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革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三年。
戊辰。
五月己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至觀德殿大行皇後梓宮前奠酒。
翌日如之。
○上還宮。
○谕、從前臣工條奏涼莊駐防滿兵。
有請遷移他處者。
亦有奏請不必移駐者。
屢準屢駁。
迄無定見。
嗣經慶複查奏、軍機大臣定議。
涼州兵丁。
不必移駐。
惟莊浪滿兵。
請添駐甯夏。
據該撫黃廷桂奏稱、現在撥估營建。
尚未辦理。
朕思前此駐兵莊浪。
屢經詳酌。
始行定議。
移駐之時又大費經營。
十餘年來。
甚屬安怗。
今若複令遷徙。
在甯夏重鎮。
原可不必添兵。
而莊流要地轉無以資彈壓。
且徒費帑項。
而兵丁又安土重遷。
其舊城兵房。
别無應用。
亦不應抛棄成功。
是移駐、則在官在民。
兩有未便。
如仍舊貫、則官無建置之勞。
兵免遷移之累。
均有裨益。
所議莊浪滿兵移駐甯夏之處。
着停止。
該部即遵谕行。
令該将軍督撫等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朕聞福建、廈門、港仔尾地方。
因今歲米價昂貴。
刁民糾衆。
搶掠米鋪五家。
每鋪各搶去米二十餘石。
該處為水師提督駐劄之處。
似此聚衆搶奪。
該提督張天駿、何以不行奏聞。
可傳旨詢問。
并令該督撫等、查明據實具奏。
○軍機大臣等奏、向例攜眷來降之額魯特。
發甯古塔安插。
單身來降之額魯特。
發江甯、杭州、青州、天津、等處安插。
今解到投誠之單身額魯特策零、孟克特穆爾、巴雅爾、扪都、等四人。
江甯等處。
人已過多。
應将策零等、改發京口。
放為額外披甲。
給錢糧半分。
并立産銀減半支給。
無庸另給娶妻銀。
嗣後單身來投之額魯特照此辦理。
從之。
○以左翼翼尉兆明、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三等子雯蔚故、賜祭如例。
○以故廣西都康土知州馮锠子永先、襲職。
○庚子。
上幸瀛台。
○内閣、翰林院、帶領乙醜科散館之修撰、編修、庶吉士、等引見。
得旨、清書、修撰錢維城、已經授職。
庶吉士李友棠、湯萼聯。
黃叔顯、孫漢、劉元熙、莊有信、顧<氵聯>、俱着授為編修。
張馨、周世紫、俱着授為檢讨。
漢書、編修王際華、已經授職。
庶吉士李因培、鄭虎文、秦鐄、蔣元益、史贻谟、歐陽正煥、謝溶生、積善、沉志祖、徐開厚、鈕汝骐、朱若東、張甄陶、國柱、宋弼、溫敏、章暟、張紹渠、徐光文、李清時、王楷、楊演時、俱着授為編修。
宗室達麟圖、何德新、楊維震、夢麟、俱着授為檢讨。
梁濟瀍、楊永谟、朱履端、單铎、以部屬用。
黃遇隆、鐘鳳翔、許菼、以知縣即用丁。
居信、潘偉、蔣辰祥、冀文錦、楊士鉊、着歸進士原班铨選。
莊存與、此次散館考試。
詩賦雖屬平常。
聞其平時、尚留心經學。
着再教習三年。
下次散館。
再行考試。
○予故内大臣一等伯欽拜、祭葬如例。
谥肅敏。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江蘇刁民。
聚衆阻粜。
近有數案。
其中青浦縣朱家角鎮一案。
尹繼善、安甯、譯行義、俱經奏聞。
吳江縣盛澤鎮一案。
尹繼善奏聞。
而安甯未奏。
吳江縣徐方等咆哮縣堂一案。
譯行義具奏。
而尹繼善、安甯、尚未奏到。
伊等同屬封疆大吏。
于地方事務。
當權其輕重。
如事屬尋常。
可以即行完結。
原不必請旨定奪。
如事關重大。
自當據實奏聞。
但督撫等、同在地方數百裡内。
何以陳奏參差若此。
為民司牧。
凡事當綢缪于事先。
豫為布置。
勿令群情洶湧。
倘有奸匪倡謀。
即應早折其萌芽。
勿令縱恣。
設或事起倉猝。
又當善為彈壓。
勿令蔓延。
方足以靖刁風而戢衆志。
今江蘇一省。
因米價昂貴。
而奸民遏粜滋事之案。
不一而足。
如蘇郡顧堯年之自縳以煽惑衆心。
其尤着者。
将來輾轉效尤。
何所底止。
此數案現在作何辦理。
地方曾否甯怗。
督撫大吏。
當妥協經理。
方不負簡任封疆之意。
非徒以一奏了事。
遂謂可謝已責也。
可傳谕尹繼善、安甯、譚行義、令其善體此意。
并将此數案情節輕重。
及現在如何辦理之處。
具摺奏聞。
尋據尹繼善、安甯、會奏、蘇州顧堯年一案。
已經發落。
青浦朱家角鎮一案。
