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往查勘。
将被水居民。
分别赈恤。
并饬修理城垛堤塍穩固。
得旨。
所奏俱悉。
雖屬偏災。
彼受災之民。
則已拮據矣。
惟應加意撫恤可耳。
○又奏覆、廣東撫臣策楞奏辦常平倉谷一摺。
令直省督撫查奏。
除南省辦理情形。
業經撫臣蔣溥會奏外。
楚北枕山傍水。
倉貯所在。
瀕臨江岸者。
潮濕易侵。
僻處山坳者。
黴變堪虞。
若使舍舊粜新。
折耗益多。
該州縣豈肯自為贻累。
勢不能移新作舊。
至倉谷交代之例。
舊官夏秋離任。
新谷尚未登場。
将價銀交新任買補。
若舊官冬間離任。
仍令舊官采買。
如有虧缺。
該管道府分賠。
亦難容隐虛捏。
惟倉貯廒口。
雖編列字号數目彙報。
而買貯年分。
實未開載。
應如策楞所奏。
造具清冊。
注明年分通報。
得旨。
知道了。
妥辦則仍在汝等不時稽察也。
○河南巡撫碩色奏、鄧州、新野、秋禾間有淹損。
于借給耔種補種外。
複按戶口大小。
酌借倉谷接濟。
得旨。
是。
被災處所。
加意撫綏之。
○河東河道總督完顔偉奏、豫東二省黃河水勢。
伏汛以來。
時長時消。
各汛土埽工程。
俱修築堅實。
惟武陟汛壩工。
商邱五堡堤工。
耿家寨埽工。
胡家屯堤工。
近因河勢坐灣。
頂沖着溜。
業經相度情形。
修防平隐。
秋汛在即。
督率文武員弁。
先事豫籌。
以期有備無患。
得旨。
所奏俱悉。
今年秋汛。
恐有過大處。
宜加意防之。
○山西巡撫阿裡衮奏、二麥秋禾。
并各屬得雨情形。
内稱陽曲、祁縣、應州、大同、陽高、繁峙、崞縣、七處。
從前缺雨。
于五六月俱得雨二三寸不等。
均已沾足。
得旨。
二三寸雨澤。
焉得謂之沾足。
此見不可存于胸中。
又稱太原、汾州、朔平、等屬。
得雨尚未深透。
現在分饬祈禱。
如有被旱情形。
即豫為籌畫。
得旨。
是。
應早為妥協辦理。
以免臨時周章。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鞏昌府屬岷州之林家族。
于四月二十三日。
山水陡發。
沖壞民房三間。
淹斃小孩一口。
隴西、甯遠、西甯、等縣。
俱于五月十七日。
被雹傷禾。
秦州之豐盛川等處。
亦于是日被水被雹。
現在饬屬确勘分數。
酌借銀兩。
令買耔翻耕。
并查明被災戶口。
動支倉糧接濟。
應徵錢糧。
暫行停緩。
得旨。
所奏被災州縣。
加意撫綏之。
○又奏、甯夏府屬惠農一渠。
上引黃流。
下通六墩、昌潤、二渠。
昌潤渠下梢。
即系埂外閑田。
原隸寶豐縣屬。
因河決縣廢而地亦荒。
除安插民人墾熟旱地二十三萬五千三百餘畝外。
尚有未墾荒土二十七八萬畝。
欲使地無憂旱。
必須接引惠農渠水下注。
方為有益。
當即委員分工辦理。
上下修浚。
俾渠水流通到梢。
處處均敷引灘。
廢地得此水源。
招墾更易。
豐收可望。
得旨。
所奏若能詳酌妥辦。
則有益之嘉舉也。
○四川巡撫紀山奏、瞻對頑番不法。
派撥漢土官兵。
分路進剿。
現在賊番聞風畏懼。
悔罪投誠。
乘此克期前進。
計日可奏膚功。
得旨。
彼如果誠心悔罪投命。
自不可逞我兵勢。
玉石俱焚。
