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三年戊辰。
閏七月。
戊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至觀德殿、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上還宮。
○谕、據安甯奏稱、江南總河周學健、于孝賢皇後大事二十七日甫畢。
即已剃頭。
其所屬文武官弁。
亦皆剃頭。
内止有淮徐道定長一人、遵奉法度等語。
前此福州将軍新柱、到京陛見時。
曾奏稱、伊到淮安時。
周學健因已剃頭。
恐被知覺。
即借查河之名。
避不相見。
朕比時以周學健乃國家大臣。
于名分攸關之處。
自必深知而謹守之。
斷無此等悖謬之事。
或系傳聞未确。
亦未可知。
此外又有數人奏及此事。
朕皆未經深信。
今安甯所奏如此。
是周學健喪心悖逆。
不惟一已敢于犯法。
并所屬官弁。
同時效尤。
棄常蔑禮。
上下成風。
深可駭異。
周學健自為翰林。
沐朕深恩。
内用侍郎。
外用督撫。
原非以其才猷經濟、高出倫輩。
不過因一時難于得人。
即伊偏才小器。
棄短取長。
将就任用。
稍資驅策耳。
讵料伊目無上下之分。
竟至如此。
朕前曾降旨傳谕各省督撫。
未發覺者不必深究。
原因微員人數衆多。
所犯又系重罪。
一經查出。
不容輕恕。
是以姑從寬免。
更不意封疆大吏。
猶有如是者。
實出意想之外。
故屢聞人言。
皆付之不信。
然使周學健身負重罪。
稍有知識。
即應自行檢舉。
乃處之泰然。
希圖蒙混掩飾。
揆之國憲。
實所難逭。
周學健着大學士高斌、就近拏解來京。
交刑部治罪。
此事傳聞已久。
舉朝大臣官員。
豈概無聞見。
乃無一人舉發。
外廷九卿召對尚稀。
至軍機大臣等、時常召見。
亦未經奏聞。
其意不過欲為之蒙蔽。
以救伊重譴。
試思朕果可蒙蔽之主乎。
今朕降此旨。
伊等能封駁執奏乎。
現在交部治罪。
部臣即漢人同年相好。
尚敢以已之身家首領、為伊保全乎。
又都察院禦史給事中等。
平時采聽風聞。
即細微未甚确實之事。
動辄陳奏。
今以周學健之悖謬。
朕已屢有所聞。
乃未見伊等片牍入告。
明系伊等師生朋黨之誼。
固結彌縫。
牢不可破。
是以代為容隐。
緘默不言。
朝廷設耳目之官。
以司糾劾。
可如是之徇隐袒庇乎。
即非盡出于黨護周學健。
亦必以為舉發此事。
将恐招緻物議。
人心至此。
尚可問乎。
皇考時、因朝臣結黨蒙蔽。
極力整頓。
始得肅清。
今漢大臣官員等。
風氣又複如此。
扪心自問。
能無愧懼乎。
不特此也。
滿洲之托名科目好名無恥之徒。
如尹繼善者。
身任江南總督。
乃明知不奏。
若非瞻顧同年。
有心欺隐。
則必以為若奏此事。
于已有不美之名。
其心更不可問。
着交部嚴察議奏尋議、尹繼善、徇隐瞻顧。
曲法沽名。
應照溺職例革職。
得旨尹繼善着革職。
從寬留任。
○又谕曰、江南河道總督員缺。
一時不得通曉河務之人。
從前嵇曾筠、以大學士兼任河道總督。
今即着大學士高斌暫行管理。
○谕軍機大臣等、周學健違制剃頭。
現今拏交刑部治罪。
伊籍隸江西。
着巡撫開泰、即将伊家産逐一勘明。
務必實力嚴查。
勿令寄頓隐匿。
開泰系科甲出身。
向來以讀書人自負。
于師生年誼氣習。
未免瞻徇。
此番若稍有回護袒庇之意。
伊斷不能保其首領。
可并傳谕開泰知之。
○又谕曰、周學健因違制剃頭一事。
朕已降旨拏交刑部治罪。
江南河督事務。
令高斌即就近署理。
高斌辦理河務有年。
修防諸事。
尚有所長。
若在内閣供職。
宣猷贊化者。
非伊力所能逮。
伊亦必當自知之。
但伊素與周學健交好。
伊若先至江南。
必授意周學健、令其自行檢舉。
邀恩免罪。
今經朕察出。
高斌即欲為之護庇。
計無所施。
周學健任内經手事件。
有無未清。
着秉公清查。
伊既深負朕恩。
而久任督撫。
所有赀财。
豈可利其子孫。
俱着逐一嚴查。
交那蘇圖為直隸修理城工之用。
高斌受朕深恩。
非他人可比。
事理輕重。
宜自加審度。
若仍瞻顧交情。
于周學健之事。
辦理稍有未協。
亦不待朕治罪。
伊撫衷内問。
應如何自處耶。
或令周學健自盡。
不得到京明正典刑者。
惟高斌是問。
○戶部議準、署江蘇巡撫安甯疏稱、武進、丹徒、二縣。
江甯縣公費地畝。
