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部落之人。
非内地臣民可比。
其資助與否。
朕未便降旨。
至需用馬匹口糧。
朕自加恩照前賞給。
即頗羅鼐此次或多為資助。
亦未可定。
至貿易人等銀貨交易。
止可各從其便。
不便以官法抑勒。
但爾既特行奏請。
亦非甚難行之事。
現在照看爾使臣前往。
仍派侍郎玉保。
已令玉保與爾使會商計議而行。
爾使回時。
自能詳告也。
嗣後爾宜益加敬慎。
永歸和好。
以體朕廣教安民之至意。
特敕付來使赍回。
随敕賜各色緞十端。
糚緞十端。
玻璃琺琅磁器十八事。
○以直隸天津道吳謙鋕、為廣東按察使。
○丙辰。
谕、各處牌樓。
文字糢糊。
俱已殘舊。
着交工部應有粘修處。
陸續修理。
○谕軍機大臣等。
湖廣通省營伍廢弛。
朕已降旨。
令總督塞楞額極力整頓。
近聞該省墩台塘汛。
種種懈弛草率。
不稱觀瞻。
且有守望無人之處。
不但不如雲貴等省整齊嚴密。
即較之山東河南直隸。
亦遠不逮。
自彼經過之人。
在朕前陳奏。
不一而足。
必系實在情形如此。
非力為整饬。
何以肅營伍而嚴守禦。
可傳谕塞楞額。
通饬各營将弁。
實力辦理。
痛改積習。
務使武備精強。
戎行整肅。
一切分防戍守。
時時嚴密稽查。
向來督撫。
但于新任下車。
略為簡閱。
以應整饬虛文。
日久仍前懈怠。
或于初奉谕旨。
通行曉示。
便為業已奉行。
不問是否實在遵循。
地方有無實效。
将弁習于怠玩縱弛。
營伍安得不廢。
塞楞額當實心漸次經理。
不中急遽一時。
以求速效。
但當時時留心訓饬。
勿緻往來行旅。
啧有煩言。
以副朕念。
○丁巳。
上詣長春仙館。
問皇太後安。
○吏部議準、調任江南河道總督顧琮等疏稱、安豐司巡檢一缺。
管理劉、白、兩場範堤。
并巡鹽捕盜。
在未設東台廳以前。
向屬揚糧廳管轄。
自乾隆元年。
設東台廳。
專管河道堤工。
及稽察私枭。
緝捕賊匪。
安豐司巡檢所管之事。
悉隸東台廳所轄。
自應歸東台廳督率辦理。
從之
○戊午。
上詣長春仙館。
問皇太後安。
○谕、二月初八日。
朕前往馬蘭峪。
恭谒祖陵。
所有應行事宜。
着各衙門照例豫備。
○谕軍機大臣等。
據直督那蘇圖奏稱、東省貧民。
于歲暮米糧艱食之際。
攜眷出境覓食。
現在設局留養。
如有願回就赈者。
即令資送回籍等語。
上年山東、河南、二省。
俱有被水之州縣。
冬間雪澤又少。
難于播種秋麥。
此時東作方興。
彼地情形。
未知若何。
朕心轸念。
着即傳谕兩省巡撫。
令其将被災各處。
細心體察。
如散赈之外。
或應發倉平粜。
或應借給耔種。
如有可趕種春麥之處。
及時播種。
務期悉心安插。
善為勸谕。
俾窮黎毋緻輕去其鄉。
其覓食于外者。
亦着巡撫悉心妥辦。
○刑部等衙門議覆、署山西巡撫班第疏稱、昆都侖台吉勞章羅蔔薩等。
偷竊厄爾得呢馬匹一案。
将該台吉及夥同行竊人等。
分别革職枷責。
該紮薩克王阿拉布坦多爾濟。
照例罰俸半年。
得旨。
依議。
此案紮薩克王阿拉布坦多爾濟。
因約束疎忽。
議以罰郡王俸半年。
但在内王公等。
凡于所兼任内事件。
俱罰本任俸。
至于蒙古紮薩克王公等。
于所管旗務。
即罰王公之俸。
則内外辦理。
既不畫一。
而于伊等生計。
亦屬無益。
阿拉布坦多爾濟罰郡王俸之處。
着加恩寬免。
照在京之例。
對伊紮薩克品級。
罰一品俸半年。
嗣後蒙古紮薩克王公等。
遇有任内罰俸案件。
俱照此辦理。
其不管紮薩克協理旗務之王公等。
俱着罰二品俸。
将此永着為例。
○己未。
上詣長春仙館。
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還宮。
○詣皇太後宮問安。
○上還宮。
○庚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朕此次恭谒祖陵。
着莊親王、和親王、大學士讷親、張廷玉、在京總理事務。
○命戶部右侍郎雅爾圖、兼管太醫院事務。
○是月。
直隸總督那蘇圖奏、遵旨勸捐義倉。
紳民踴躍。
據各屬報稱、共捐雜糧粟谷一十一萬二千餘石。
分别題請獎勵外。
敬陳規條。
一、義倉宜分建四鄉。
直省社倉。
分設鄉鎮者。
十之一二。
附貯城内常平倉者。
十之七八。
今新捐義倉。
谷數既多。
自應四鄉建倉。
使本處捐谷之人。
春借秋還。
民情利便。
查社倉每石收息一鬥。
請将息谷先盡建倉。
本年尚未收息谷。
饬令動項鸠工。
俟息谷歸款。
其收捐不及二千石者。
令分鄉賃房收貯。
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