但不可聽其延挨。
反堕彼計。
應為一勞永逸之謀耳。
可告之督提等。
○又奏、上中郭羅克地方。
有尚堪開墾地土。
約計可播耔種二百零五石。
畜牧亦易孳生。
現在窮番共三百二十一戶。
各行作保。
請借牛本耔種。
通計需銀二千九百四十九兩零。
即于鹽茶耗羨内動給辦理。
報聞。
○又奏、拏獲逆犯夏如春餘黨。
人數既多。
人心易惑。
現因緝拏逆犯家屬。
居民驚惶。
已有挈家逃竄之事。
亟宜剀切曉谕。
以安其心。
得旨。
甚是。
此辦理之所以難也。
惟張廣泗解此。
故黔中屢獲此等逆犯。
而亦無愚民驚惶之事。
今川省甫緝數犯。
即有此事。
則辦理不善。
未曾先事綢缪之失在汝。
語雲。
經一事。
長一智。
此後勉之。
諸凡留心。
○兩廣總督策楞奏、粵東山多田少。
産米不敷民食。
現在查勘高、雷、廉、一帶閑曠之地。
約八萬餘畝。
皆可墾種。
詳議勸墾規條。
以垂久遠。
得旨。
好。
知道了。
○又奏、粵海關地方窎遠。
口岸繁多。
差派稽稅之人。
弊端百出。
請于補放監督時。
在現任将軍副都統内。
特命一員。
協同辦理。
得旨。
已命準泰兼理。
若另派一人。
恐其掣肘。
至用旗員之處。
于彼去時。
即有旨令其與汝商辦矣。
○又奏、承審廣西布政使唐綏祖一案。
原參各款。
系那用公項。
及收受屬員饋送等情。
但唐綏祖因公那用公項。
雖系詳明辦理。
究未報部。
固有應得之罪。
而撫臣托庸之原參。
立意措詞。
未免涉于刻核。
至續參贓款。
屬員首禀者居多。
而原首之梧州府戴肇名。
所供亦與原首不盡相符。
俟提齊人證。
訊取确供後。
再行具題。
得旨。
是。
朕早即疑唐綏祖未必至此。
蓋彼乃一伶俐人。
豈有不知利害者。
但托庸向日。
于彼并無交涉。
何至有過于苛求之事。
此又朕所不解者。
據實奏來。
又批、此奏嘉悅之外。
無可批谕。
秉公辦理可也。
尋據奏覆、參革廣西藩司唐綏祖。
與撫臣托庸。
有無夙嫌。
留心體察。
殊不可得。
嗣有西省武弁、赴東考驗。
詢悉唐綏祖素有擔當。
僚屬多怨而忌之。
上年托庸赴任。
值唐綏祖在京陛見。
即有乘間媒孽其短。
以錢糧聳人聽聞者。
托庸初任封疆。
意在整頓吏治。
且見那動款項。
為錢糧所關。
是以不及細查從前奏明之案。
遽為題參。
後知原參各款。
大半因公。
又改歸督臣承審。
疑而增懼。
未免有意搜求。
以實原參。
适有降調梧州府知府戴肇名、原任泗城府知府劉暐澤、從而迎合傅會。
為之出首。
并查出參革賓州知州阮維璋、河池州知州朱紅、侵欺得贓各款。
一并續參。
現在并案審理。
外省習氣。
督撫到任。
每亟圖參劾一二屬員。
以博整頓之名。
審後半屬子虛。
始知被人愚弄。
托庸辦理此事。
未免涉于習俗之見。
臣細核供情。
或事屬有因。
而己甚其說。
或并無其事。
而實出挾嫌。
俟核實各供時。
将所首與所供不符之員。
另疏題參。
并案嚴審。
唐綏祖果有應得之罪。
必不敢絲毫徇隐。
而挾嫌誣揭之贓私。
亦不敢為之附會。
惟有祗遵前谕。
秉公辦理得旨。
皆公論。
知道了。
卷之二百四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