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一個月。
于來歲二三月間、按月給發。
務使貧民均沾實惠。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
浙江巡撫常安、從前辦理拐案。
失之過寬。
于案情未協。
曾經降旨申饬。
近聞地方官承審此案。
有意深求。
一經拐犯扳扯。
即不敢輕縱。
甚至民間偶爾聚會。
亦辄疑為不軌。
以緻人心惶惑。
殊非鋤惡安良、寬嚴得中本意。
向來外省辦理政務。
往往苟且因循。
不當寬而寬。
一經朕查問。
則又不當嚴而嚴。
封疆大吏。
惟當實心任事。
務求事理合宜。
可傳谕巡撫常安、令其屏除陋習。
此案妥協辦理。
無得過為張皇。
緻滋浮議。
尋奏、拐犯采生折割。
慘毒逾于枭獍。
自應盡法處治。
是以正犯富大金等。
均先後題請正法。
其餘各犯。
或系誘拐為從。
或系售賣胎藥。
原與正犯不同。
亦分别審拟軍流外。
至該犯等妄供扳扯之人。
俱已訊明省釋。
即如陸鳴臯一犯。
曾經供認在毛可奇船上。
似屬拐夥。
及詳審始知非确。
臣并不敢稍存成見。
似此自行承認之犯。
臣尚饬委員、反覆研鞫。
以期絲毫無枉。
況被誣之人。
亦何敢文緻其罪。
以蹈失入之咎。
且此案自上年五月間發覺後。
谕旨嚴切。
何啻再三。
臣若急于見功。
深文周内。
罔顧人之利害。
則案可早結。
無庸遲至今日。
誠仰體聖心。
止恐臣失于寬縱。
非欲臣流于苛刻也。
得旨、言似得要。
但恐未由中耳。
○吏部議奏、現奉谕旨。
禦史仍複考選舊制。
臣部遵照舊例。
行文各該衙門。
堂官于應考選人員内。
秉公保舉。
咨送臣部。
除滿洲蒙古禦史。
向無考試之例。
仍舊辦理外。
其應考試之翰林部屬等官。
臣部請旨考試。
引見記名後。
照現在之例。
缺出各按品級俸次。
每缺帶領三員引見。
再查從前記名人員。
現在未補者。
滿漢蒙古尚有四十餘員。
除乾隆七年。
奉旨令大學士九卿督撫各舉所知。
以備選用。
經臣部奏請考試。
奉旨記名者。
系曾經保舉考試之員。
應照舊補用。
其餘引見記名人員。
俱系未經保舉之員。
應令各該堂官詳加分别。
入于應考選人員内。
一體秉公保舉。
如經該堂官保舉者。
即與此次保舉考試人員。
按照品級俸次。
缺出帶領引見。
其未經保舉各員。
從前記名之處查銷。
從之。
○戶部議覆、直隸總督那蘇圖奏稱、保定府城、密迩京畿。
兵民屯聚。
商賈往來。
倍于他郡。
惟縣倉積谷四萬石。
與省會之規。
尚有未備。
請于保定建府倉五十間。
貯谷四萬石。
如遇水旱赈粜等事。
就近撥運。
常年按粜三之例、以平市價等語。
應如該督所請。
又稱應貯米石。
于天津北倉漕米内撥運。
按時出借。
俟秋收後照例一米二谷交官。
毋庸動項采買等語。
查天津北倉。
實存漕米三十六萬三千二百餘石。
除該督于酌籌通省積貯案内。
派撥米一十九萬石。
又薊州、玉田、約用赈米一萬五千石。
其餘米十五萬八千餘石。
亦奏準作為易州陵糈、以及天津、滄州、兩年兵米之用。
今保定府倉應貯米石。
應令該督查明通省州縣内。
有派撥溢額之處。
如數酌撥。
易谷備用。
至新建倉廒。
該督既稱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