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撥十二名。
分防歪染汛。
内撥兵十名。
于巴結壩傍各安一塘。
每塘設兵五名。
把總一員。
帶原兵五名。
添撥三十五名。
分防革上一塘。
外委把總一員。
帶兵十名。
把守江底一塘。
似此抽撥分布。
其左營原防塘汛。
及中右兩營存城兵。
未免單弱。
應共添兵一百五十名。
再、貴陽城守營。
現存兵七百名。
亦屬不敷。
應添兵五十名。
細查通省。
無可分派。
請裁貴定縣、平伐營都司一員。
把總二員。
遇缺另補。
并裁兵二百四十名。
将五十名歸貴陽營、分守城汛一百五十名。
歸安籠鎮标。
但平伐去貴陽甚近。
而安籠鎮道路遙遠。
自應先盡願遷兵丁發往。
如不足數。
令安籠鎮募補。
俟有事故缺出。
陸續扣除。
又、平伐營原防龍裡汛把總一員。
兵七十名。
應改歸定廣協。
即将所裁平伐營兵内、撥四十名。
并于該協存城兵内、撥三十名。
令外委把總一員帶領。
防守龍裡。
及安設在城等五塘。
尚餘平伐營千總一員。
兵六十名。
歸入新添營。
共有千總二員。
把總二員。
兵三百六十名。
應分為左右兩哨。
令左哨千總一員。
帶兵八十名。
分防平伐。
安設谷紀、甘塘、擺成、臭水、苦竹、五塘。
令外委一員。
帶兵二十名。
分守平伐原防之谷壤汛。
并安設發人沖等六塘。
并令貴陽營。
委隊目一名。
帶兵五名。
分防毛基堡一塘。
新添營于平伐汛内。
委隊目一名。
帶兵五名。
分防谷沖一塘。
此外尚有新添營原防新安汛兵。
應裁五名。
舊貴定縣汛兵。
應裁五名。
尖山汛兵。
應裁十名。
栗木汛兵二十名。
應全裁。
一、威甯鎮、僻處西隅。
所轄苗猓。
素稱狡悍。
非重兵不足彈壓。
而該鎮标僅設左右兩營。
兼轄畢赤一營。
聲勢尚單。
查有大定協副将。
所管水城營。
相距甚近。
請改歸威甯鎮統轄。
一、黔省各營入冊餘丁。
多系幼穉。
遇糧缺斷難挑補。
徒糜兵饷。
請悉裁。
仍令各營按照馬步守原額。
召募充伍。
以上各條。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準、杭州将軍薩爾哈岱奏稱。
駐防杭州各營前鋒。
請照他省例。
與領催一體保舉。
從之。
○免山東王家崗場竈地、乾隆九年旱災額賦十分之一。
○緩徵江西玉山、德興、樂平、宜黃、四縣、乾隆九年水災額賦。
○癸亥。
谕前因外省兵糧缺出。
惟馬糧、系督撫提鎮親行拔補。
至步糧、則由營員驗放。
往往徇情市惠。
濫行收錄。
虛糜糧饷。
曾降旨、令直省督撫提鎮親自驗放。
不可憚勞委之營弁。
今據喀爾吉善奏稱。
東省各營。
棋布星羅。
散處十郡。
距巡撫總兵衙門。
自一二百裡至千裡不等。
若概送提鎮衙門考拔。
不惟道路跋涉。
且恐久懸名缺。
請嗣後臣标所屬二營。
登州鎮屬濟南城守一營。
及附近省城之大小營汛。
遇有兵丁缺出。
臣俱親加考拔。
其登兖二鎮臣。
均照此辦理。
至副将乃武職大員。
其同城本營。
及附近營汛之兵丁。
亦即饬令該将慎重選拔。
秉公驗補。
仍造冊呈報。
提鎮于按年巡視各營之時。
照冊查對。
如有混收糜饷情弊。
嚴行參處等語。
此奏亦屬有見。
着照所請行。
各省設立營汛。
遠近不一。
若概送督撫提鎮衙門考試。
則相距遼遠之兵丁。
往返跋涉。
不無苦累。
是以從前所降谕旨内。
原有督撫一時事冗。
不能親閱。
準其委令親信大員代看。
況委員代看之後。
督撫提鎮于巡視之時。
原可複加考核。
亦不緻滋生事端。
恐各省督撫提鎮。
或有拘泥前旨。
不能酌量辦理者。
亦未可定。
着該部通行傳谕知之。
○又谕、各省設立駐防。
其将軍等議給養廉。
皆按照地方。
分别給予。
至青州駐防設立以來。
将軍等已曆四任。
從無以養廉不敷為請者。
即欽拜到任。
已經數年。
亦未以此陳奏。
今乃忽欲請照别省之例。
添給養廉。
殊屬卑鄙。
其本内所稱身抱沉疴。
諸疾并作等語。
伊既有病。
必于公事有誤。
乃欲因病請添養廉。
尤為無恥況伊即有拮據之處。
亦應具摺密陳。
候朕降旨。
何得辄用本章。
亦屬不合。
着饬行。
将本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