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惟令商人領變。
以所得餘利歸公。
查交易惟商素習。
置辦綢緞、變賣皮貨等物。
俱能籌畫。
及講價交換。
裒多益寡。
通盤計算。
方不至大有虧折。
若在官承辦。
不特官與夷锱铢較量。
有關體制。
而赀本價值。
亦必不能如商人之斟酌減省。
且所得羨餘歸公。
商人毫無所利。
亦非情理。
應仍令商辦。
而官為總攝照看。
庶為妥協。
又夷人三年内交易兩次。
一商承辦。
赀本難于轉輸。
請派兩商輪值。
至熬茶等年額外交易之事。
仍交官辦。
而以貨交商領銷。
應如所請。
從之。
○又會同戶部議準、原任安徽巡撫納敏奏稱、安省節年民欠錢糧。
除奉旨緩徵各州縣衛。
其餘各屬。
統限一年催輸。
逾限揭參。
役侵銀米。
勒限催追。
逾限拟罪監追。
此後如續經查出。
将原查官嚴加議處。
役監追治罪。
現年錢糧。
再有拖欠。
即行嚴參。
從之。
○大學士會同禮部議奏、嗣後各學臣于錄遺定額外。
查照節年投卷不到之數。
酌取備補若幹名。
八月初二日投卷既齊。
将原額所缺之數。
照備取之名。
挨次抵補。
其抵補不盡者。
仍行扣除。
不準入場。
則與錄科原額。
無缺無濫。
應通行直省學政遵行。
并載入學政全書。
科場條例。
從之。
○戶部議覆、雲南巡撫圖爾炳阿奏稱、滇省辦運京銅。
運官應支養廉。
除在原定正限内抵通者。
準全支外。
至守風守水守凍等日。
養廉減半。
雜費仍按月全支等語。
查守凍期内養廉。
應令沿途督撫、查無逗遛别情。
準減半支給。
雜費一體減半。
其守風守水日期。
例俱不準扣算。
所請支給一半養廉之處。
毋庸議。
又稱沿途用過水腳銀。
令川楚等省督撫、饬各地方官。
将運官所雇船隻水腳各費。
據實确查。
登簿蓋印。
扶同浮開。
事發一并查參等語。
亦應如所奏行。
得旨。
依議。
○癸醜。
上以秋狝木蘭奉皇太後自圓明園啟銮。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朕此次巡幸木蘭。
親睹田禾穎栗。
實為大有之象。
但目下未經收獲。
道旁禾稼。
雖嚴饬随從人等。
不許踐踏。
然猶恐稍有傷損。
着加恩照十二年照巡之例。
将經過州縣地方、本年應徵額賦。
蠲免十分之三。
着署督陳大受詳悉确查。
妥協辦理。
尋奏、照乾隆十二年之例。
凡禦道附近平坦大路之兩旁。
各以三裡為界。
山徑地窄。
大路之兩旁各以二裡為界。
分晰旗民地畝。
查數造冊請蠲。
再回銮時、秋禾已經刈獲。
但安營除道。
居民一體急公。
亦照例一體請蠲。
得旨。
覽。
○谕軍機大臣等、衛哲治所奏恭送聖駕一摺。
向來各省督撫奏摺、從無此體。
朕巡幸行圍。
不在經過地方之内。
本不必迎送。
則亦毋庸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