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弋獲。
業經鎖拏究辦。
其各犯拟以三等定罪。
如審系積窩積賊。
即照積匪猾賊例充發。
次者問徒。
再次者、或帶小枷。
或墩鎖充警。
不便複聚一處。
并饬令搜捕夥黨。
不留餘孽。
得旨、此事辦理甚屬可嘉。
知道了。
○湖廣總督鄂彌達奏、蒙恩實授總督。
恭摺奏謝。
奉朱批以滿招損、謙受益為戒。
祗領聖訓。
惟有省愆戒滿。
虛心集益。
期仰副鞭策驽頑之盛意。
得旨、汝雖能為是言。
然朕聞汝借巡查為名。
使子拜客。
收受饋遺。
是誠下愚不移也。
汝尚何顔對朕面欺乎。
○河東河道總督完顔偉奏、受任河東。
三年以來。
工程水勢。
頻經危險。
仰蒙聖谕周詳。
獲免愆尤。
自顧才識短淺。
時虞隕越。
現今老母七十八歲。
祇臣一子。
且自江南大水之後。
時有驚悸之疾。
懇恩賞一在京差使。
俾得侍母回京。
效力行走。
得旨、一時不得其人。
河東汝亦尚可黾勉支持。
不必辭。
若以為勝任而愉快。
則實未見。
慎之。
○川陝總督公慶複奏、前于十月十四日。
會同川撫臣紀山、具奏三路官兵。
連克瞻對一摺。
荷蒙朱批。
戒勿姑息了事。
務成一勞永逸之計。
伏查賊酋班滾。
雖負固抗敵。
但抗拒日久。
其勢亦蹙。
現在乞降雖非實心。
臣前經差弁。
由其巢穴經過。
查探情形。
懈于守備。
似因糧食、并鉛藥短少之故。
我兵奮力前進。
自能攻克。
賊酋授首。
餘孽雖衆。
亦易擒制。
惟在善後料理得宜。
不敢姑息了事。
以期一勞永逸。
又奉朱批。
以賊入箐者多。
将來作何了局。
查瞻對番人。
雖稱兇頑。
然其始未必盡為夾壩。
良頑亦當有别。
伊等既為班滾所屬。
大兵壓境。
班滾敢于抗拒。
勢不得不荷戈相從。
得計則鹹各鸱張。
失計則滾箐藏避。
首逆一除。
伊等自俱解體。
然後于辦理善後之際。
查其向為夾壩而有案者。
按律究拟。
其餘另設土目。
責令稽查管束。
似可化頑為良。
不緻有人衆難制之虞。
得旨、覽奏俱悉。
○又奏、改剿瞻對之北路領兵官宋宗璋報稱、自十一月十七日至十九日。
複連克阿斯。
奪取山梁碉座。
剿殺賊番。
大獲全勝。
複據中路總統袁士弼報稱、十月十一日夜。
複攻克底朱。
占獲要口大路一處。
十二日、又遣官兵往攻碉樓。
自寅至酉。
連斃多賊。
仍俟陸續再為輪攻。
其南路領兵官馬良柱。
已于十月二十八日起營。
進攻班滾巢穴。
但先議南北兩路夾攻。
今北路既不由口□然多前進。
複回靈達。
而馬良柱、前攻破之松多熱賽、擦嗎所、擦牙所、等處。
又留兵防守。
軍勢少分。
難以輕入。
在途緩行。
等候新調德爾格兵五百名到日。
再行前進。
至班滾乞降。
雖已擒獻贓賊。
呈繳盔甲。
但終懷疑懼。
尚未親出投見。
适準提臣李質粹劄商。
宜乘其畏懼乞命之時。
暫準投誠。
擒獻夾壩。
供出一名。
再令擒獻一名。
供出十名。
再令擒獻十名。
稍有支吾。
即為攻擊。
庶夾壩可以盡得。
意在以逸待勞。
然未進兵之先。
當以除夾壩為事。
既進兵以後。
班滾敢于屢為抗拒。
則當先治其标。
班滾一經授首。
群賊自即解體。
若令班滾身處其地。
則群賊有所倚恃。
更不能盡除。
況僅令擒獻贓賊。
彼不難詭指數人以應。
仍屬草率了事。
且班滾果系畏威乞降。
總統先既許以不死。
後又有德爾格土司作保。
尚何不敢詣營叩求。
明系藉詞觀望。
協力進攻。
彼或畏威而出。
否則仍負固抗拒。
以緩時日。
豈可因此即懈。
臣現派将弁到彼。
酌看情形。
知會南路。
或俟歲底乘懈協攻。
或另作何設法剿辦。
務期必克。
以靖地方。
如須臣親往。
俟差往将弁等、具禀到日。
即一面具奏。
一面起程。
得旨、覽奏俱悉。
又批、甚好。
昨為此事谕卿。
今卿此奏。
與朕不約而同。
