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向永成、表進乾隆十三年分正貢方物至京。
賞赉如例。
筵宴二次。
○是日。
駐跸大教場大營。
○乙酉。
谕、朕巡幸五台。
一切供應。
皆動支正項。
不令絲毫擾累闾閻。
惟是經過地方。
安營除道。
未免有資民力。
着照前次巡幸五台之例。
将本年應徵地丁錢糧。
蠲免十分之三。
該撫即遵谕辦理。
○又谕曰。
原任翰林院編修王居正。
前因兩次考試。
俱列四等。
令其休緻回籍。
今赴五台接駕。
朕念其年力尚在壯盛。
雖不宜于詞館之職。
而休緻則不免廢棄終身。
若以知縣外用。
尚可自效。
王居正着以知縣用。
○陝甘總督尹繼善奏。
甯夏鎮标。
上年十二月豫放本年春季兵饷。
各兵以所扣欠項過多。
懇求免扣。
營員始則呵叱而散。
嗣又全數散給。
聞衆兵驟散時。
居民恐其滋事。
竟有暫罷市肆者。
伏思各兵借項果多。
營員自當酌量體恤。
不應一例坐扣。
如實系應扣。
亦不應于懇求後。
複行全給。
緻啟兵丁挾制之漸。
誠恐營員料理不善。
約束不嚴。
或有兵丁驕縱。
以緻百姓驚疑。
而文武各官。
通同掩飾。
亦未可定。
現在檄查密訪。
俟有确情。
另行辦理具奏。
得旨。
甚是。
知道了。
汝為總督多年。
不慮生事。
而但慮息事。
如此等處留心。
正合朕意。
勉之。
○甘肅巡撫鄂昌奏。
提督永常前奏張掖縣西海渠民。
往撫彜倉口領赈滋事。
知府高繼光、但改撥倉口。
希圖了結。
經永常訪獲為首生員趙瑷、閻琅。
民各知懼。
查此事臣于上年十一十二等月。
兩次确查。
實系張掖令蔡理可、甘州守高繼光、誤将撫彜堡倉糧。
撥給西海渠民領赈。
緻相争毆。
該府縣苟且了事。
臣即于十二月間題參、并奏明在案。
此事輕重甚有關系。
非得實不敢冒奏。
且甘州至省千餘裡。
是以參奏稍遲。
該處居民。
并無抗管阻赈之事。
為首生員及争毆各民辦理之處。
俱于前摺陳明。
得旨。
如此。
則汝前摺所雲永常多事好名。
與高繼光不合之處。
皆虛矣。
汝以廢員。
朕用為巡撫。
而如此存心辦事。
可乎。
所幸不固執己見。
尚未颠倒是非。
而不參此二劣員耳。
然汝敢至此極乎。
一過尚可。
再過、汝思之。
戒之慎之。
○是日。
駐跸射虎川大營。
○丙戌。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是日。
駐跸菩薩頂大營。
至戊子皆如之。
○丁亥。
春分朝日于東郊。
遣履親王允祹恭代行禮。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
上年各省俱慶有秋。
山右亦登豐稔。
惟太原、臨晉蒲縣、等縣。
間因被水被雹。
偶值偏災。
俱經照例赈恤。
其他如猗氏等縣。
夏間雖有小歉。
後亦旋告有秋。
俱稱勘不成災。
朕茲巡省晉界。
念切民依。
惟此數處。
雖非跸路所經。
究在一省之内。
宜沛恩膏。
用示懷保。
着該撫詳悉查明。
所有偏災及勘不成災各縣。
應與緩徵帶徵。
酌拟分數。
奏聞請旨辦理。
○又谕。
朕巡幸五台。
所有各處道路。
該撫多已豫備。
其中朕所未到之處。
向例不準開銷。
該部銷算錢糧。
自應循例辦理。
朕思先期既經一體豫備。
後若不準開銷。
或緻扣及伊等養廉。
殊非體恤辦差人員之意。
從前直隸辦理此等差務。
曾特恩賞給銀兩。
今着加恩于晉省公項錢糧内。
賞一萬兩。
交與該撫阿裡衮通融辦理。
以補前項諸費之用。
○戊子。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賜扈從王公大臣山西地方官等宴。
卷之三百五十八