審明踏沈米船。
拆毀行面。
并勒令罷市抗官。
系秦補、王聖金、為首。
應立即杖斃。
為從者分别充徒枷責。
吳江縣盛澤鎮一案。
審明刁民萬友臣等、借口出洋。
鳴鑼誘衆。
踏沈米船。
該縣差役往拘。
各犯反欲毆差。
但尚無辱官鬧署、及罷市等事。
應照搶奪律拟徒。
将首犯萬友臣、先行枷責。
為從者分别發落。
至吳江縣咆哮縣堂一案。
查明實系訛傳。
并無其事。
得旨、覽奏俱悉。
應時刻以懲奸安良存心。
而辦理毋存欲寬欲嚴之念則得矣。
又據譚行義奏、吳江縣咆哮縣堂一案。
原不應即行渎奏。
因顧堯年一案。
遊手之民。
目無功令。
不可不急求懲治。
故一并叙入。
緻與督撫陳奏參差。
報聞。
○以頭等侍衛莽阿納、為四川建昌鎮總兵。
○壬寅。
上至觀德殿大行皇後梓宮前奠酒。
○谕軍機大臣等、據準泰覆奏、訊明韓德榮倡立邪教案内之王之卿、即系王子慶。
該犯業經碩色咨明。
在豫監斃。
無從提質等語。
此案據碩色奏報、王子慶于四月十五日在豫病故。
而案内之徐文美、呂大訓、亦據直督那蘇圖奏報、于四月十五六日病故。
該犯等是否因病身故。
抑或因邪教處分綦嚴。
地方官回護前非。
瘦死以滅口。
更或該犯等知事已敗露。
罪惡難逭。
暗通信息。
自盡以免追究。
種種情弊。
均所難免。
今山西之韓德榮等、現在審究。
山東之劉二、長兒等。
現在提解。
則羁禁宜嚴。
佥差宜慎。
不可使應質要犯。
稍有疏虞。
可傳谕準泰、留心查察。
并嚴饬地方官、加意防維。
毋令瘦斃。
緻案情縣宕難結。
倘有前項情弊。
朕必于該撫是問。
○又谕、據喀爾吉善奏稱、浙江溫州府樂清縣貢生鄭奇斌、存有餘粟。
族衆向借不允。
鄭圖南等、即硬将谷石挑去。
鄉愚即有效尤硬借富戶谷石者。
又據處州松陽縣徐升、寄貯租谷。
不肯出借。
佃戶孟季祥等、即自行開倉挑去。
經該府縣嚴拏枷責究追。
仍令究明倡首之人。
重治以罪等語。
此等強借米谷之案。
刁風斷不可長。
喀爾吉善、即行嚴拏懲治。
并究倡首之人。
亦隻可如此辦理。
封疆大吏。
遇地方事件。
俱應權其輕重。
如事屬尋常。
祗須照例完結。
原不必請旨定奪。
若事有關系。
即應據實具奏。
又不得因朕此旨。
遇應奏之事。
匿不上聞。
此次喀爾吉善所奏樂清、松陽、二案。
恐尚有粉飾之意。
着令其查明據實具奏。
再近來米價各處騰貴。
而刁民聚集鬨鬧。
所在多有。
即如蘇州之顧堯年等、以喊求減價平粜。
鼓衆滋事。
又吳江責浦等縣屬。
阻籴抗官。
種種不法。
應行嚴處。
以戢澆風。
但各處米糧。
何以俱稱昂貴。
當思緻此之由。
悉心調劑。
務使價值持平。
民心安怗。
斯無負朕委任之意。
可傳谕喀爾吉善知之。
○又谕、據喀爾吉善奏稱、呂宋為天主教聚集之所。
内地民人。
在彼甚多。
商船往來。
難免無傳遞信息之事。
又本年二月間。
呂宋夷船到廈。
有攜帶書信。
至漳州府龍溪縣嚴登家内者。
其嚴登之子嚴廪、嚴諒、現往呂宋未回等語。
内地民人。
潛往外洋。
例有嚴禁。
今呂宋為天主教聚集之所。
而内地民人。
竟因與同教。
多潛彼地。
現查有嚴廪、嚴諒、果往呂宋未回。
豈向來該地方官。
于各海口。
竟未将民人透越之弊。
嚴行約束。
抑或辦理未善。
緻有疎漏。
此等民人、潛在彼地從教。
且複書信往來。
若非确查嚴禁。
于海疆重地。
所關非細。
可傳谕喀爾吉善等、嗣後務将沿海各口。
私往呂宋之人。
及内地所有呂宋吧黎往來蹤迹。
嚴密訪查。
通行禁止。
并往來番舶。
亦宜嚴饬屬員、實力稽察留心防範。
毋緻仍前疎忽。
其嚴廪、嚴諒、等查明之日。
即行奏聞。
○吏部議奏、工部恭辦冊谥大行皇後冊寶。
并不敬謹小心辦理。
制造甚屬粗陋。
應将工部尚書哈達哈、趙宏恩、侍郎兼内閣學士索柱、侍郎塗逢震、三和、何國宗、并司官西紳等。
均照例革職。
得旨、工部堂官辦理部務。
其向來風氣。
大概外省事件到部。
無論情節若何。
輙行駁诘。
及駁後覆到之日。
又複模棱議準。
至于在京一切工程事務。
并不留心經理。
料估之先。
一任豫為浮冒之地。
迨其承辦。
肆意苟簡。
漫無覺察。
陋習相沿。
恬不為怪。
不獨此次辦大行皇後冊寶一事。
況此事典禮崇重。
該堂官身為大臣。
應知敬謹查辦。
乃亦複粗率潦草。
毫無慎重之意。
本應照部議革職。
但哈達哈、三和、兼辦事繁。
且曾經親到查看。
姑從寬革職留任。
趙宏恩、日前已經朕嚴切教訓。
伊又兼管都統事務。
且現在漢侍郎内、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