勘報升科田地等項、二十一頃八十一畝二分零。
額内轉科田地、七頃九十一畝二分零。
共應升增銀一百三十四兩一錢八分零。
米一百十三石九升零。
遇閏加編銀一兩三錢六分零。
米三升三合零。
請從乾隆十二年入額奏銷。
其乾隆十一年以前銀米。
按年補徵。
從之。
○兵部等部議準、暫理陝甘二省事務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河州鎮屬洮岷營。
撥馬步兵二十名。
在岷州營屬之麻子川駐防。
并于洮岷、階州、二營。
輪經制員弁管理。
距洮遠、不能歸營操練。
距岷雖近、隔屬不便稽查。
請将前項兵、改為步戰。
隸岷州營。
于額兵内撥往。
至議裁之管理新兵外委把總、應留管防兵。
并歸岷州營管轄。
從之。
○以通政使積德、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四川布政使倉德、為太常寺卿。
山東濟東道高越、為四川布政使。
○以故雲南大理府趙州定西嶺土巡檢李正樞之子尊聞襲職。
○己巳。
上啟銮、幸盤山。
○谕軍機大臣等、巡撫紀山、此番辦理大金川軍務。
與總督張廣泗、甚不相合。
屢經批谕訓饬。
終未釋然。
督撫各持意見。
在尋常無事。
尚為不可。
何況軍務倥偬。
正當同舟共濟。
而川省情形如此。
或系有意龃龉。
掣肘公事。
或因嫌隙既開。
遇事不能相下。
紀山才具本短。
但在滿洲大臣中。
尚不失舊家氣局。
用為巡撫。
惟慮其為屬員欺蔽。
若此番之情性乖張。
與督臣不合。
殊非意料所及。
若仍留川省。
恐于軍務無益。
可傳谕讷親令其詳細酌量。
或尚可調用别省。
或應行治罪。
以為剛愎任性之戒。
俱着讷親一面據實奏聞。
一面傳旨。
令其解任來京。
其四川巡撫印務。
即着班第暫行署理。
于運糧諸務。
呼應較靈。
當于軍務有濟。
再前番摺到之後。
又幾二旬。
日夕跂望。
即七月十一日所批發傳詢諸旨。
應行覆奏者。
除往返程途。
積日以計。
亦應馳奏。
何以遲遲若此。
深為懸系。
接到此旨。
務将近日情形。
詳悉入告。
并遵照前此十餘日一奏無惜驿騎勞頓之旨。
迅速頻具摺奏。
以慰遠懷。
○又谕曰、李渭奏請、截留運京滇銅。
設局開爐鼓鑄。
以平錢價一摺。
朕未經批發。
可交與劉統勳、阿裡衮、密議具奏。
近年以來。
各省錢價昂貴。
不獨東省為然。
據奏紋銀一兩、換大制錢七百餘文。
與現在京師錢價。
亦約略相同。
乃遽請截留銅觔。
此事之斷不可行者。
即如漕糧間有截留。
必地方需米孔亟。
勢不得已。
亦屬權宜之事。
至銅觔關系京局鼓鑄。
何得輕議截留。
錢文乃民生日用所必需。
固應亟為籌辦。
但屢經辦理。
迄無成效。
再四思維。
未得善處之術。
即如從前大學士讷親等會議平減之法。
章程井井。
非不極費經營。
此劉統勳、阿裡衮之所知者。
究之錢價未見其減。
此迩年已試之效也。
況市價時增時減。
本無一定。
若年谷順成。
百物充裕。
自可漸次平減。
即欲開爐鼓鑄。
方于東省有益。
亦當另為設法。
或委員赴浙采買洋銅。
或往滇省産銅處所。
另籌買運。
至運京之銅。
斷無截留外省之理。
朕意于錢文一事。
非不欲辦。
實辦之而無可辦。
轉不若聽其自然。
今李渭既為此奏。
或劉統勳、阿裡衮等、别有所見。
可傳谕劉統勳、阿裡衮、就東省現在錢價情形。
應需鼓鑄與否。
應如何辦理之處。
熟籌妥議。
具摺奏覆。
務須十分慎密。
即幕賓等亦宜防其漏洩。
蓋此事一時未必即有良法。
而一為張揚。
則市儈居奇。
民情惶惑。
未睹其效。
先滋弊端。
甚有關系。
一并傳谕劉統勳、阿裡衮等知之。
尋奏、山東錢貴。
在于去歲冬底、今歲春初。
目下不起不落。
李渭所奏。
于理于事。
均不可行。
若辦洋銅、則時日難期。
辦滇銅、則挽運需費。
至收買廢銅、則又已行而無效者。
況東省今歲、乃恩免錢糧之年。
農民以粟易錢。
不須換銀交官。
錢商無由多歛。
且梨栗棗柿。
花實盛茂。
賈販之來收果品者。
其錢俱散在鄉間。
連歲赈濟銀兩、至數百萬。
而錢無從增益。
所以冬春間錢價驟長。
今大赈已完。
新糧入市。
果實充斥。
官未開徵。
計錢價不緻再昂。
暫緩不至病民誤事。
得旨、知道了。
告之準泰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