人審問。
其為滋擾。
不可勝言。
夫果滋擾于一時。
而可收功于日後。
亦豈可畏難中止。
今輾轉思維。
即使限田之法。
地方官勉強奉行。
究于貧民無補。
是不但無益而且有累也。
而顧琮猶以為可行。
請率領地方官、先于淮安一府試行之。
持論甚堅。
甚至與大學士張廷玉、公讷親等、動色相争。
朕見彼如此擔當。
勇于任事。
意尚可取。
是以令其再與尹繼善熟商。
今據尹繼善陳奏難行之處。
與朕語不約而同。
則是此事之斷不可行。
斷不能行。
實出人人之所同然。
又豈可以嘗試。
茲特降旨曉谕顧琮、此事着停止。
并令各督撫知之。
○赈貸河南祥符、陽武、封邱、鄭州、荥澤、新鄭、輝縣、獲嘉、河内、濟源、修武、武陟、孟縣、溫縣、洛陽、偃師、鞏縣、孟津、宜陽、永甯、靈寶、等二十一州縣旱災饑民。
分别蠲緩本年額賦。
○丁酉。
以鑲紅旗滿洲協領噶爾岱、為江甯右翼副都統。
○赈貸山東齊東、陵縣、德州、德平、平原、德州衛、惠民、陽信、海豐、樂陵、商河、濱州、利津、沾化、恩縣、夏津、武城、日照、等十八州縣衛旱災饑民。
分别蠲緩本年額賦。
○是日、駐跸穆奇村。
○戊戌。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去歲春季。
京師雨澤稀少。
朕虔誠祈禱。
曾降旨将輕罪人犯。
分别減免。
因推廣于各省。
如遇災眚之年。
着該督撫将清理刑獄之處。
奏聞請旨。
又恐各省遠近不同。
請旨行文辦理。
已不及時。
因令該督撫除徒流等罪外。
其各案内牽連待質。
及笞杖内情有可原者。
一面量行減省。
一面具摺奏聞。
務使恤刑弭災之意。
不緻羁遲也。
今據陳大受奏稱、江南海州、并所屬之贛榆、沭陽、二縣。
今夏被災。
已經咨部減刑。
但三州縣災眚已成。
較他處為重。
減刑之事。
應請于九月初一日為始。
至明年麥熟後停止等語。
夫赦非善政。
古人論之。
朕從前所降谕旨。
原為地方偶有水旱。
間修省刑之典。
亦感召天和之一端。
非謂災傷之地。
即應一例赦罪也。
今海州既已成災。
而始清刑獄。
是為時已遲。
且明示以麥熟為期。
則小民無知。
以為此半年之間。
可以觸法抵禁。
肆行無忌。
是誘民為非也。
陳大受所見甚為卑謬。
朕已于伊摺内批示訓饬。
恐各省督撫、尚有似此錯會朕意者。
故特降谕旨。
該部即行文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山東鹽當二商。
每年解司銀兩。
除賞捕公用外。
剩至三四萬兩之數。
即着該撫交與長蘆鹽政。
令其奏聞請旨。
可寄信與喀爾吉善知之。
○赈貸安徽桐城、宣城、南陵、無為、廬江、鳳陽、壽州、鳳台、臨淮、懷遠、建平、盱眙、等十二州縣水災饑民。
○準噶爾部人額勒伯克夫婦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是日、駐跸腰站村。
○己亥。
湖北巡撫晏斯盛疏報、鶴峰、長樂、二縣開墾乾隆四年分、水旱田地、六頃五十畝有奇。
○是日、駐跸蓮花套。
○庚子。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此次所撰祭文、及繙譯清文、俱甚平常。
董邦達、石介、德通。
俱着交部察議具奏。
○又谕、巡察山東漕運。
着禦史張湄去。
不必赴行在請訓。
即往山東、協同完顔偉辦理挑淺事務。
○又谕軍機大臣等、巡察山東漕運。
有旨着張湄去。
張湄或有事故。
着改派李敏第前往。
○又谕軍機大臣等、前廣西提督譚行義、欲将邊防一事。
诿咎鄰省。
奏稱三月内、雲南廣南府、侬土丞差目何淑等、由粵境之怕懷隘前往交趾。
至四月内、該目攜帶夷男婦女三百餘名。
仍由粵歸滇等語。
經軍機大臣議、交雲南總督張允随、分别查驗。
并将辦理情形奏聞。
今覽該督覆奏之摺。
俱不相符。
是譚行義明系推卸巧飾。
朕思滇粵兩省。
皆逼近安南。
值該國有事之時。
正宜加意防範。
若止知推卸已責。
而不實力稽查。
于邊防甚有關系。
爾等可将張允随原摺抄錄、寄信楊錫绂。
務須查明确實。
詳慎辦理。
使關防嚴密。
不得推诿掩飾。
贻誤地方。
○戶部議覆、閩浙總督那蘇圖覆奏、閩省鹽政。
應行酌改各款。
查場員薪水銀、二千八百六十兩。
節據該督彙同各場役食等銀。
于每年奏銷。
造入長價錢水等冊内。
報部查核在案。
其篐支羨餘等銀、一千七百一十七兩。
向無報部之案。
今該督等既稱、系從前在外準收。
所有單開年得薪水篐支羨餘等銀、共四千五百七十七兩。
應如所請。
準照舊收取。
以資辦公。
又單開西河、浦下、二館。
事務甚繁。
年給薪水。
實不敷用。
請于裁減州縣規禮銀内、撥湊銀二百兩。
亦應如所請辦理。
其單開王祥團歸公篐支銀六十兩。
應解貯道庫。
以充公用。
均按年造入長價錢水等冊内。
報部查核。
至州縣各官。
業已按照事務繁簡。
給有養廉。
何得于養廉外。
又複議給鹽規。
即各州縣中。
或有原定養廉不敷。
尚須酌給公費者。
亦止應核查實屬不敷州縣量給。
未便任竟概議加增。
況州縣于鹾務。
原有考成。
緝私追欠等項。
本屬分内。
何得以水客在其轄下。
裁革規禮。
恐其懷私歧視為詞。
所有單開各州縣廳年收規禮銀、一萬八十四兩。
内除撥湊西河、浦下、二百兩準支外。
其酌給各該州縣銀、五千七百四十四兩。
應令再行确查。
如原定養廉已敷。
則此項毋庸議給。
若果不敷。
必須酌給。
據實查明。
分晰具題核議。
其單開下剩充公銀、四千一百四十兩。
俟将酌給各州縣規禮查明具題之日再議。
至從前奏報水客緻送規禮。
有一千兩以外之處。
該督既稱原系訪聞。
今逐加核實。
确系自二十四兩至七百餘兩不等。
并無千兩以外州縣等語。
應毋庸議。
又稱哨丁、向系在場于誠謹鄉民内募充。
并非兵丁派撥。
專為巡查督曬緝私而設。
今請酌汰一十七名。
其餘照舊存留。
應如所請。
從之。
○赈貸奉天中路善岱協理通判所屬善岱裡、安民、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