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
着于司庫别項銀内、酌量借動。
俟來年徵解歸款。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阿克敦已經治罪。
自不應複用。
但念伊系舊人。
現出内閣學士員缺。
着照革職留任之例。
在内閣學士上效力行走。
仍令署理工部侍郎事務。
○又谕、據四川巡撫紀山奏、黔省咨拏龍盤寺僧人心恒一摺。
據稱捏造榜帖。
雖無悖逆語句。
但假稱上谕。
實屬不法。
心恒已回江南原籍。
現在移咨安徽巡撫查拏等語。
此等僧人。
捏造官銜。
刊刻傳布。
愚民為所煽惑。
必緻滋事。
應即嚴行查禁。
其系何人主謀捏造。
有無流傳黨羽。
俱應一一查辦。
雖心恒年逾八十而查辦不可不嚴。
着傳谕該撫納敏、務将此案。
實力查究。
提拏審拟具奏。
○以大理寺卿嵩壽、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以四川威龍州長官司張秀子應诏、甘肅河州保安堡土千戶韓文廣子旭、襲職。
○己卯。
上至觀德殿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兵部等部會議、兩廣總督策楞題覆、東省前将廣州府海防同知、移駐前山寨。
香山縣縣丞、移駐澳門并抽撥汛口弁兵。
請嗣後澳内地方以同知縣丞為專管。
廣州府香山縣、為兼轄。
其進口出口、與内洋事件。
則以專守汛口與駕船巡哨之把總為專管。
同知為兼轄。
至番、東、順、香、四縣捕務。
仍令該同知照舊兼轄。
所有各衙署兵房。
俱應添建。
占用民地。
照例給價等語。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庚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錫绂奏稱、湖南寶慶府知府員缺。
請于候補知府内遴員簡用。
倘一時未得相宜之人。
查有現任澧州知州何磷、前曾為寶慶同知。
若準其升授寶慶府知府。
該員駕輕就熟。
必能奮勉整頓等語。
楊錫绂、身為巡撫。
題簡屬員。
自其職所應為。
如果人地相宜。
即為據實陳奏。
且系具摺請補。
又不比題本恐不合例。
緻幹部駁。
乃既請遴員簡補。
又請題補屬員。
為此兩歧之說。
是明欲保題屬員。
而先為簡發之請。
大臣以純誠事君。
以實心任事者。
固如是乎楊錫绂、于外官習氣。
牢不可破。
可傳旨申饬。
其寶慶府知府員缺。
已另行簡用矣。
○戶部議覆、四川巡撫紀山彙題、進剿金酋籌辦軍務事宜。
一制大炮、及鐵胎木炮。
所需煤、炭、鐵。
省城不敷。
分饬各州縣購運。
至調鑄炮鐵匠。
及于滇陝調取者。
分别給安家銀。
及工食口糧。
一京頒大炮十位。
運送之員。
分别給添備行裝銀。
并鑼鍋帳房。
及出口鹽糧。
又九節炮十位。
分撥各路。
留一在省。
照式制造。
一、炮夫給安家銀。
并工食口糧。
一、頒發九節炮。
尚不敷用。
照式趕造十位。
一、現鑄大小炮子。
七萬六千六百餘顆。
鐵炭匠工并背夫。
照例給銀。
又軍營所需銅鐵。
分行蒲江、卭州、等處買解。
一、自滇來川炮匠。
時值嚴寒。
請添給路費銀。
又赴營修理道路之石匠木匠。
各給安家銀。
一、小金川土守備良爾吉、出口數月以來。
口糧俱系自帶。
應照把總例。
日給口糧鹽銀。
又卡站達鋪溝。
路通馬邦。
僅隔一山。
前賊番潰敗。
由此逃走。
今丹噶軍食。
俱由卡站運往。
恐賊番出沒阻滞。
請安色歪土兵六十名。
又前派巴底、巴旺、革布什咱、等處土兵。
未帶口糧。
經軍營給米。
應免追還。
又馬邦失守。
人心驚惶。
應于魯密人夫内。
選精壯一百名。
巡防糧務。
一、陡柔二處。
雪山作阻。
查直固之側。
有塔爾巴開修道路。
較遠二站。
又陡柔之側。
有巴凹新開道路。
加添一站。
應加給腳價口糧。
一、自爐運米至子龍。
計七大站。
請于泰甯适中之地添設管理官一員。
接收轉運。
一、綽斯甲一路軍糧。
由子龍運供。
至達其行營十大站。
今雪阻改用夫運。
應照西路之例。
給腳價口糧。
一、木坪一路。
加運軍糧。
一人不能兼顧。
添設一員辦理。
一、運路艱險。
自小關子至木坪。
雅倉至小關子。
均應增半站。
一、西路沃日等處。
春融雪消。
運路阻滞。
草坡至沃日内班攔山。
改設新路纡折。
又天赦、巴納、二山陡險均應加添一站。
其三江一路。
倘遇水發。
即調赴草坡背運。
一、由雅運爐。
運夫每三十名。
設押差夫頭一名。
沿途催儹。
一、運送軍營生鐵木炮一切軍裝。
請照糧夫例。
支給腳價口糧。
一、美諾大營。
督臣駐劄。
文報繁多。
每塘應增馬四匹。
給價十二兩。
于蒲江縣辦解料豆。
于郫縣等處采買。
又雇漢夫三名。
蠻夫二名。
每六站設獸醫一名。
分别支給工食等項。
再台官一人。
管三四站。
未免失誤應委候補武弁二員稽查。
每員月給銀十五兩。
一、章谷、劄初、二渡船隻不敷。
應每渡造大船一隻。
又馬邦軍營失陷。
劄果渡船沉江無存。
應造大船二隻。
均應如所議辦理。
得旨、依議速行。
○是日起。
上以孟秋享太廟。
齋戒三日。
○辛巳。
谕、目今京師米價漸昂。
且多閏月。
兵丁支放甲米。
雖據部議展早于七月下旬。
但為期尚早。
着照乾隆八年之例。
将京倉官米給發各旗。
并五城米局減價出粜。
以平市價。
至開倉之日為止。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本年四月初間。
湖南、江西、運艘。
于桃源宿遷、地方遭風沉溺重船五十隻所有虧折米數。
仍應旗丁買補。
其船隻亦應賠造。
但念窮丁力量艱難。
若令一時賠補。
難免拮據着加恩轸恤。
其船隻已滿年限者。
照例給價成造未滿年限者。
于道庫内借給令其及早成造限以三年。
陸續還款。
以纾丁力。
至此次失風。
實非人力疏忽所緻。
運弁及汛地各官。
俱着免其處分。
○戶部議覆、管理通州右翼米局副都統玉保等奏稱、旗員應領俸米。
每于未開倉前。
或遇一時困迫。
賤價賣給民人民人圖利承買。
于開倉時領回囤積與旗員無益。
請嗣後于未開倉前。
有願将俸米售賣者。
令該參佐領等、将所賣米數。
具文親赴官局粜賣等語。
查俸米尚未關支。
即豫設指俸售賣之條。
與政體有乖。
應毋庸議。
至旗員私賣俸米。
應令各該都統等、嚴行查禁。
并倉場侍郎、饬該地方官不許民人違例籴買。
從之。
○壬午谕、八旗世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