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處。
但錢文源源鼓鑄。
自應日積日多。
足敷民用。
乃價值日漸增長。
恐私銷或亦不免。
夫銷毀制錢之弊。
最為難查。
若将零星設爐之小鋪。
照京師之例。
令其歸并。
派官稽查。
以杜毀錢造器之弊。
事屬易行。
又如該省既開鼓鑄。
其搭放兵饷餘錢。
并青黃不接之際。
平粜官米錢文。
照京師之例。
發出官賣。
以平市價。
此亦似乎可行。
總之外省情形。
京師不能悉知。
該督撫身在地方。
自能因時措置。
如可仿照而行。
即密商辦理。
具摺奏聞。
若難于籌辦。
亦将不能仿照之處。
據實陳奏。
不必勉強。
或緻累民。
尋江蘇巡撫陳大受奏、京師錢法六條。
一、設立镕銅官局。
稽查銷毀。
查省城銅鋪。
四散開設。
必使聚于官局。
不特無地可容。
兼恐稽查不得其人。
反滋擾累。
至銷毀之弊。
應通饬文武員弁。
實力稽察。
一、官米局錢文。
不必存貯。
查曆年平粜錢。
俱即發市易銀。
現在奉行。
毋庸更議。
一、歸并錢市經紀。
稽查高擡錢價。
查兌錢雖有經紀名色。
出入悉照時價。
不能意為高下。
毋庸仿照。
一、粜買雜糧。
禁止行使錢文。
查乾隆六年。
業經部議。
行令民間。
自數兩以上。
毋得專用錢文。
應再饬地方官諄切曉谕。
一、嚴禁奸民興販。
查江蘇錢價。
各處相仿。
加以運腳。
利息甚微。
實無興販。
惟于出洋船隻。
照盤查食米之例。
一體嚴查。
一、禁止囤積居奇。
查各屬富戶。
多系存銀。
其鋪戶之錢。
随收随發。
亦無囤積之事。
并可毋庸查禁。
得旨。
所見頗是。
即京師所辦。
現即有捍格難行處也。
浙江巡撫常安奏、浙省向無镕銅大局、賣米官局。
亦無錢市經紀、大宗雜糧。
似難仿照京師。
然銷毀不可不防。
則令各州縣。
再行設法稽查。
興販不可不杜。
則令沿海各商。
毋得多運出境。
囤積不可不禁。
則令大小交易。
止許兩數用錢。
以及平粜錢。
限三日發換。
赀厚鋪戶。
零星兌收。
庶幾因地制宜。
以期有濟。
得旨。
所奏俱悉。
福建巡撫周學健奏、京師錢法六條。
不能畫一仿照。
自宜推廣變通。
一、銅鋪零星賃屋開張。
未便移聚一處。
但恐爐具現成。
暗将制錢私毀。
應饬各州縣。
查明境内銅作坊若幹。
銅鋪若幹。
内設爐者若幹。
開報姓名。
取具不敢。
銷毀遵依。
連環甘結。
有犯許地鄰保甲首報。
仍派典、巡千、把不時密查。
一、平粜時應饬各廠員。
将所賣錢。
五日一報。
令該府縣随時發換。
至錢糧自一錢以下。
例得折錢。
亦令随收随發。
于旬報摺内。
開數備查。
再晉江、惠安、二縣場内。
所收長價。
并官商所賣鹽價。
除各項公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