嘉是之外。
無可批谕。
卿其照前谕酌量為之。
總之此番當期一勞永逸之謀。
不可遺患日後也。
○又奏、三路官兵。
自十一月二十日。
至十二月初一日。
複攻克阿斯、羊雀、并臘蓋下寨、及下密卡倫、各情形。
得旨、所奏亦不過小小搶獲耳。
賊未大破。
安得謂之武功耶。
其督令将士、奮勇前進。
務擒班滾。
明正典刑。
以靖地方。
○兩廣總督策楞奏、安南夷匪莫康武等、初猶止竊踞夷境之文蘭、驅驢、等處。
茲據沿邊禀報。
夷境之處東處南。
宣光、清化、安廣、太原、等郡。
俱為莫康武所有。
以莫登庸子孫複讐為名。
所到并不殺戮。
凡拏獲夷目。
即令招安所管之民。
追逐時、或稍近内地邊隘。
立置于法。
條教文詞。
俱遵天朝法度。
安南僅有處西處北。
力漸不支等語。
查安南連年以來。
構兵不已。
在内地、惟有嚴我邊防。
示以鎮靜。
并嚴饬加謹防範。
各隘亦酌量添兵。
總期外匪内奸。
不緻一人潛出竄入。
米谷等項、以及違禁貨物。
悉力稽查。
得旨、所見是。
知道了。
○雲南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允随奏、普洱鎮總兵崔善元。
因疎縱橄榄壩要犯刁愠、刁先。
經臣參奏。
請旨革職。
留普勒緝。
伏查橄榄壩。
袤延千裡。
接壤外域。
自雍正五六等年及十年間。
逆目刁正彥等倡亂。
用兵讨平。
經今十有餘年。
久獲甯谧。
今刁愠、刁先、二犯。
乃刁正彥之子。
先逃在外國南納地方。
甫回壩地。
即派收各寨銀兩。
招集舊日目民人等。
代為具禀。
求管地方。
自應早圖弋獲。
已令署普洱鎮鄭文煥、會同崔善元。
及新任普洱府知府谷确。
着令思茅土千總刁輔國等。
前往相機擒拏。
茲複接奉谕旨。
崔善元革職仍留原任。
勒限三年緝獲。
準其開複。
如逾期不獲。
兵部奏聞請旨。
臣當即欽遵。
知會該鎮崔善元。
當感激聖恩高厚。
務期早為弋獲。
勿令久居壩地滋事。
得旨、覽奏俱悉。
崔善元如不能辦此事。
或複掩飾以釀患。
則将來何以善其後。
卿宜留心體察。
○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奏、前因古州鎮總兵崔傑。
疏縱弁兵。
業經參奏。
惟是古州一鎮。
系新辟苗疆。
必需老成練達鎮臣。
調補彈壓。
查黔省各鎮中。
惟安籠鎮臣宋愛。
詳慎周密。
統率将備。
尤極嚴明。
且年力正壯。
請調補古州鎮。
至古州鎮臣崔傑。
人雖軟弱。
而操守謹饬。
年力未衰。
可否即以之調補安籠鎮。
藉觀後效。
得旨、卿既如此奏。
己有旨谕部矣。
但宋愛為人。
恐在好事喜功一邊。
卿可時常留心策勵之。
彼若能去此結習。
固是一好鎮材也。
○是年。
旌表孝子、江甯等省管增等三十名。
孝友、安徽錢雲鳳。
善士、湖南江承燧。
孝義、山西等省蘇<?艹陵>等五名。
孝婦、湖南張氏等二口。
孝女、湖南賈氏。
守節合例、宗室馬岱妻伊爾根覺羅氏等六口。
八旗滿洲、白達色妻傅察氏等二百十八口。
蒙古、六十妻齊拉克忒氏等四十一口。
漢軍、郎應觜妾宋氏等一百十二口。
順天等省、餘天儒妻錢氏等一千七百七口。
夫亡殉節、滿洲花尚阿妻覺羅氏。
直隸等省殷壯猷妻李氏等五十一口。
烈女、山東等省辛靠山聘妻梁氏等六口。
未婚守志、宗室瑙海聘妻那拉氏。
廣東等省黃存生聘妻洗氏等三十口。
百歲壽民婦、奉天等省崔金彩等二十二名口。
各給銀建坊如例。
○一産三男、直隸等省姚良等十四家。
○會計天下民谷數。
各省通共大小男婦、一萬六千九百九十二萬二千一百二十七名口。
各省通共存倉米、谷、麥、三千五百五十八萬六千六百十三石三鬥一升有奇。
卷之二百五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