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雖細。
然不申究明白。
緻與外夷小邦。
彼此相誣。
于國體殊有關系。
該管官員。
未免意存回護。
着傳谕介福。
會同将軍達勒當阿。
秉公審訊。
務得實情。
○軍機大臣等奏。
遵旨詢問額爾圖。
據稱博羅特等六人脫逃。
理應即行奏聞。
後因博山縣擒獲五人。
惟達什哈一人未獲。
欲俟審明具奏。
因母病故。
移交署将軍三達色辦理。
似此緊要事件。
又系任内經手辦理。
并不奏聞。
實屬罪無可辭。
請交部議處。
得旨。
自青州脫逃之額魯特達什哈等六人。
俱系逆賊。
理應一面嚴緝。
一面奏聞。
乃額爾圖等。
竟視若尋常逃犯。
不行具奏。
甚屬疎忽。
及移交三達色後。
祗将錢糧咨請部示。
更屬舛謬。
額爾圖、三達色。
着一并交部察議。
○左副都禦史梅珏成參奏。
浙江按察使萬國宣、将尼僧羅柴氏控陳學愈逼斃三命一案。
不行詳究。
草率完結。
經禦史沈廷芳奏聞。
蒙遣刑部郎中德福前往審理得實。
查貢生陳學愈。
因圖買之屋。
被尼僧羅柴氏先買。
心謀陷害。
适臬司遣役訪事。
因捏寫羅柴氏邪教惑衆訪單。
囑托轉禀。
乃臬司不問虛實。
遽檄查拏。
以緻陳學愈趁勢逼吓。
羅柴氏情急。
遂一庵五人同時投井。
經地鄰救出羅柴氏等二人。
随以威逼斃命具控。
該縣屢請将陳學愈革審。
陳學愈又賄囑巡撫刑房。
得免咨革。
遂以尼僧畏罪自盡結案。
竟将陳學愈開釋。
是衆尼之投井。
實由陳學愈威逼。
而陳學愈之敢于威逼。
實由臬司妄行訪拏。
繼複怙過飾非。
故出重罪。
請旨交部嚴加議處。
得旨。
從前浙江按察使萬國宣來京陛見時。
朕觀其人粗率卑鄙。
難勝臬司之任。
曾傳谕常安。
令其據實具奏。
嗣據常安奏稱尚可勝任。
是以暫為姑容。
然終不惬朕意。
近日羅柴氏控告陳學愈威逼三命一案。
經禦史陳奏。
差部員前往審理。
始得實情。
揆厥所由。
實因萬國宣任役誤訪。
袒庇劣生。
以緻連斃數命。
朦混外結。
似此庸劣之員。
豈足稱明刑重任。
梅珏成據實糾參。
所奏甚是。
萬國宣着交部嚴加議處。
摺并發。
○吏部議準禦史王顯緒奏稱、藩臬兩司。
有應辦之事。
概與督撫商酌。
不得摭拾敷陳。
如督撫不為舉行。
始準據實陳明。
将曾商未允之處叙入。
從之。
○以故喀爾喀紮薩克台吉旺楚克達爾紮之子衮楚克紮布、襲職。
○命翰林院侍講學士吳履泰、以原銜充日講起居注官。
○是月。
署江蘇巡撫安甯奏修築松江府屬海塘工程。
得旨。
知道了。
此等工程。
當相其緩急而為之。
必以實費。
毋滋冒銷。
方可。
外省似此者頗多。
大半飽屬員之囊橐耳。
○河南巡撫碩色覆奏、糧貴之源。
大概由于生齒日繁。
以一省而論。
或此貴而彼賤。
則由于豐歉不齊。
或初賤而後貴。
則由于商賈囤販。
居今日而籌民食。
惟在首嚴囤積之禁。
至于采買官谷。
原為地方備不時之需。
若恐妨民食。
不為采買。
設有緩急。
其何以恃。
況定例價平則買。
價貴則停。
并不緻病民。
是以豫省除歸陳等屬。
被災粜赈各谷。
暫緩買補。
其餘平粜谷石。
俱令采買。
得旨。
此亦不過一端耳。
正恐未中病源也。
俟各省奏到日細酌之。
○又奏覆、豫省并無官湖被民侵墾緻妨水利情由。
得旨。
此亦不過一端耳。
外省似此奉到谕旨而不能實力奉行者。
可勝屈指哉。
實為汝等為督撫者愧之。
○新調陝西巡撫陳宏謀奏謝恩求訓。
得旨。
此汝駕輕就熟之地。
有何别谕。
但總督遠在川省。
則目下情形。
又自不同。
一切持重秉公。
毋立異。
毋沽名。
若能去此結習。
則汝尚可造就之器也。
勉之。
○又奏覆胡中藻所奏陝西歉薄情形。
查陝省上年秋成。
渭河以北。
不及渭河以南。
其西安、同州、二府屬之耀州等十六州縣。
秋雨缺少。
收成有不及五六分者。
又九十十一等月。
均無雨雪。
至十二月。
始得微雪。
未能透足。
其中有高阜不能種麥者。
有已種尚未長發者。
民間不無驚懼。
或攜妻子傭工就食于别府者有之。
或投親乞食于外省者有之。
至于一堡走空。
尚不如是之甚。
前經撫藩減粜常糧。
出借倉谷。
收養乞丐。
緩徵尾欠。
又于省城設廠煮粥。
并勸殷實之家。
出粟惠濟。
是以自去臘得雪後。
民已安帖。
惟是陝省民食。
全以麥收為重。
而麥苗生發。
尤賴春雨及時。
若二月以前得雨。
麥苗自可茂盛。
萬一雨遲。
窮民乏食可慮。
又當另為籌辦。
現在清查存倉米谷麥石。
以備青黃不接酌濟之用。
得旨。
覽奏俱悉。
目下既無可亟待赈恤之事。
則是胡中藻所奏過甚而涉虛矣。
何未言及。
此等觀望。
亦汝舊習應改者也。
○暫理陝甘二省事務甘肅巡撫黃廷桂覆奏、安西五衛孳生羊。
因乾隆十年冬間。
陡遭大雪。
凍斃過多。
難符原議三年十分考核之數。
是以再請展限一年。
上年冬底屆期。
但冬季孳生确數。
必次年春初。
始能查辦。
至孳牧羊。
原因從前口外羊價昂貴而設。
近年準夷進貢貿易。
帶來羊甚多。
又兼回民商販。
從青海各路來者絡繹。
若仍搭放兵食。
扣價還項。
則兵無餘利。
一時壅積。
轉售鋪戶。
價必更平。
不惟無濟。
反緻苦累。
何敢固執原議。
不籌變通。
再前奏請将應行搭放之羊。
擇口老與不懷羔者。
仍照每斤三分價值。
令各衛自行變賣。
蓋以羊老則易倒斃。
不懷羔則無益孳生。
均未便留牧。
徒糜公項。
且秋冬膘肉尚肥。
出售無難。
若必俟春考核之後。
恐冰凍草枯。
膘減肉落。
且一切雇覓夫工之費。
更屬虛糜。
是以請變價易糧。
并不敢因礙難考核。
故意回護。
亦非為留牧無益。
全請變價也。
再查口外多有牧地。
孳生原屬有益。
現委員赴各衛牧廠。
将節年所生羊羔。
勘明确數。
合算牧放工本。
有無赢虧。
乃可定其有益無益再奏。
得旨。
這回奏情節。
該部核議具奏。
卷之三百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